汽修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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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汽修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汽修厂正常运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外聘人员。
第三条汽修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汽修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并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和配合。
第四条汽修厂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五条汽修厂消防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基础知识、逃生自救技能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等。
第六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和相关规定,严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汽修厂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适当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
第八条汽修厂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等,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九条汽修厂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和正常运行。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及时更新和保存。
第十条禁止将消防设施和设备用于其他非消防用途。
第十一条员工离岗或下班时,应关闭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电源和开关,并确保设施设备无故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汽修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汽修厂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等。
第十四条汽修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及时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五条汽修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所有员工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逃生自救技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汽修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并定期评估演练效果,及时改进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灭火与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汽修厂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各车间应设有专门的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汽修厂员工在发现火灾或者烟雾时,应立即按照培训要求和流程进行报警和灭火,并组织员工有序疏散。
第二十条火灾时,员工应按照逃生通道和标志指示有序疏散,切勿慌乱,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报警,并向消防队通报详细情况,确保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第二十二条火灾扑灭后,应及时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查找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灭火器材的使用与保养
第二十三条汽修厂灭火器材使用前,应首先了解其类型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灭火器材使用后应及时重新充装、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汽修厂应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显眼、易取的地方,并且配备使用说明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灭火器材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或故意损坏,如有需要,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妥善使用。
第六章外部应急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八条汽修厂应设有外部应急通道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九条外部应急通道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符合消防法规的规定,标志和指示牌应明显可见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条汽修厂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上不得堆放货物或其他障碍物,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十一条外部应急通道和疏散通道的出口应设置标志和指示牌,为员工提供明确的疏散指示。
第七章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汽修厂应制定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员工能够迅速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时,员工应按照预案要求和流程,及时报警、疏散和救援,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汽修厂应定期组织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并及时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等。
第三十七条做出突出贡献和表现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表彰、奖金和晋升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汽修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制度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修订由汽修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和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汽修厂所有。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