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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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
[2006]279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17
•【字号】厦府[2006]279号
•【施行日期】200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6〕2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6﹞244号文,决定征收位于集美区厦门第二农场国有土地142646平方米、后溪镇新村村集体土地116706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25935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征收单位│项目名称│ 用途│征收面积(│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 平方米)││
│
├──────┼───────┼───┼─────┼─────────┼───────┤
│集美台商投资│集美区国有资产│ 工业│116706│新村村│集美区后溪镇人│
│区管理委员会│投资有限公司通│├─────┼─────────┤民政府│
││用厂房││133404│厦门第二农场│
│
│││├─────┼─────────┤│
││││ 9242│国有建设用地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