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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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调人员管理工作,确保借调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到本机关执行
指定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三条借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借调,确保工作需要;
(二)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三)保障借调人员合法权益;
(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借调人员条件
第四条借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业务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所借调岗位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借调工作要求;
(四)在编在岗,且所在单位同意借调。
第三章借调程序
第五条借调单位提出借调申请,经借调单位领导批准后,报本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第六条人事部门收到借调申请后,对借调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
批准。
第七条借调单位与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借调协议签订后,借调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到借调单位报到,开始
工作。
第四章借调期限
第九条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需延长,应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十条借调期限届满,借调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返回原单位。
第五章借调待遇
第十一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借调协议约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三)住房保障,按照借调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借调管理
第十二条借调单位应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工作质量和纪律。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应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借调单位应定期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
被借调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