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质权
第二十一章质权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一)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1.须质权有效存在。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权未获清偿是不可归责于债权人。 (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方式 1.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包括折价、拍卖 或者拍卖。 2.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特 征: 1.动产质权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 思考:金钱能否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2.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作为标的物的动产。 3.动产质权人对质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担保的范围 •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用。 因质物隐有瑕疵导致质权人损害的,出质 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1.从物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质权的效力及 于从物。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 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练习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 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2008年司考卷三第59题)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 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三)质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 2.优先受偿的权利。 3.收取孳息的权利。 4.保全质物的权利。 条件:①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②质物毁损或者价值 减少的事由不能归责于质权人。 符合上述条件,则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手段: ①替代担保。 ②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质权的概念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质权的概念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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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
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在设立质权的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我国民间的当铺,亦称为典当行、典卖行,实际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其享有的权利称为营业质,即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称为当物或质物)交付于债权人(当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限(回赎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即娶回担保物;于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有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清偿。
可见,这种营业质不同于典权。
典权虽然有担保的作用,但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用益物权。
营业质也不同于质权。
在质权中是禁止当事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而营业质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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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一、质权概述•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可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在质权的成立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与抵押的区别•都具有物权性、担保性、从属性、优先性等特征区别:•第一,成立要件不同•抵:抵押合同外,要抵押登记•质:订质押合同外,质物交债权人占有•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三,占有与否不同抵:不质:占有二、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权取得:非法律行为:继承、时效、善意取得法律行为:让与、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移交占有• 1、质押合同•注意;•A、质押合同的内容(1)被担保的主敞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B 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约2、质物的交付:质权设立直接根据• 质物是动产•A、特定物•B、独立物•C、法律允许流通和让与的•D、法律无其它限制• 交付:•A、财产的直接移交•B、财产的间接移交•质物由他人占有时(如交由他人保管),自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财产的间接移交完成,质权成立•占有人自收到出质通知后,不得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质物否则,即为无权处分行为,未经质权人的追认无效•交付效力: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依据返还质物不能对抗•没交付:•A、质押合同不生效?《物》没规定•B、质权不设立•交付的质物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不符,以已交付的为质物;•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依其过错赔偿质权人的损失•杨某停薪留职,欲开店,向徐某借款元,书面约定:一年还本付息,杨某将其电子琴出质于徐某作担保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取款,杨某称其电子琴前两天被其弟弟带走了,过些天才能带回来,现急需现款,先把款借给我,如果到期不还,家电的东西任凭徐某处理徐某就交给杨某元现金•后杨某又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电子琴交给其邻居孙某作质押借得现款元徐某得知,要杨某十日内将该电子琴交到徐某处,否则解除合同杨某请徐某谅解,因不能马上还清借款,请求再宽限一段时间,徐某要杨某或者立即还清借款或者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杨某称电子琴在孙某处,如果孙某同意则可由徐某随便处理于是,徐某便向孙某索要电子琴,遭孙某拒绝,徐某便以杨某和孙某为被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电子琴折价,用以抵偿杨某所欠余款元及利息•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质押合同生效?•1 杨某与徐某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力•双方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质物一直没有交给质权人《6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杨某与孙某的质押合同已经生效•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质物(电子琴)交给孙某,孙某享有质权优先受偿•陈某出国进修两年,将其家中的录相机、电视机及其他物品寄放于朋友孙某处后孙某因其母生病,向同事郑某借款,孙某将陈某的彩电声称是自己的交给郑某做担保,双方书面约定:一年还本付息,郑某不得损坏彩电或将电视机转让给他人•后陈某提前回国,得知此事,要孙某到郑某处索要,孙某一再解释,请陈某宽限一段时间,待自己还钱后收回彩电立即交还陈某不允,亲自到郑某处索要彩电,郑某拒绝,陈某便以孙某和郑某为共同被告到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返还其彩电,孙某赔偿其损失•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某能否以陈某的彩电质押借款•《63》:“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对质物拥有所有权•本案中出质后,陈某没有予以追认因此,孙某与郑某的质押合同无效,因作为质物的彩电在权利上有瑕疵•但郑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而取得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注意问题:•①质权也可善意取得•出质人没有所有权、无处分权,以出质的意思将财产交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善意的时,可取得其占有物的质权•质物的所有人负质押负担——不能请求债权人返还质物损失由出质人赔偿•②特殊动产质权——金钱质权:•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A向B借款20万,A请C担保,C表示愿以其位于市中心的私房一幢 (价值15万元)抵押给B,B、C之间订立了抵押合同,但因登记费过高,手续复杂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C的房屋仅值15万元,A用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牌轿车质押给B,双方订有质押合同,但B认为车放在自己家不安全,仍由A自己保管现A无力还债,•B遂找C要求拍卖C的房屋,被拒•B找到A要求变卖“夏利”牌轿车,因他案,车已被法院查封•B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变卖A的“夏利”牌轿车和C的房屋以实现其抵押权•[问题]• 1.B、C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2.A、B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 3.在本案中,B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1.B、C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2.A、B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3.在本案中,B的主张法院不应支持•1.《 38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41 》:“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3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本案中,C以其市区的私房一幢为A、B之间的借款作抵押担保,而C的私房作为城市房地产属于《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范围,属于强制登记之列,非经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因此,B、C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2.在本案中,A、B订立质押合同后,B认为车放在自己家不安全,遂决定仍由A 自己保管“质物”——“夏利”牌轿车可见,A并没有将双方约定的“质物”移交于B,因此,A、B之间的质押合同并未生效• 3.B、C之间的抵押合同既然未生效,则B对C的房屋当然不享有抵押权;又A、B之间的质押合同亦未生效,则B对A的“夏利”不享质权•甲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台价值元的彩电为质,向乙借款元,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借款一年,如到期不还款,每迟一天,赔偿20元,一个月后再不还,彩电就归乙所有,合同还约定,彩电出质期间,乙不能使用该彩电收视甲就把彩电搬到乙的家里•后甲偶尔到乙的家里,发现乙把甲的电视机打开来收看,并且不听甲的劝阻一年后甲无力还款,提出乙未经其同意在一年内使用该电视,并发现电视荧光屏有明显划痕••1、权利•是指动产质权人在质权法律关系中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根据质权的法律效力而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主要是对质物实施一定支配行为的可能性• 占有质物、收取质物孳息•注意:•其一,并非收益权,只具有技术操作上的意义孳息的所有权仍属于质物所有人•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及债权,或者按质押合同的约定返还出质人•其二,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全质权的权利《》•是指质权存续期间,当出现质物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时,质权人为保全质权标的物的价值,依法可以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条件:•一是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二是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措施:•一是请求出质人另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A、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原因则可以在所不问•B、此可能性的出现须出于质物自身的原因•如是保管造成的,质权人不仅不能要求出质人另外提供担保,还应当赔偿损失•二是出质人不提供的,拍卖或变卖质物的权利以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而行使实现质权的权利而拍卖或变卖质物时,其卖得价款,则不管出质人的意思如何,质权人均可直接受偿•物上代位的权利•指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质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则质权人得就该赔偿请求叔和赔偿金所替代•但赔偿金向双方都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规则:•其一,质物因质权人保管上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赔偿•其二,质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不能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如果质物又未保险,质权就毁损灭失之质物而消灭,质权人对出质人也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转质权《物》•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他人的债务,将质和向第三人再次设定新的质权•实行质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指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在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为实现质物的价值并就质物的价值使自己债权优先受偿,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因债权人占有着质押的动产而无须扣押程序外,在其他方面均与抵押权的实行相同,•方式: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多退少补•担保范围: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全部•第三人提供质物的,第三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及时行使,否则质权人赔偿•A、债务履行期届满•B、质权人有过错•C、出质人受损•D、因果关系•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保管质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 :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对质物之保管尽善良管理人应有之注意义务•因保管上的过失致质物毁损或灭失,应赔偿•如因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而导致质物提存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应当扣除•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否则赔偿•“处分”:质物的转让和转质•转质: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A、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第三人的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人的质权•但所担保的债权额不能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B、未经出质人同意的,属无权处分行为•但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转质权,•质权人应赔偿因第三人实行转质权而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失《》•返还质物的义务•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1、作为质权人有无权利使用彩电呢?•质押合同约定,乙无权使用作为质物的彩电,故质权人使用彩电属于违约行为,乙应当向甲支付适当的赔偿金•在乙保管期间,造成荧光屏明显的划痕,依法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乙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彩电一定程度的毁损应付赔偿损失责任•2、约定甲未按期归还借款时,彩电就归乙所有的约定性质上属于流质,因违法而无效•乙实现质权时,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清偿•3、担保的范围:甲和乙在质押合同中没有约定•A、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甲和乙既然没有约定质物担保的范围,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则是全部包括主债权,以及元的利息,甲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每天20元),彩电保管费用,以及诉讼费用而乙应当支付给甲彩电使用费、损坏荧光屏赔偿费,两者之差是乙就赔偿金真正优先受偿的债权•C、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妇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该赔偿金清偿了乙的债权以后还有剩余,应当归还给甲,如果不足清偿乙的债权,则不足部分再由甲负责清偿,此时不足部分变为没有质押担保的普通债权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1.出质人的权利•保全质物所有权的权利质物出现毁损灭失危险时,为维护质物安全,保全自己对质物的所有权,依法采取—定措施,实施—定行为的权利•措施:•其一,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其二,提前清偿债务,取回质物•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行使质物所有权•在不损害质权人质权的范围内行使•A、收益: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出租,以收取的租金清偿被担保的债权•B、有权转让:受让人取得负质权负担的所有权•受让人用价款提前清偿质权人的债权或者将价款提存则取得不负质权负担的所有权,•C、设定担保:质物再次设定担保(如抵押担保) •清偿债务,取回质物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质权人保管的过失而毁损或灭失时•出质人为第三人时,对债务人有追偿权•2、出质人的义务•容忍义务容忍质权人依法行使质权的行为•质权人占有质物、收取质物的孳息、物上代位的行为、实现质权的行为等•不作为义务•如不占有使用、事实上的处分质物,不收取质物的孳息等等•对其出质的财产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债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依法理,出质人对其出质的财产亦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动产质权的消灭•是指动产质权人对特定动产的质权不复存在•1、主债权消灭• 2、质权与质物所有权混同,即归于一人继承•3、质物灭失•事实上的灭失:质物自身的消灭•法律上的灭失:质物虽然存在,但由于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原始取得质物的所有权•4、失去占有无返还请求权•非基于自己的意思失去时,有权•A、无法返还的,质权消灭•B、侵害人的赔偿金是代位物•质物的灭失而有赔偿请求权的,质权就出质人的赔偿请求权及进而获得的赔偿金而继续存在•5、质权之抛弃并返还质物• 质权是财产权,可以抛弃•A、抛弃的意思•B、返还质物才产生抛弃的效力•有返还质物的行为而无抛弃质权的意思(如以暂时保管或使用借贷的意思将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不消灭,但该质权因失去公示形式而不能对抗第三人•1款后段规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质权人处分质物•质权人为保全质权或为实现质权•质权人对质物的处分同时发生转移所有权和消灭质权的法律效果受让人取得不负质权负担的财产所有权•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转让质物,只能转让质物的所有权,不能消灭质权受让人取得负质权负担的财产所有权• 7、质权存续期间届满•质权为有期物权,如果质权人不在质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内行使质权,超过法定期间质权消灭•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质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此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适用于•《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同时适用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概述•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权利质权的客体•1、条件:•财产权利有经济内容,用金钱估价•可以转让的•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费请求权、退休金领取权、抚恤金领取权,以及按公司法的规定不能转让的股份等,都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依法可设定权利质权的财产权利•不动产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定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抵押权,不能设定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质权(包括权利质权);•动产可设抵押权,可设动产质权,但是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可以作为权利质权客体的权利有•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表现形式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的纸制的代表符号,其记载和代表的是以兑现金或提取货物为内容的给付请求权,其中既有债权请求权,也有物权请求权•依法可以转让的普通债权•指没有有价证券作为其代表符号的债权,即有价证券以外的债权•单纯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除外• • 不适宜质押的债权:•①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在标的金额未确定前不适于质押;•②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的债权,除非该债权有先受清偿的约定,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之相应义务未履行前不适于质押;•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债权入质后,如无另外的约定,其附属的利息债权,今后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债权、赔偿金债权以及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保证债权也一同入质•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权并非都可以质押•①股权质权的客体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②受法律的一定限制•《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72条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以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推导出如下结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本公司其他股东出质的,不受限制;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出质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以股权为质权的客体时,质权的效力并非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质押•②)知识产权中的不能转让的财产权利,也是不能质押的权利如发明人、发现人领取奖金的财产权利,就不能质押•实际上只剩下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此不动产为社会公用建筑设施,只能归国家所有,私人投资建设者只能根据其与国家签订的特许契约取得一定年限的经营权•故这些公用建筑设施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经营权或经营权中的收益权为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权•案情• 某市第一机械厂在该市工商银行存款万元,准备向该银行借款万银行要求该机械厂提供担保,双方经协商决定将机械厂存在银行的万元作质押XX年x月x日,双方首先签订了一份存款质押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机械厂以其存于该银行的万元作质押,一旦机械厂欠他人的债务,银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该协议签订后,银行仍然不放心,提出在机械厂存款万元时,银行曾给其出具了一份法人存款证实书,银行要求机械厂必须以该证实书一并质押双方为此另外签订一份质押合同••XX年10月,因为第一机械厂欠他人债务,数个债权人在法院起诉,法院裁定查封机械厂在工商银行的存款银行提出其与机械厂设定了两项质押,享有两项质押权因此,就此万元优先受偿由于银行拒绝其他债权人执行该笔存款,因此其他三家债权人在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银行妨碍法院裁定的执行银行则反诉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对本案的几种不同看法•本案在审理中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一、银行与第一机械厂的质押合同有效成立,银行就该笔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银行即使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法院的裁决,申请执行者优先;•三、就货币之上不能成立质权,银行不享有质权,不能主张优先受尝• 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 不能用于质押理由如下:•1.证实书不同于存单中国人民银行于XX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就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第2条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再给存款单位开具存单,改为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可见证实书与存单是两种不同的凭证中国人民银行于XX年x月x日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第11条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证实书和存单的区别表现在:•证实书:是一种开户证明,不是证券,更不是有价证券,存单:则是一种有价证券,标示特定的权利;•证实书是一种债权证明,不能转让,存单则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证书,可以转让;•证实书性质为证书,存单性质为证券存单可以质押,而证实书不能质押•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将证实书用于质押的规定已经印制在开户证实书上开户证实书上也明确载明:“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物权法 (第五版)课件(20-21)
第一节 留 (二)成立要件上不同 (三)效力不同
一、 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的取得,有的是基于法律行为,有的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基于 继承事实。所谓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留置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留置权合同而取得,而是指留 置权随着被担保债权的让与而由受让人取得。最为常见的留置权取得方式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 定。以下专就这种取得方式予以介绍。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三、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四节 权利质权
四、 存款单质权
(一)概述 (二)存款单质权的取得 (三)存款单质权的效力 (四)存款单质权的实现 (五)存款单质权的消灭
第四节 权利质权
五、 仓单质权
(一)仓单质权的概念 (二)仓单质权的取得 (三)仓单质权的效力 (四)仓单质权的实行 (五)仓单质权的消灭
第四节 权利质权
第四节 权利质权
传统民法通常都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产生条件划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 指留置权产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对留置权成立的限制条件,只有这些限制条 件不存在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二、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的动产 (二)债权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
(一)置权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 (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三)留置权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 (四)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五)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但受有限制 (六)留置权在物上代位性方面特殊 (七)留置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二、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一)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范围不尽相同 (二)发生的原因、功能不同 (三)成立的要件不同 (四)标的物移转占有的时间不同 (五)将标的物折价或变价的条件不同 (六)消灭的原因不同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在质权中,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或处分担保财产,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中级经济法中关于质权的知识点总结。
一、质权的基本概念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2. 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2)质权是一种优先权;(3)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4)质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3. 质权的种类(1)动产质权;(2)不动产质权;(3)债权质权。
二、质权的设立和转让1.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的存在;(2)担保财产的存在;(3)质权的设定。
2. 质权的转让质权人可以将其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质权的标的物必须能够被转让;(2)质权人必须具备质权的处分权;(3)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质权的效力和保全1. 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包括以下方面:(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2. 质权的保全质权的保全包括以下措施:(1)质权的登记;(2)质权的追索;(3)质权的保全。
四、质权的消灭和权利的行使1. 质权的消灭质权的消灭包括以下情形:(1)债权的消灭;(2)质权的解除;(3)质权的转让;(4)质权的实现。
2. 权利的行使质权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五、质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联1. 质权与担保关系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与担保关系密切相关。
2. 质权与抵押关系抵押是一种质权,与质权的关系密切相关。
3. 质权与债权关系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与债权关系密切相关。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具有优先受偿、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
质权的设立、转让、效力和保全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同时,质权与担保、抵押和债权等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质权
一、意义 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的权利。(208)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包括依设定而取得和依转让而取得两种情形。 1、依设定而取得 (1)定立质权合同 须采取书面合同。(210)不得定立流质合同(211) 。 (2)交付质物 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设立。(212) 2、依让与而取得质权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动产质权 1、因时效而取得 2、依善意而取得质权 3、因继承而取得
(五)质权人的权利 1、质物的留置权 2、质物的孳息收取权(213) 3、优先受偿权 4、转质权 5、质物变价权 6、质权保护权 (六)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义务 2、尽善量管理人的注意 3、赔偿因转质所生的损失 4、不得处分和擅自使用质物 5、赔偿因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失(220) 6、返还质物
(七)动产质权的实行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1、担保权消灭 2、质物的返还 3、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4、质物灭失 5、实行质权 五、最高额质权(22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九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概念 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债 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 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 人,提供动产或者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 质人。标的物称为质物或质押物。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范围 先以合同约定,如未约定,依据173条的规定, 决定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但是动产质权所担保的 债权的范围,比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大。 (二)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1、从物(担解91) 2、孳息 3、代位物 4、添附物
物权法_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⑴汇票、支票、本票; ⑵债券、存款单; ⑶仓单、提单; ⑷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⑸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⑹应收账款(即不动产收益权);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继承取得 2、善意取得 条件: ①出质人对出质财产无处分权 ②出质人实际占有出质物 ③出质人已将出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④该出质物法律不禁止其流通 ⑤质权人占有该质押财产时为善意 后果:同正常质权合同;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 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 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物移交 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三、质权特征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特征有:
1、成立要件:动产质押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权利 质押则质权人占有权利凭证或权利登记 2、担保标的:动产或可让与权利 3、实行方式:质权人享有占有物的留置权。 以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四、质权的实现方法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五、最高额质权
除符合动产质权要求外,其规则同最高额 抵押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 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有如下特 点: 1. 标的为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条件: ①须为财产权。②该财产权须可让与。不可让与财产 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人格 权、身份权均不得为质权标的。③须为适于设质的权 利。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抵押权不 能做权利质押标的 2. 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3.权利质权属于特殊质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质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所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能够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1)订立书面合同(2)交付标的物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以前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能够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历年真题】:2006-3-82、动产质权的效力(1)对质权人的效力A、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c、转质【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理应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质权ppt
解析
• 正确答案:CD。 • 质押合同已经生效,但存单未转移占有,所以质权未成立
案例分析
• 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 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 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 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 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丁 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 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
案例分析
• 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 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乙因经商急需而向 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 于丙。丙将该电脑委托丁保管,费用一千元。后 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 • (1)丙对该电脑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 (2)保管费用一千元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解析
• (1)享有。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 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 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由 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涉及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在质权法 律关系中,质权的成立与生效除要求出质人与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 且将质物移转于质权人占有以外,仍然要求出质财产是质权人所有的 财产,否则,出质人为无权处分人,因为,出质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财 产处分行为,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考虑 到动产以占有为公示的特点,法律特设质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 甲为财产的所有人,乙为财产的保管人,乙本无权利将甲之电脑出质 于丙,但丙不知乙无权出质该电脑,乙将该电脑出质于丙,丙可因善 意而取得对电脑的质权。 • (2)由乙承担。当事人对质物的保管费用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无约定时质权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 依《担保法》第67条规定,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 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质权关系存续 期间内,质物需要保管的,保管费用有约定依照其约定,无约定时由 出质人承担。故保管费用一千元由乙承担。
物权法第十六讲.ppt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向本公司其他股东出质的,仅须具
备上述后三个要件即可。
股权质权的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及于出质股权及其出
质后产生的法定孳息(股息、红利、红股、转增股——对此亦可约定除外), 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 ,相关替代物。
股权质权人的权利:
1、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 2、得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股份。《物权法》226条:“基金份额、
输的军用物质、尸体;)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合同法》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107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
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 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人数在200人 以上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
5.消灭的情形不同。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及债务人提
供相当担保而消灭; 动产质权,提供担保物,非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 《物权法》》第216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 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
需注意,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该项通知时,
质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质权的设立、生效、实现等方面,探讨质权的法律后果。
二、质权设立的后果1. 质权人取得质物的占有权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取得对质物的占有权。
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质物,但不得处分质物。
质权人占有质物后,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造成质物的毁损、灭失。
2. 债务人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质权设立后,债务人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
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质物,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行为。
否则,质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恢复质物的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质权人享有质物的优先受偿权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质物的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其占有的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权生效的后果1.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质权生效后,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但不得损害质物的价值。
2. 质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生效后,质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诉讼、仲裁等。
3. 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生效后,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务人未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诉讼、仲裁等。
四、质权实现的后果1. 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实现后,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诉讼、仲裁等。
2. 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质权实现后,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质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教学课件第二十一章质权
✓2.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有益费用”,不应由出质人承担,而应由 质权人自行承担。
练习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 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2008年司考卷三第59题)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 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 答案:ACD
(三)质押财产的灭失
•这里的“灭失”指绝对灭失。
➢质权的效力继续存在于这些代位物。
(四)质权的放弃
•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
➢放弃质权,不得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 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 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第218条)
➢《物权法》承认承诺转质,但没有禁止责任 转质,只是规定,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的,质权人要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 责任。
•问题:承诺转质的情况下,质权人对于质押 财产的毁损、灭失承担何种责任?
✓ 6.保护质权的权利。
•①物权请求权。②损害赔偿请求权。
✓7.费用偿还请求权。保管质押财产所支付 的必要费用。
✓1.质物的收益权。
•出质人可以依与质权人的特别约定,而享有 对孳息的收取权。
✓2.质物的处分权。只限于法律处分且只能 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
✓3.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六)出质人的义务
✓1.损害赔偿的义务
2020泉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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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质(押)权备考的小伙伴都不陌生,但是往往容易产生混淆,今天带大家来认真的了解一下。
质权来源于《担保法》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从法条得知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而产生,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进行设立质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下面的知识点:(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权生效的时间是质押物转移占有时,因此当质押合同生效时,质押权不一定生效。
(2)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是防止强迫交易,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债权属于主权利,质权属于从权利,主权利不因从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当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依然存在。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要转质要经过出质人同意,否则转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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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基础理论 二、各类权利质权
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 人移交的动产,而得就其卖得价金,受自己债权 优先清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的定限物权。 动产质权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的担保物 权。 动产质权是得就动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变卖
(六)动产质权的侵害与救济
物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期限利益的丧失 增担保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二节 动产质权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原因:
担保的债权消灭 质物的返还 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质物灭失 动产质权的实行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分类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动产
应具备的条件
须具有可让与性 须为独立物、特定物 须为适于留置的物
疑问:
金钱可否为质权的标的物? 动产的应有部分,可以为质权的标的物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基于设定而取得
质权合同+交付质物
基于让与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基础理论 二、各类权利质权
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基础理论——概念、特征、性质、与动产质权 的区别 权利质权: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 的而设定的质权。 特征:
是质权的一种 质权的标的:以可让与的债权或其他权利
性质:权利目的说 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保管质物 以对于自己财产同一 的注意收取质物孳息 并为计算 赔偿因转质所受的损 失 返还备的条件:
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动产质权的情形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质押
实行方法:
拍卖质物 协议折价
流质契约禁止 流质契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与出 质人所作出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 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
权利凭证 交付质权人
无权利凭证的
订立书面 质权合同
办理出质 登记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的质押
以基金股份、 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的股 权出质的
订立书面 质权合同
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出质 登记
以其他股份 出质的
订立书面 质权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出质 登记
知识产权的质押
订立书面 质权合同
有关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
知识产权出质后,其许可使用受限制。 --《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
应收账款的质押
应收账款, 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 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 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包括“公路、桥梁 等收费权”。是一般债权,且限于金钱债权。 订立书面 质权合同 信贷征信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基础理论 二、各类权利质权
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质权的概念、 特征及其他基本问题,进一步掌握质权的 基础理论,同时,能够运用质权的基础知 识点分析我国的质权制度及其实践应用。
债权质权 股权质权、基金股份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 有价证券 债券、存款单
基金份额 股份
仓单、提单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的财产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可以出质 的权利
知识产权
应收账款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可以出质的 其他财产权利
有价证券的质押
有权利凭证的
订立书面 质权合同
第二十一章 刘玉红 法政系 2010:02-06 liuyuhong2000@
质权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二编 所有权
第19章担保物权
第20章抵押权
物权法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21章质权
第五编
占有
第22章留置权 第23章非典型担保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分类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 标的 有形的动产 动产质权 无形的权利
设定方式, 交付 移转占有的方式根据 特别是移转 权利的不同而不同 占有 保全与实行 实际管领;折价、对出质人处分入质权 方式 拍卖和变卖质物 利的法律限制;取代 出质人的地位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二、各类权利质权
重点、难点
动产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动产质权的特性 动产质权的取得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消灭 权利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各类权利质权 最高额质权
质押合同的效力
某银行甲与某公司乙签定一质押贷款合同,合同 约定,甲向乙发放贷款500万,乙以其所经营的家 电产品作质押担保,甲负责租赁仓库一间作为存 放乙提供的质物。但是考虑到乙所提供的家电产 品有销售季节的限制,故两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 甲乙双方各委派监管人员一名,共同负责质物的 存放、提取和保管工作,并设立质押物登记簿一 份,乙可以进入甲所保管质物仓库中提取处于销 售旺季的家电予以销售,但是乙同时应该放入其 他家电产品充当补充以保证该仓库所储存的货物 价格总额应不少于贷款金额的1.667倍,质押物登 记簿登记记载的库内家电产品为本协议的质物。 后由于乙未如期偿还贷款,甲于是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就该仓库所存有的货物优先受偿。 问:在本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说
三、分类
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占有质权、收益质权与归属质权
收益质权:销偿质权和利息质权
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权 意定质权与法定质权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分类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分类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基础理论 二、各类权利质权
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
思考题
名词解释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流质契约 最高额质权
问答题
1、请简述动产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2、请简述动产质权的设立。 3、请简述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4、请简述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5、试述权利质权。 6、试述最高额质权。
动产质权法律关系
质权人
出质人
债权人
质押财产
债务人 或第三人 具有可让与性
动
产
特定物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说
二、法律特征
质权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质权是一种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优 先受偿的权利。 具有从属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罗马法法谚:质权的性质为不可分。
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得就标的物加以留置 的权利
(三)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动产质权的实行 (六)动产质权的侵害与救济
(三)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质物的收益权 质物处分权 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与代位权
义务
损害赔偿义务 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四)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转质权
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
义务:
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
一、概念
最高额质权:是指质权人与出质人达成协议,在约定 的一定限额内,以质押财产对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 权提供担保的权利。
二、特征
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是对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将来发生的债权的担保有最高额的限制 是对约定的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三、法律适用
适用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 适用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时效取得 善意取得 继承 法律规定——法定质权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具体包括: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 用和质物因隐有瑕疵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二)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孳息、拍卖质物所得的价金及因质物灭失而得 受的赔偿金、添附物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分类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基础理论 二、各类权利质权
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说
一、概念 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可以 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 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应收账款出质后,其转让受限制。 --《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分类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基础理论 二、各类权利质权
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
第二十一章 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