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视角下中国土地承包制度变迁及经济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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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韩家彬

刘淑云

(1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上海200433;

2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葫芦岛125105)

[摘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不仅可以用于解释微观经济问题,还可以解释土地承包制度变迁等宏观经济问题。土地承包制度变迁涉及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大部分文献只是从其中一个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研究农民负担过重、土地调整、征地冲突和农地确权等问题。文章运用“不完全契约—剩余控制权”分析框架,能够将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三者结合起来研究。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特性导致农民没有农业生产剩余的控制权,造成农民负担过重;村集体控制了农地调整所产生的剩余导致土地被频繁调整,造成农民承包土地产权安全性较低;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特性导致土地流出者和流入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都承担着风险,不能完全控制土地流转产生的剩余,从而限制了土地流转速度和流转规模;政府和村集体控制了征地所产生的剩余,造成农民利益在征地中被剥夺,引发了激烈的征地冲突。农地确权清晰界定了政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边界,提高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剩余控制权,限制了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对土地的剩余控制权,降低了农地的交易费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问题。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剩余控制权;农地;经济效应

不完全契约视角下中国土地承包制度变迁

及经济效应研究

一、引言

2016年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哈特的主要贡

献是不完全契约理论,Hart&Moore [1]主要以企业为研究对象,探索企业间的不完全契约问题。其

实,不完全契约理论不仅可以研究企业等微观经济问题,还可以研究农村土地制度等宏观经济经济问题。本文尝试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解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8BJL032);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7YJAZH028);辽宁省教育厅项目(项目编号:LJ2017FBW001);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

[作者简介]韩家彬(1978-),男,山东泰安人,管理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刘淑云(1993-),男,重庆云阳人,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制度经济。

不完全契约特性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行为及其三者之间利益分配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以下简称承包制),终结了实行20余年的低效率的人民公社制度,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生产连续5年大丰收,基本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并为1985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农业基础。但是承包制的改革红利很快耗尽,自1984年

中国的农业增长乏力,农村经济逐渐下滑、停滞,农民增收困难并且负担沉重;农民承包的土地被频繁调整,农民缺乏土地的稳定预期,耕地保护受到巨大挑战;城市周边农村征地冲突剧烈,产生大量失地农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承包制下农地产权模糊,非农就业农民面临失地风险,制约其长期稳定的从事非农就业,影响政府推行的人口城镇化战略。因此,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重新认识土地承包制的缺陷及其经济影响,有利于深化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地确权进程。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内涵

Coase 和Williamson 的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

理论发展创新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2]。与Coase 产权理论不同,Hart 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哈特认为契约不完全性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在一个复杂而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几乎不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或事件做出预测;第二,即使人们能够对未来做出提前预测,缔约各方也很难将这些情况或事件写进契约中,因为很难找到一种令缔约各方都满意的共同语言去描述;第三,即使缔约各方可以将对未来情况或事件的预测写进契约中,当出现契约纠纷时,诸如法院之类的外部权威机构也很难对缔约各方约定的条款加以证实[1]。

Hart&Moore [1]认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不完全契约具有普遍性,契约中的特定权利并不重要,而契约中的剩余权利是一种稀缺资源。当双方当事人建立某种关系,并且在这种关系中资产将被用来创造收入时,原则上,契约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明确规定当在未来某种特定情况发生时,由那一方当事人对每一项资产的每一个方面具有控制权。通常有比配置所有的特定控制权的合同成本更低的替代方式,尤其是,当一方面当事人详细界定他希望的对另一方面当事人资产的特定权利的成本过高时,那么对前者来说,购入除了在合同中具体涉及的权利之外的所有权利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契约的不完全性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扭曲,这种扭曲妨碍了一方当事人用事后获得的收益来补偿其事前所做的投资。因此,确权没有界定的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其深刻影响相关缔约方的投资激励。其次,Gross-man&Hart 不区分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将所有权定义为实施控制的权力,企业契约关系存在的关键在于缔约方谁拥有剩余控制权,取代了Coase 产权理论中的剩余索取权[2];第三,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事前交易谈判无效,剩余控制权决定缔约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事前、事后收益[1]。第四,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稀缺资源,一方购入剩余权利的同时,另一方就丧失了这种权利,剩余控制权的不合理配置导致投资扭曲,解释了纵向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来源[3]。

三、不完全契约视角研究土地承包制度变迁及经济效应的特点

农地制度变迁涉及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三方利益,土地制度变迁是三方力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从不完全契约视角看,农村土地承包制属于不完全契约,承包制下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归土地的所有者—代理人(村集体)和村集体的上级领导(政府)所有,因此,在农民与村集体、政府的博弈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在农民负担问题、土地调整问题、征地问题和土地流转问题中,农民经常是利益受损一方。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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