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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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税收?试述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
含义: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联系:1它们都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一种特殊分配;2.国家税收是一国政府与它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而国际税收讲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税收分配方面所发生的双边或多边关系。
当这种关系反映为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财权利益分配的矛盾时,就超出了某一国的国家税收范围,不可能由一国政府独自解决,必须由有关国家政府共同去求得解决。
因此,国家税收就衍化为国际税收。
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国家税收又要受到国际税收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
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
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2.跨国公司各种税收筹划示意图,并作简要说明。
1.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1)规避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
2)规避居住国对汇入股息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跨国母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分得利润,母公司居住国一般允许母公司就这笔外国来源所得进行外国税收抵免。
但各国都有抵免限额的规定,而且在计算抵免限额时许多国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
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1./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借款,跨国公司所在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
跨国公司可通过它在第三国设立的中介公司从境外贷款者借入这笔资金,而避免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
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贷款:若一高税国母公司要向其国外子公司发放一笔贷款,而且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则子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国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就要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母公司实际得到的净利息收入就将大大减少。
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
当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制造公司和销售子公司都位于高税国的情况下,就需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中介性的贸易公司。
4.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
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往往会面临外国政府课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
尤其是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对本国公司向国外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
3.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避税方式要注意哪些问题?
(1)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否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利润征税。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必须能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4.简述跨国收益或所得可以分为哪几类?
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常设机构
2.劳务所得: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3.投资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受益人所在国共享
4.财产所得:分动产与不动产
5.如何评价正常交易原则?
又称“公平交易原则”,即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优点】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广为税务当局接受。
【缺点】
(1)各国税务局在鉴别某项活动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时,认识可能不一致;
(2)即使是独立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正常交易价格也不止一个;
(3)加大对关联企业的业务活动审核的工作量;
(4)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有较高要求。
6. 避税与偷税有何不同?*发生时间不同*性质不同*手段不同*惩罚方式不同
(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3)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7. 转让定价对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1.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
(1)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3)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
(4)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2.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实现
8.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常设机构范围
2.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
3.对搬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
4.股息的征税问题
9. 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征纳双方带来什么利益?
①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已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
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
②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
③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
④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
10. 各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实现哪些目标?
(1)资本弱化法规应尽可能明确,而且要包括安全港规则。
(2)如果规定有安全港规则,则应允许企业证明其实际的债务/股本比率是合理的。
(3)有关国家应修订双边税收协定,是其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中将超标利息视同股息分配的情况,以避免重复征税。
(4)不应利用资本弱化法规来人为创造财政收入来源。
(5)高税国的资本弱化法规不能阻碍非居民的投资。
(6)资本弱化法规如果只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就会破坏非居民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五、计算题书上练习题,课堂案例:直接抵免1题;间接抵免1题(注意多层抵免大案例B3线);转让定价调整1题。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扣除法: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法。
T税收、Y所得、t税率r居住国、n非居住国Tr、Yr、tr Tn、Yn、tn
计算步骤:(1)Tn=Yn×tn (2)Tr=(Yr+Yn-Tn)×tr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1)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Tn=(30×30%) =9
(2)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Tr=(70+30-9) ×40%=36.4
(3)甲公司境内外所得总税负Tr+Tn=9+36.4=45.4
甲国如果不采取措施减除IDT Tn=30×30%=9 Tr= (70+30)×40%=40
纳税人总税负=9+40=49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Tr=Yr×tr正常+Yn×tr低
结论: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单边免税的一般限定条件:
1.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即“参与免税”);
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若想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业持有股份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
4.还有一些国家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公司必须是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经营活动的公司。
免税法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有两种做法:
1.全额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Tr=Yr×tr
2.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1)确定适用税率:(Yr+Yn)的适用税率tr (2) Tr=Yr×tr
【案例】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额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抵免法概念: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计算公式:(1)Tn=Yn×tn (2)Tr=(Yr+Yn) ×tr-Tn
【案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支机构某纳税年度公司甲国所得100万元,乙国所得200万元,已知甲国税率20%,乙国税率10%,则:
●(1)Tn=200 ×10%=20;
●(2)Tr=(100+200) ×20%-20=40
【案例】上例中如果乙国税率为30%,则:
●(1)Tn=200 ×30%=60;
●(2)Tr=(100+200) ×20%-60=0
分析: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法分类
●(1)全额抵免法,用境外所得税全额冲抵应缴本国所得税。
●(2)限额抵免法,实际缴纳境外所得税不超过限额的情况下,可以抵免,否则只允许
抵免限额部分。
●限额抵免法的操作
●计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本国税税率
●CL=Yn×tr
●确定允许抵免税额:实际缴纳境外所得税与抵免限额相比取小值
●Tpn:Tn CL 较小值
●抵免法:
(1)直接抵免
【概念】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适用范围】统一经济实体间的抵免,总分支机构境外所得、个人境外所得
【实施条件】属地管辖权优先,但非独占的行驶。
计算步骤一:一国直接抵免
●①境外已纳非居住国所得税Tn=Yn×tn
●②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CL=Yn×tr
●③确认允许抵免税额:Tn比较CL,取小值Tpn
●④应纳居住国所得税Tr=(Yr+Yn)×tr- Tpn
案例:
国家/公司Y t
甲(居)/A(总)10020%
乙(非)/B(分)20010%/30%
Tn1=200*10%=20 Tn1=200*30%=60
Cl=200*20%=40 Cl=200*20%=40
Tpn=20 Tpn=40
Tr=(100+200)*20%-20=40 Tr=(100+200)*20%-40=20 计算步骤二:多国直接抵免-分国抵免法
●①境外已纳非居住国所得税
●Tn1=Yn1×tn1;Tn2=Yn2×tn2 ………
●②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CL1=Yn1×tr;CL2=Yn2×tr …..
●③确认允许抵免税额:
●Tn1比较CL1,取小值Tpn1;Tn2比较CL2,取小值Tpn2
●④应纳居住国所得税
●Tr=(Yr+Yn1+Yn2….)×tr- Tpn1+ Tpn2 +….
案例:
计算步骤三:多国直接抵免-综合抵免法
●①境外已纳非居住国所得税Tn=T1+ Tn2+ ………
●②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CL= (Yn1+Yn2+…..)×tr
●③确认允许抵免税额:Tn比较CL2,取小值Tpn
●④应纳居住国所得税Tr=(Yr+Yn1+Yn2….)×tr- Tpn
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分国限额法。
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个人所得税:分国分项
(2)税收饶让抵免
国家/公司Y t
甲(居)/A(总)100 20%
乙(非)/B(分)200 10%(减半征收)
Tn=200×5%=10 Tn实纳=200×5%=10
CL=200×20%=40 Tn应纳=200×10%=20
Tpn=10 CL=200×20%=40
Tr=(100+200) ×20%-10=50 Tpn=20
Tr=(100+200) ×20%-20=40
结论:纳税人没真正享受非居住国的优惠
税收饶让抵免(Tax Spring Credit),又称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实质】税收饶让抵免的实质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税收饶让举例:
假定居住国甲国的A公司有一分公司B,B公司当年获利100万元。
甲国所得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率为30%,乙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把所得税率减到10%。
在甲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B公司在乙国缴纳10万元所得税,把税后利润汇回甲国A公司,按照甲国税法规定,A公司应把其国内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缴税。
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万元利润,别无其他收入,那么按甲国税率计算,A公司应在甲国缴纳40万元所得税。
由于B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了10万元税额,甲国政府给予税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万元税款后,A公司应在甲国补缴30万元税款。
但如果甲国采取税收饶让的办法,则把B公司在乙国被减征的20万元税款视同已在乙国缴纳。
即B公司虽然在乙国仅缴纳了10万元所得税,但甲国视它为已按乙国正常税率缴纳了30万元,则只要求A 公司按10万元补缴甲国税额。
税收饶让的具体做法有两种:
一是对所得来源国给予本国纳税人的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按假如没有这些优惠措施时来源国应征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
二是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实行定率抵免。
税收饶让的负面效应
(1)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条款很容易被第三国居民滥用;
(2)税收饶让会刺激居住国投资者将东道国投资利润汇回居住国,鼓励短期投资;
(3)税收饶让会诱使一些国家采用“吸收税基”的税收竞争政策;
(4)发达国家对本国纳税人的海外投资给予税收饶让,会造成国内相关产业无法与之公平竞争。
(2)间接抵免
【概念】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适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抵免
【抵免的前提】属地优先非独占
【导入分析】——直接抵免过程
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支机构B
(1)AB为同一经济实体;
(2)B全部所得均属于A;
(3)重复征税解决的前提:属地优先非独占
(4)B应缴纳乙国税款,A应全部考虑抵免
(A所得+B所得) ×甲税率--------全部比对确定冲抵---------- B所得×乙税率
案例:甲国A公司通过控股,控制了乙国子公司B,控股比例50%,A所得10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率30%,B公司所得200万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20%,预提税率10%,则A公司税收抵免情况如下:
甲国A公司
(1)A公司外所得仅B上交股息属于A
(2)A应抵免的不是境外全部所得税,只是B上交股息所负担的那部分所得税
(3) B上交股息负担的所得税需要计算得出,因此,抵免的税额是间接计算的来,而不是直接比对确定。
乙国B公司为独立经济实体
(1)应纳乙国所得税=200 ×20%=40
(2)B税后利润=200-40=160
(3)B应上交A股息=160 ×50%=80
(4)B应纳乙国预提所得税=80 ×10%=8
间接抵免计算——(一层)
子公司缴税情况
(1)子公司应纳税额=子公司所得×子公司税率
(2)子公司税后利润=子公司所得- (1)
(3)子公司上交股息= (2) ×控股比例
(4)股息应纳预提所得税=(3)×预提税率
母公司缴税情况
(5)母公司应该承担的下属公司所得税=(1) 下属所得税×母公司控股比例
(6)应并入母公司的下属公司所得= (3)/(1-子公司税率)=(3)子上交股息+(5)母承担子所得税(7)抵免限额=(6) ×母公司税率
(8)允许抵免税额(5)+(4)比较(7),取小值(9)母公司应纳税=[母公司所得+(6) ]-(8) 案例: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
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
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子公司缴税情况
(1)子公司应纳税额=200×30%=60
(2)子公司税后利润=200-60=140
(3)子公司上交股息= 140×50%=70
(4)股息应纳预提所得税=70×10%=7
母公司缴税情况
(5)母公司应该承担的下属公司的所得税=60 ×50%=30
(6)应并入母公司的下属公司所得= 70/(1-30%)=100=70+30=100
(7)抵免限额=100×40%=40
(8)允许抵免税额30+7<40,取小值37
母公司应纳税=[100+100 ] ×40%-37=43
间接抵免计算——(多层)
孙公司缴税情况
(1)孙公司应纳税额=孙公司所得×孙公司税率
(2)孙公司税后利润=孙公司所得- (1)
(3)孙公司上交股息= (2) ×控股比例
(4)股息应纳预提所得税=(3)×预提税率
子公司缴税情况
(5)子公司应该承担的下属公司的所得税=(1)×[(3)/下属公司税后利润]
(6)应并入子公司的下属公司所得= (3)+(5)
(7)抵免前子公司应纳税=[子公司所得+(6) ]×子公司所在国税率
(8)子公司税后利润=子公司所得-(7)
(9)子公司上交股息=(8) ×控股比例
(10)子公司应扣缴股息预提税=(9)×预提税率
(11)抵免限额=(6) ×子公司税率
(12)允许抵免税额:(5)+(4)比较(11),取小值
(13)子公司应纳税=(7)-(12)
母公司缴税情况
(14)母公司应承担的下属公司所得税= [(13)子公司应纳税+(5)子公司应承担孙公司的所得税] ×子上交股息/子税后利润
(15)应并入母公司下属公司所得=(9)子上交股息+(14)母应承担的下属公司所得税
(16)抵免限额=(15) ×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17)允许抵免税额(14)+(10)比较(16),取小值
(18)母公司应纳税=[母公司所得+ (15)] ×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17)
多层间接抵免法举例
设甲国A公司为母公司,乙国B公司为子公司,丙国C公司为孙公司。
A公司和B公司各
要求计算:
(1)A公司,B公司各自可使用的间接抵免税额;
(2)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额。
(征收股息预提税,忽略不计)。
答案:
C公司向丙国纳税:
(1)C公司纳公司所得税(100×20%)=20万元
(2)C公司税后所得(100-20) =80万元
(3)C公司付给B公司股息(80×50%) = 40万元
B公司向乙国纳税:
(4)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20×40/80)=10万元
(5)应并入B公司C公司所得(10十40) = 50万元
(6)B公司的抵免限额[(40十10)×30%] =15万元
(7)允许抵免税额:因为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1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15万元,所以B公司的实际抵免额为10万元。
(8)B公司抵免前应纳乙国所得税(250×30%) = 75万元
(9)B公司税后所得(250-75) =175万元
(10)B公司付给A公司股息(175×50%) =87.5万元
(11)B公司抵免后应纳乙国所得税(250×30%-10) 65万元
A公司向甲国纳税:
(12)A公司所获股息承担的B公司和C公司税额
=[(65+10)×87.5/175]=37.5万元
(13)A公司全部应税所得(200十87.5十37.5) =325万元
(14)A公司抵免限额[(87.5十37.5)×40% =50万元
因为37.5万元小于抵免限额50万元,所以(15)A公司实际抵免额=37.5万元
(16)A公司抵免后应纳甲国所得税(325×40%-37.5)=92.5万元
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
转让定价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交易方面的转让定价被称为国际转让定价。
在研究国际税收问题时,习惯将滥用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abuse)称为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概念】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审核并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形式】销售方向非关联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市场价
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同类产品的市场价
两个无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同类产品的市场价
【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
它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要求】可比性(1)产品的物质特征;(2)纳税人在交易中发挥的功能;
(3)纳税人在交易中承担的风险。
国税发[2009]2号文第23条规定,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1)购销或转让过程的可比性
(2)购销或转让环节的可比性
(3)购销或转让货物的可比性
(4)购销或转让环境的可比性
如果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存在差异,就要考虑两点:
(1)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差异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有没有实质性影响;
(2)如果存在有实质性影响的差异,对这些差异能够进行合理的调整。
计算公式: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市场价格—转让价格)*企业所得税率
【案例】
●公司基本情况。
尊尼制衣有限公司是由中方××企业与香港A公司共同兴办的中外
合作企业,1996年开业,生产销售高级品牌服装,产品100%外销。
●关联关系认定。
香港A公司系尊尼制衣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且自企业开业以来,
生产所需原材料均是由香港A公司提供的,产品全部返销香港,大部分返销香港A 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与香港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基本案情
尊尼制衣公司2009年外销产品300649.05元,账面上盈利60122元。
税务机关在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在与其关联企业香港A公司业务往来中,违反正常交易原则,通过转移定价少报应纳税所得额和销售收入额。
调查取证
税务机关检查了销售收入账和2009年销货凭证,通过检查证实,该企业2009年度销售给香港A公司的时装每打定价为1800元,共销售611打,总金额为1099800元,而企业销售给另一家非关联公司的同样产品的价格却为每打5520元,共销售585打,总金额为3229200元,是企业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价格的3倍多。
为此,税务机关认定,该制衣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了不合理转移定价,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
调整所得
●鉴于制衣公司利用关联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决定
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每打5520元,调整其与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
●调增收入=(5520-1800)×611=2272920(元) 调增企业2009年度企业利润227292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72920×25% =568230 (元)
2.再销售价格法(RPM)
【概念】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调整公式】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理销售毛利率)
【适用范围】再销售价格法只考虑了再销售方正常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它适合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批发业务或简单加工业务
【案例】
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其关联方企业上海材料销售公司购内进一批材料50吨,单价是2000元/吨,经过简单的加工后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广东的一家没有关联关系的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该批卖给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的材料的成本利润率为20%。
2009年12月,上海国税局认定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关联企业购进的材料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对上海材料销售公司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让定价法重新进行核定收入额。
【分析】上海公司该批材料
销售价格=北京公司再销售方售价×(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3000×(1-20%)=2400(元)
上海公司应调增利润=(2400-2000)×50=20000 (元)
应补缴所得税=20000 ×25%=5000(元)
3.成本加成法(CPLM)
【概念】又称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合理的转让价格。
这里的成本是指生产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
合理利润是指毛利,即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差额。
毛利额应当能够弥补产品的期间费用并使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
【公式】公平交易价格=成本*(1+合理销售毛利率)
【注意】
(1)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不包括期间费用:三项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