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桂食药监食餐[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食餐〔2014〕2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广大学生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学校是人群高度聚集的地方,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努力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扎实开展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和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目标考核。

学校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各地要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条件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学校食堂基础建设力度,在学校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列入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学校,要保障食堂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严格按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合理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为了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了本审查细则,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参考。

一、基本原则1.1 审查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遵循公正、公开、严格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审查,依法实行有效监管。

1.2 审查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设立有专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构。

1.3 审查周期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周期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为依据,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1.4 审查内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法律法规资质、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产品安全质量等方面。

二、审查流程2.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场所证明、设备设施台帐、食品安全质量自查报告、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2.2 材料初审申请材料初审由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申请材料,筛选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和材料。

2.3 现场审核初审通过后,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在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环境卫生状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生产流程和产品安全质量等方面。

2.4 报告撰写现场审核结束后,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核查情况、现场审核发现的问题、问题整改要求等。

2.5 整改验收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监管部门应进行验收,确认申请人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2.6 批准发证如果验收合格,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批准,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公示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其他规定3.1 有效期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依据备案管理的可延长至五年),到期可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或重新申请。

3.2 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对食品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抽检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品卫⽣许可证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卫⽣许可证申请第三章卫⽣许可证发放审查第四章卫⽣许可证的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品卫⽣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政部门有效实施⾷品卫⽣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品⽣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以下简称《⾷品卫⽣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从事⾷品⽣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许可证申请⼿续;经卫⽣⾏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从事⾷品⽣产经营活动,并承担⾷品⽣产经营的⾷品卫⽣责任。

第三条地⽅⼈民政府卫⽣⾏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品⽣产经营者发放卫⽣许可证。

第四条⾷品添加剂、保健⾷品和新资源⾷品⽣产企业⽣产活动的卫⽣许可,由省级卫⽣⾏政部门发放卫⽣许可证。

其他⾷品⽣产经营者⽣产经营活动的卫⽣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监督体系建设的若⼲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性法规或省级⼈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许可证的卫⽣⾏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政部门发放卫⽣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应当建⽴卫⽣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许可证的⾷品⽣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应当建⽴健全发放卫⽣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政部门内部发放卫⽣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条各级卫⽣⾏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品卫⽣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对卫⽣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为有权进⾏举报,卫⽣⾏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条卫⽣⾏政部门实施⾷品卫⽣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本⾏政机关预算。

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全部上缴国库。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的一种准许证明。

在我国,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都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食品卫生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食品安全,我国制定实施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下面将对其内容做详细介绍。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意义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并具普遍适用性的文件。

实施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举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全面从严治理,防范高风险食品的滋生和传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国家监管部门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更名、扩建等重大变更,在开展以上活动前,必须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从业人员。

其中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餐饮服务、食品仓储及其他与食品相关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申领、审核、公示、核发、管理等各项程序及义务。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方式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申请和审核流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管理规定要求。

而食品监管部门则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审核力度,对于真正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出具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其证书的有效期限,正常经营业务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质量监控。

食品监管部门也应通过日常巡查、抽检等多种方式,对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出售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进出口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及食品安全检测结果。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按照资质认定的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我国实施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许可证的申请程序、颁发标准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许可证申请程序任何生产、经营、流通食品的单位都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表格:申请人应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格,如表中所示,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的描述。

2. 技术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与生产、经营食品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原料采购渠道、卫生管理制度等。

3. 等候审查: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相关监管部门将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4.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基地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材料中所描述的设备设施、环境等情况。

5. 审查决定:监管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现场检查结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做出审查决定。

6. 许可证颁发: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申请人将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信息将登记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库中。

二、颁发标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颁发需要符合以下标准:1. 生产、经营场所要求: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范,并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并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2. 人员健康要求:申请人必须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良好,并定期进行体检,以防止员工患有可能对食品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疾病。

3. 原料采购管理:申请人应建立健全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卫生要求,来源可追溯。

4. 生产工艺与工艺控制:申请人应明确生产工艺,保证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控制温度、时间、湿度等因素,从而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5. 产品质量检测与抽检:申请人应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人员,并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测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三、管理要求除了颁发标准外,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对相关单位提出了管理要求:1. 许可证变更:持证单位在生产、经营范围、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桂卫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卫规〔2017〕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并经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基准:(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三)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四)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第三条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是:(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确保公众食品消费的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确保食品行业的卫生安全标准得以执行和落实。

一、申请与审批程序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者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之前,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申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者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

2. 审查与评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食品经营者的场所、设备、卫生管理制度等进行评估与检查。

3. 食品安全培训:申请者需参加相关的食品安全培训,以提升对食品卫生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4. 发放许可证:通过审核与评估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给合格的食品经营者。

二、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为3至5年。

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需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到销售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2. 定期检查与报告:食品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内部检查与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技术培训与人员配备:食品经营者需定期组织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卫生的认识与操作水平,并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到岗配备。

4. 许可证变更与注销:如有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食品经营者需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在停业、倒闭等情况下,需进行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三、监督检查与执法措施为了确保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执行和落实,监管部门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1.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将定期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卫生状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食用农产品销售第四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各相关企业:《定型包装餐食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015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定型包装餐食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 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17日附件1定型包装餐食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定型包装餐食制品是指以米、面及其制品、畜禽肉类、蛋类、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原料,经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定型包装餐食制品纳入28大类食品中的其它食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它食品(定型包装餐食制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米、面及其制品米、面及其制品等→预处理→熟制→冷却→包装→金属探测→杀菌→外包装→成品2、菜肴制品(蛋类、水产品等)畜禽肉类→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包装→金属探测→杀菌→外包装→成品果蔬、食用菌等→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包装→金属探测→杀菌→外包装→成品3、组合餐食制品果蔬、食用菌等→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米、面及其制品等→预处理→熟制→冷却→包装→金属探测→杀菌→外包装→成品畜禽肉类→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蛋类、水产品等)(二)关键控制环节1、原辅材料的采购验收;2、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及洁净度;3、熟制工序;4、杀菌工序;5、包装工序;6、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7•【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宣传,深入贯彻总局改革思路和措施,多措并举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

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许可审批有关问题(一)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各省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争议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关于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在国内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三章小餐饮第四章食品摊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本条例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三章小餐饮第四章食品摊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本条例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许可条件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五章审查与决定第六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附件1 附件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开展内部稽查,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直接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一)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辐照食品、碘盐(不包括碘盐分装)生产加工;(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单位;(三)桶(瓶)装饮用水(包括纯净水、矿泉水、山泉水、矿物质水等)生产;(四)药品生产企业中的食品生产;(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一)营养强化食品生产;(二)婴幼儿主、辅食品生产;(三)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五)其他依法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一)争议双方均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时,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二)争议一方为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示后十五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争议双方。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最终管辖指定部门。

第十二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不同类别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不同管辖权限的,应由高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第三章许可条件第十三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独立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与产生粉尘污染、放射性危害、有害气体污染及有毒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保持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25米范围不得有下列开放性污染源:(一)公共垃圾场所,包括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二)粪坑、粪池、粪堆、污水坑塘、旱厕、公共厕所;(三)畜禽饲养、屠宰,皮毛加工厂(场);(四)可能产生病源微生物污染的场所;(五)其他能够产生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其他有毒有害场所。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的原辅料、包装材料、设备容器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以及国家动植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第十八条各类食品卫生许可证具体发放条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制定食品卫生许可证具体发放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具体发放条件。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以下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选址和设计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二)企业简介;(三)设计图纸(厂区周围环境图、厂区总平面图、申请的产品生产车间和检验室平面图、设备设施的平面布局图,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净化系统图等);(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五)卫生专篇(包括选址、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卫生设施、建筑材质、卫生防护等);(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经审查场所选址与设计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发给《卫生监督意见书》。

工程竣工后,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依法提交申报资料。

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二)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设备、人流与物流走向等;(五)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六)主要生产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包装材料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七)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应予以注明,可以免提供);(八)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符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规范的证明;(十)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十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十三)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十四)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十五)生产场所符合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和《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十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利用动植物保护品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应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申请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委托双方委托加工合同书,并公证,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期限。

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平面图;(五)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六)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八)生产场所符合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和《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餐饮单位、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集体食堂除外);(二)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五)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六)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七)生产经营场所、餐饮具消毒符合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和《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二)合法使用场地的证明材料;(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四)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不退还申请人。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