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哪些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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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哪些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我们在劳动工作中经常听到的,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那么大家知道用人单位哪些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吗?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具体介绍,仅供大家参考。
经济补偿金是我们在劳动工作中经常听到的,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那么大家知道用人单位哪些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吗?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具体介绍,仅供大家参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包括:
(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 其他。
以上10种具体情形+其他,共同点是,错在单位。所以,虽是劳方提出解除,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协商解除”。这里则要区别是谁提出的:若是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则应当支付。因此,双方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3种情形叫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错,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注意除外条件。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