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观察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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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观察室工作制度
一、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须急诊观察的病人,可留住观察室。
二、需留观的病人,由接诊医生通知观察室值班医生和护士,并与值班医生和护士当面或床头交代病情。
三、留观病人由值班医生负责诊治。
填写观察病历,及时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
每天早晚各查房1次,病情有变化时随时检查,避免贻误病情。
并及时向病人家属交代病情变化,取得病人及其家属的合作。
四、值班护士按护理级别定时巡视病人,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明确观察项目和注意事项,积极进行治疗和护理,并及时记录和向医生反映病人情况。
五、建立交接班制度,应到病人床旁交接,共同观察病人,认真书写交班报告。
六、对于与法律有关的病人(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中毒等),要秉公救护,准确无误地记录病情,并及时与有关领导和部门联系。
七、病人需离开观察室时,应有医嘱决定病人离院或住院治疗。
离开观察室时,医生和护士应交代病情和注意事项,并结算费用,病人病历应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