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试行规定(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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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试行规定(修改稿)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关于
印发《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部门: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后勤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后勤服务中心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印发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修订稿)
2、《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工请销假审批
表》
附件1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
中心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和《重庆市人事
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22〕61号)文件精神,结合后勤服务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全体(含在编、借调、公司派
遣人员)职工。
第二章工作规范
第四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讲求效率,不拖拉,不推诿,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
第五条求真务实,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不利于团结的事
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第七条遵守社会公德和市民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良好的形象。
第八条弘扬传统美德,敬老爱幼,家庭和睦,助人为乐;崇尚科学,
反对迷信,艰苦奋斗,力行节俭;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纯洁社交圈、注意生活圈、规范娱乐圈。
第九条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严禁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如上网
聊天、浏览股市行情、打游戏、看电影、电视、看小说等)。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
第十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8小时工作制(特殊工种除外)。
对特殊岗位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中心上下班考勤实行不定期抽查制。
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及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集体活动,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不得衣冠不整进入办公场所,做到有病有事先请假。
第十二条由局机关发文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按本文件规定统一考勤管理。
第四章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请假条件及程序
1、后勤服务中心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向科室负责人说明去向及时间,并经负责人报请中心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离开,若未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进行休假又擅自无故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2、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一天报请中心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假期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天数按旷工处理。
擅自离岗或未准假而离岗者,按早退、旷工等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3、各类请假均要履行必要的销假手续,且不得影响中心正常工作。
休假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单位销假者,由领导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报告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假期规定
1、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中心职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按国家规定休假。
特殊岗位职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进行轮流休假,并可与年休假、探亲假合并使用。
2、事假: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休假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待遇的职工所请事假须从本人的年休假、探亲假中冲抵。
事假一般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病假及医疗期:
(1)病假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诊断需要治疗或休息,经单位批准的病休时间。
职工申请病假的,须向单位提交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病历或诊断证明原件并按照单位规定的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单位对职工提交的病休证明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职工到指定医院复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单位不予批准病假申请。
提供虚假病休证明的,未出勤期间为旷工,该违纪行为按本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2)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内职工应按病假程序申请休假。
医疗期的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
医疗期内职工应按病假程序申请休假。
医疗期满,单位有权依据劳动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关于连续工龄工资标准分别确定。
4、探亲假:凡是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
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职在编职工可以依照本单位的规定享受
探亲假及待遇。
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和在见习期或试
用期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30天的探亲假一次;探望父母的,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20天的探亲假一次。
如果因为
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
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除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外与国家规定的
其他假期分开进行计算。
5、年休假、生育假、婚丧假、工伤假等按国家和上级现有规定执行。
6、公假:指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按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接受
参加政府机构或其它机构所举办会议或活动,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不扣
薪金。
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算公假:
(1)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2)经领导同意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考试的。
(3)工作时因搬家或维修房屋需在家的。
第十五条休假待遇
1、病假期间扣发工作性津贴的50%,因公负伤的除外。
2、休事假期间,按冲抵年休假后的天数扣发工作性津贴,即工作津
贴/22天某请假天数。
3、探亲假、年休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丧假、
哺乳假等休假待遇按《渝人发〔2007〕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纪处罚
第十六条凡不按时上班的记迟到,中途离开或提前下班的记早退,未
经请假迟到、早退或不按安排参与值班的按旷工处理。
违反考勤制度者,
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无故迟到或早退,经中心抽查到累计两次者,一次性扣发工作补
贴的20%。
上班时间无故脱离岗位,每抽查到一次扣除工作补贴的10%,
并且不得评优秀。
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超过五次(含五次)者,扣罚当
月全部补贴。
年累计次数超过十次者,年度升薪考核记为不合格并不得评
优秀。
2、无故不上班视为旷工,旷工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外,
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当日各类津补贴,基本工资按《渝人发〔2007〕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
规定予以辞退。
3、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
实行统一考勤管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均按本文件相关规定予
以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在职、聘用(含试用期内)及借调人员,中心按相
关制度给予行政处罚或作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在局机关办公大楼内赌博者,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并
罚款200元,年度升薪考核记为不合格。
因赌资数额较大触犯刑律者,移
交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十八条无理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而影响到局机关办公秩序者,违反一次罚款300元,并承担伤亡者其它相关费用,情节恶劣者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或因违规操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者,违反一次扣除当月工作津贴。
情节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条在工作中搬弄是非,制造矛盾而扰乱工作秩序的在职人员,经中心领导查实后,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聘用(含试用期内)及借调的工作人员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酗酒、吸毒、故意损害或侵占单位财物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而触犯刑律的,按规定作处罚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违法违纪被单位作下岗处理或解除合同的在职
在岗在编职工,均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臵,本文件相关条款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在职人员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若有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试执行,以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劳动纪律作废,具体事宜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补充。
附件2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请(销)假审批表
(本联请假人所在部门留存)请(销)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