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7X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X建字〔X〕1X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X〕25X号)、《X省商务厅X省财政厅X省扶贫办关于印发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X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X商函〔X〕55X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县配套资金组成。
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电商办管理。
县财政局和县电商办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电商办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二)县电商办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的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促进我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把握精准、助力扶贫。
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的电商主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力度,切实增强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的作用;
(三)强化服务、聚焦上行。
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农村工业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电子商务化、标准化、品牌化,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预付加工程完成进度拨付款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
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含土建),包含房租水电费用,该项目配套资金40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00万元。
(二)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建设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12个,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72个,该项目配套资金18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80万元。
(三)支持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该项目配套资金29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90万元。
(四)支持开展多层多形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该项目配套资金18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80万元。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1)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及追溯体系建设。
该项目配套资金8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0万元。
(2)支持X县农产品品牌创建和农村特色产品营销推广。
该项目配套资金17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70万元。
(3)农特产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含县域电商调研指导顶层设计规划服务,农特产品资源库建设,公共服务中心运营。
资金来源:该项目配套资金13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
金130万元。
(六)促进农村电商发展营销活动,该项目配套资金70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70万元。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备电子商务实施经验与实施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及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电商办。
(二)县电商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的服务商。
(四)申请需具备:中标通知书、合同、有效发票,缺一不
可。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电商办报送书面验收申请。
县电商办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县电商办、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县电商办、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我县电子商务方面扶持资金的资格。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X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X条坚持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县电商办、县财政局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
由县电商办、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