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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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① 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
③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 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 该项事务的执行。 ⑤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 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 托。
4、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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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②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 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 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
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 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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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
2.甲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乙,双方签 订转让协议。后甲的债权人丙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 行,以下判断中,( )为正确。
A.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 丙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B.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 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 制执行
合伙企业基பைடு நூலக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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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 ② 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合伙协议依法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所谓合伙关系, 就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④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普 通合伙人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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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 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 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 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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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比例是3:4:3,甲 因资金周转,将自己的财产份额1/2 转让给乙;同时通知 了其他合伙人.一个月以后,丙将自己的1/2财产份额转让 给丁,然后通知了其他合伙人.此时,乙表示愿意以同等的 价格购买丙转让给丁的财产份额, 被丙拒绝. 乙、丙发生 分歧,乙主张自己作为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丙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应 当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丙主张已经和丁达成协议,不 能更改,还主张甲转让给乙的财产也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是无效的. 问: 1.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 2.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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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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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以下主 要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 会经济组织。 (3)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4)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 会经济组织。
3.企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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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 业、商业企业、矿业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3)按出资者的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 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合伙企业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 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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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 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 生效。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 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 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应当标明 “普通合伙”字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的概念及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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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 种经济关系以及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企业法调整的对象包括: (1)国家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与企业发生 的经济管理关系; (2)企业内部各级组织及其成员在企业管理和经 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企业与其他企业及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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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 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⑤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 务、会计制度。
(3)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规定
①合伙企业有关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事务处理,应当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 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 均分配、分担;
例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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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 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 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 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 再协商确定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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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盈利性非法人组织 •盈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 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等。 •非盈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社会团体。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 织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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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 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 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 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 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 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 5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 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 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红 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 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 了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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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即法律中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观点之一:非法人组织不为民事主体,而是诉讼主体; 观点之二:非法人组织只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形 式,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观点之三: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 为能力、民事诉讼能力,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 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其他组织为民事义务的主体,可以自己的 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 主体地位,其在财产和责任上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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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
(1)合伙企业的权利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2)合伙企业的义务 ①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③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 务、会计制度。
例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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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须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 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 担保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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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经营食品的企 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乙均已在合伙协 议上签名、盖章,丙因有急事未在合伙协议书上 签名、盖章,便急忙去外地办事。甲乙积极筹备 前期事宜,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 伙企业取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问: 1.甲乙丙三人订立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2.该合伙企业是否合法?
C.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 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D.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 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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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合伙企业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 ② ③ 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 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企业法的体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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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体系是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明确 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
我国企业法体系主要由如下一些法律、法规构成: 《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 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 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 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几十个 法律、法规。
2.企业法的体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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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企业组织形态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我国原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法律形态并制定相 应法律,但目前已构筑起已国际接轨的企业法律 制度体系——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 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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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1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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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规定
①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 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 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 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 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