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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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集中统一,分门别类;
(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四)科学管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收集与归档
第四条本中心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
(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档案;
(三)司法鉴定机构与外部单位交流档案;
(四)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
(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效、过时、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
(二)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性;
(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资料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
(二)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为档案资料利用者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
(二)严格按照档案资料利用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保密;
(三)对档案资料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资料销毁
第九条档案资料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
(二)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合法性;
(三)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监督,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损坏、丢失、泄露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司法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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