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师年度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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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师年度考核细则
本考核细则旨在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特殊教育质量,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考核内容
特殊教育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1. 教学能力:主要考察特殊教育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思想的创新程度。
评分标准包括教学技能、课堂管理、学生能力提升等方面。
2. 科研能力:主要考察特殊教育教师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评分标准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方面。
3. 工作表现:主要考察特殊教育教师在教学和教育工作中的表现。
评分标准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方面。
4. 专业素养:主要考察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评分标准包括道德修养、团队协作等方面。
二、考核流程
特殊教育教师年度考核流程如下:
1. 教师自评:每年度末,特殊教育教师应填写自评表,包括个人教学、科研、工作表现及专业素养等方面的情况。
2. 学校考核:学校应在学年结束后,认真审核特殊教育教师的自评,并根据考核细则制定考核方案,对教师进行考核评定。
3. 听证会:如有需要,学校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特殊教育教师的申诉意见。
4. 考核评分:根据考核方案,学校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考核评分,并及时反馈考核结果。
5. 资格认定:特殊教育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特殊教育教师,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核要求
特殊教育教师年度考核要求如下:
1. 了解和掌握学科教育和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具备特殊教育教学的专业素养。
2. 熟悉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遵守规定,维护师道德规范,保持良好师德形象。
3. 具备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与特殊教育相关的课题研究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4. 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努力、投入和创新,能够独立承担教学工作。
5. 具有良好的师生关系,能够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各种关系问题。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特殊教育教师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如下:
1. 对获得优秀及以上等次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学校应给予表彰,并在评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 对于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对其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3. 对于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特殊教育教师,学校应当予以必要的惩戒和处理。
五、考核细则的评估和修改
学校应当每隔一定的时间对本考核细则进行评估和修改,并及时发布最新的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