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医疗事故基本概念教学总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医疗事故基本概念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各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时有发生。

作为执业风险较高的心血管医师,更应提高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与流程、以及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做到从思想上时刻保持警惕、从行动上做到规范合法,从源头上预防甚至杜绝医疗事故。

1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过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大致可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期,第一时期自1949 年10 月1 日至1987 年6 月28 日,第二时期自1987 年6 月29 日至2010 年6 月30 日,第三时期自2010 年7 月1 日开始。

第一时期,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9年),侧重于法律裁决,直接由司法部门处理,不经医学鉴定,导致常常出现定性不准。

第二阶段(1960~1976 年),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一般不参与,即使医院或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受理,尤其是在“文革”期间,无人过问、裁决医疗纠纷。

第三阶段(1977~l987 年),“文革”以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为了维护医疗秩序,纷纷制定有关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时期,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又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医疗纠纷阶段和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阶段。

在总结文革以后全国各地处理医疗纠纷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 年6 月29 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就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提高了法律依据。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及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改革,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和权益的保障,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且赔偿金额过低(如《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人民币4000~6000 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人民币5000~8000 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人民币3000 元以下)。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卫生部从l996 年开修订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几易其稿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2002 年4 月14 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2002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

第三时期,2010 年7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处理医疗纠纷机制步入了崭新阶段。

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在法律适用上就面临二元化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呢?到2002 年《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还派生出了诉讼案由的二元化、医疗鉴定的二元化等衍生物,导致医患矛盾日益尖锐。

无论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属于行政法规,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此时,正逢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广泛征求意见,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过错认定、不履行知情同意的法律后以及过度检查等方面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明显的变化,具体内容有待后续文章详细阐述。

2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之现状
现阶段,在我国处理医疗纠纷有以下四种合法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经第三方调解(调解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这一时期,除经第三方调解不可委托医疗鉴定外,其他三种途径均可移交或委托医疗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移交当事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人民法院既可按照上述程序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具体办法在全国各地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虽然没有大的改变,但是,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以及在委托鉴定事项上有明显的变化。

由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有效,因此,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时,仍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委托或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委托医疗鉴定时,不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在就鉴定机制出台统一规定之前,究竟委托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各地做法不一。

上海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优先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只有在医患双方均不同意由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下才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北京市的规定正好相反。

3 医疗事故基本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以上定义,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主体、医疗过失、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范畴。

合法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以及其他技术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既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发现,不少医疗机构存在违
法行医甚至非法行医的情形,特别是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违法行医常见的现象有超范围行医、超职业地点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无证行医的行为。

非法行医通常指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江湖游医”从事医疗活动的、虽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以及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情形。

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

心血管内、外科常见的医疗过失有:值班医师擅离职守,或接到护士、患者家属通知,拒不到场诊治;拒绝救治危、急患者;缺乏同情心、责任心,不注意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遇到疑难、危重患者,自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医师;护士注射时违反操作规程,发错药、打错针;违反手术室工作制度,张冠李戴,开错刀;术中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大手术不进行术前讨论,未做好充分准备即上手术台;术中粗心大意将器械、纱布、缝合针遗留于患者体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称人身损害是指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的侵害,可分为一般伤害、残疾、死亡三种情况,不包括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名誉侵权、隐私侵权等。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反映的是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为原因,后一现象为结果。

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医疗事故的关键要件。

医疗行为虽然存在过失,但如果过失没有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反之,虽然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如果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者,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往往难以判断。

因篇幅有限,在此不再详述,感兴趣的读者可阅读有关专著。

下面以一真实案例剖析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案例】
病历摘要:某45 岁男性患者,因胸痛3 小时于2005 年1 月10 日10 时40 分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

现病史:胸痛呈阵发性,位于胸骨后,无心悸、胸闷,无恶心、呕吐。

体检:血压160/120 mmHg,一般情况良好,神志清楚,双肺未闻及啰音。

初步诊断:1. 胸痛待查;2. 原发性高血压。

建议行心电图检查,因患者嫌等待做心电图检查的时间太长要求回家,接诊医师遂在急诊病历上注明“随诊后让其自行回家”。

当日17 时左右患者被其家属发现已死于家中。

尸检报告:死者因心血管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腔内及肺动脉内血栓)致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对以胸痛为主诉的相关疾病缺乏认识,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相关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违反了胸痛待查的诊疗原则;患者就诊时其血压为160/120 mmHg,而该院未给患者进行任何处理,违反了原发性高血压的诊疗常规。

尸检报告显示,
患者因心血管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腔内及肺动脉内血栓)致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临床分析患者所患疾病为肺动脉栓塞。

肺动脉栓塞病情凶险、发展迅速、死亡率高,是本例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致使患者未得到相应的诊断和治疗,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之所以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是因为上述案例同时具备医疗事故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患者存在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