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防规范性文件-鄂人防〔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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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鄂人防〔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人防办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
问题的通知》
3.《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
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4.《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审批及设
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5.《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
装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1日
附件1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等文件相一致,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07〕2号)
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08〕15号)
3.《关于下发<湖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10〕48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初级中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5〕7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4号)
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01〕46号)
2.《关于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审的规定》(鄂人防〔2006〕20号)
3.《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11〕58号)
4.《关于规范人防工程中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有关事宜的通知》(鄂人防〔2011〕101号)
5.《关于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2〕65号)
6.《湖北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防〔2013〕58号)
7.《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指挥、信息处理系统和机动预警报知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4〕15号)
8.《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鄂人防〔2017〕32号)
9.《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法规政策的解读>的通知》(鄂人防〔2017〕82号)
10.《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2号)
11.《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8〕56号)
三、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
(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修改如下:
1.将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修改为“《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依法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含居住小区集中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以及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的专项竣工验收。


4.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5.将第四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实施。


6.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日期以后,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行政服务窗口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人防工程登记表(原件1份);(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3)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原件1份);(4)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原件1份);(5)临战转换技术措施(原件1份);(6)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原件1份);(7)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信息(备案)合同、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8)具备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
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1份);(9)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报告。


7.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申报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备案合同和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8.删除第七条。

9.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人防工程质量应当实地查验结构尺寸、预留预埋、防护设施安装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10.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下列文件及相关资料送当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人防工程竣工图;(四)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11.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人防工程备案专用章。


12.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3.将附件修改为:“附件: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14.文件中所有“防空地下室”修改为“人防工程”。

(二)《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改如下:
1.制定依据中加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一、人防工程档案是指人防部门计划安排的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等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是已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平时利用、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实现平战转换、保障战时防护的基本依据,应当依法做好管理工作。


3.将第二条修改为:“二、人防工程档案按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防部门负责管理。


4.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2.人防工程竣工档案应分类分册装订。


5.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2.施工图变更及符合划改要求的,可在原图上更改,并注明变更依据,能将一般性设计变更在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但应在原施工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然后加盖“竣工图”标志章作为竣工图。


6.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3.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内容超过图面40%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7.增加第十五条:“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保障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安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将《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11项中的“防护设备材质检测报告, 安装检测记录”修改为“防护(化)设备材质检测报告, 生产安装检测报告”。

9.将《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12项中的“口部防护系统预留、预埋检查记录”修改为“防护系统预留、预埋检查记录”。

10.将《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的“19.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报告”、“20.建设项目施工总结报告”、“21.建设项目监理评估报告”、“22.设计单位验收意见”、“27.平战转换图”、“28.防护工程质量保证书”、“29.防护设备维护责任书”修改为“19.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情况报告”、“20.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21.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2.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2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防护检测报告、主体质量检测报告、防护(化)备案合同”、“2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28.项目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11.删除《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第23条。

12.《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增加:“23.临战转换技术措施”、“2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25.已安装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

(三)《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改如下: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坑道式、地道式、掘开式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


2.将第五条中的“各市、州人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修改为“各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3.删除第六条中的第一、二、四款。

4.将第八条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5.将第九条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审批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负责审批本省行政区域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满5年换发资质证书。


6.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1、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2、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3、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经过人防工程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湖北省外的监理单位到湖北省承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有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按规定到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备案后可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9.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组织同类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和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熟知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10.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

1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如下:
1.将第五条修改为:“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管理。

湖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监管,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备案,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


2.将第七条修改为:“湖北省人防办公室每年对定点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随机检查基本内容:企业从业能力指标,企业装备建设,企业生产管理,产品制作质量,设备安装质量,产品销售价格等,年检方法和要求由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规定。

检查不合格的定点企业,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


3.将第八条修改为:“定点企业应当在资格认定证书登记的地址进行生产,禁止异地生产。

定点企业不得转让、出让、套用资格认定证书。

省外定点企业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应当到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其产品不得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安装使用,湖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对其产品质量不予认可,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不得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保修制度,指导用户做好防护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定点企业销售防护设备,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定点企业签订销售、安装合同应当使用制式文本,签订合同以后15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省人防办公室备案。

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应当检查定点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查实并上报。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定点企业参与投标和销售产品,禁止采取不良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手段承揽项目。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审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防护设备的要求,并告之湖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登记备案的定点企业情况,严禁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企业的行为。


8.增加第二十条:“各类新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按照标准要求于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

人防工程口部和防护单元之间的封堵设施,有条件的用封堵门替代封堵板,提高转换效率。


9.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送审文件内容>的通知》修改如下:
1.删除第二条结构专业中的“
2.7设备各专业的综合预留孔洞图”。

2.将第四条给排水专业中第一款修改为:“4.1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设计说明及计算书”。

3.将第五条电气专业第一款修改为:“5.1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说明书及计算书”。

4.在第五条中增加“
5.9防空地下室接地平面图”。

5.增加第七条:“7.其他。

7.1防空地下室各专业图纸应整理成册申报。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管理的通知》修改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应由人民防空建筑或结构专业的人员担任。


2.将第四条中的“(三)试水验收:指导施工单位编制试水方案、试水报告,参与试水验收过程,解决试水验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四)结构验收:与参建各方一起,共同参与结构验收,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解决结构验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五)竣工验收:与参建各方一起,共同参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参建各方完成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修改为“(三)试水验收:指导施工单位编制试水方案,参与试水验收过程,解决试水验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四)结构验收:与参建各方一起,共同参与结构验收,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协调提出解决方案。

(五)竣工验收:与参建各方一起,共同参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协调参建各方完成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3.删除第六条。

4.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明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民用建筑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遵循应建必建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二、关于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本通知所称物流项目是指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的项目。

物流建筑指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以及与之配套的辅助生产建筑、办公建筑、生活服务建筑。

物流建筑群指由两栋或两栋以上物流建筑组成的建筑群体,包含:物流建
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

物流项目中的建筑物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民用建筑范围的,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余建筑暂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三、关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政策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应当公布。

国家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政策如下:(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三)《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四)《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五)《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六)《关于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国人防〔2018〕45号)
(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第76号)(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附件3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等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和事项
在湖北省内注册,无不良诚信记录,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

告知承诺制事项包括人民防空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二、办理方式
(一)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省人防办窗口提交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1、3-3),人防主管部门即可办理相关资质许可事项,签发电子证照。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的管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执行,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3-2。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的管理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执行,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3-4。

三、监督检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由其审批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资质核查。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内容要求,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委托地级以上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核查采用分类核查,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免予核查。

核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在其网站上对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二)日常监管。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对其审批的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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