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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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保障矿
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无轨胶轮车的运输、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
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第五条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确
保车辆符合矿井安全生产要求。
第六条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
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第七条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
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第八条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满足车辆安全运
行要求。
第九条巷道和路面应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第十条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巷道转弯处应设置防撞装置。
人员躲避
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设置标识。
第十二条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
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章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第十四条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
物料时不超过40km/h。
第十五条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
全运行距离。
第十六条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
测系统。
第十八条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一周之内完成无轨胶轮车完好及辅助运
输巷道设施设置和检验情况的自查自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建立无轨胶轮车管理台账,记录车辆运行、维护、检验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
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数瓦仪,当
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马上熄火停机,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
的通讯联络,不得随便关闭通讯装置。
第二十六条巷道中全部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
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全部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矿井应设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无轨胶轮车司机、维修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
第二十九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