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逻辑学(科学版)授课教案72同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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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逻辑(科学版)授课教案

第七章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第二节同一律

一、同一律的内容和要求

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要保持同一。

同一律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是A”,

或“如果A,那么A”。

公式中的“A”可以表示任一思想,或者说表示任一概念或判断,“A是A”即表示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判断都要具有确定性,都要保持自身的同一。就是说,我们使用的概念、判断,必须首尾一致;使用概念时,其内涵、外延前后要一致;运用判断时,其或真或假,前后也要一致,不能任意变换和转移。

同一律是要求人们的思维保持确定性的规律。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思维对象所做出的反映形式——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概念必须保持其自身的同一,是指任何一个概念必须是确定的,都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任何一个概念只有具有了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构成的判断、形成的推理才能具有确定性,思维才不会产生混乱。为了在确定的意义上使用概念,我们必须预先明确它的内涵和外延,如刑法上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累犯、以上、以下、以内等都要明确其含义,都

要在确定的意义上使用它们。如以上、以下、以内刑法都规定包括本数,那么我们就应该在这个确定的意义上使用,不能随意改变,不然就会产生混乱。

判断保持其自身的同一,是指任何一个判断都有其确定的、同一的含义,是一个什么判断就是一个什么判断,是肯定就是肯定,是否定就是否定;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如“所有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这个判断,反映了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具有违法行为这个属性,这是一个肯定判断,是一个真的判断,此情况在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确定。

保持概念、判断自身的同一,有着丰富的内容。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不能指鹿为马,把是说成非,或把非说成是。在讨论问题时,比如说讨论“法律”、“拘留”、“死缓”、“立功表现”等时,必须明确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且在讨论过程中始终不变。如果我们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遵守了这个要求,那么就符合同一律。例如,“法律”一词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而狭义的法律就不包括法规,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讨论我国立法体制时,如果我们不事先确定法律的含义,一时指广义的,一时又指狭义的,那就得不出正确结论,也不会被人理解和接受。遵守同一律,就能保证我们的思维具有明确性、确定性,不产生歧义。

在司法工作中,遵守同一律尤为重要。保持概念、判断自身的同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必要条件。如果所使用的概念、判断没有固

定的含义,连自己也不明究竟,非要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为他人所理解就是不可能的。对于有些概念,就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了保证法律规定的自身同一,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原意理解,是什么就理解为什么,不能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任意解释,否则便是违反同一律。

二、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

在运用概念、判断进行推理、论证的过程中,如果概念、判断的内容不确定,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保持自身的同一,即违反了同一律,就会犯逻辑错误。违反同一律的错误主要表现为混淆概念、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和偷换论题。

(一)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是由于缺乏逻辑素养,把内涵和外延不同的概念无意地当作同一个概念来使用所犯的逻辑错误。比如:

①、经验主义不能一概反对,一些老干警的好的侦查经验还是很不错的。

②、价值规律是永恒的历史范畴。

③、“小李呀,你开会迟到,这种的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主义作风要改一改呀!”

上面三个判断中都出现混淆概念的错误,把侦查经验和经验主义、经济范畴与历史范畴、开会迟到跟自由主义混为一谈。

在法律工作中,最容易混淆的概念就是那些既相近而又相异的概念,这些概念在语言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一字之差”。例如,“从重”

与“加重”,“从轻”与“减轻”,“抢劫”与“抢夺”,“拘留”、“拘役”与“拘传”,“上诉”、“反诉”与“申诉”等等。以上各组的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各有不同的含义,如果混为一谈,那就违反了同一律,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二)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是一种诡辩手法,指为了达到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目的,故意违反同一律而把内涵和外延不同的概念换为其他的概念,其所犯的逻辑错误。

某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辩护中说道:“被告人在犯罪前曾经荣立三等功。按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点。”

上述辩护词中,两次出现的“有立功表现”这一相同语词,其实各自表达的是不同的概念,然而在上述辩护词中却把它们混为相同的概念。《刑法》上的“立功表现”是在侦查期间或者服刑期间发生的立功表现行,这位律师在这里就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三)转移论题

转移论题是指无意地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使议论离开了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

例如,在某一刑事案件审理中,公诉人提出这样一段论证:“被告陈××已构成了贪污罪。因为:第一,被告陈××开支较大,收支悬殊,经济来源令人可疑;第二,该被告经常一个人在这个门市部做营业工作,贪污销货款有极为方便的条件;第三,该被告经常发牢骚,

嫌自己工资太低。综上所述,被告陈××完全可能犯贪污罪。”

这里,要论证的论题是“被告陈××已构成了贪污罪”,而实际证明的论题却是“被告陈××完全可能犯贪污罪”。显而易见,上述两个判断并不等值,论证者在论证过程中却企图以后者来代替前者,因而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

(四)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也是一种诡辩手法,是故意地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使议论离开了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表现为“答非所问”。

例如:侦查员王某与侦查员钱某交换意见时,有下面的一段对话:王某:“老钱,你向证人取证时要注意方法,不要太急于求成。”

钱某:“侦破案子就要有询问证人的权利,难道我错了?”

这里,钱某的话转移了论题。王某说的是“向证人取证时要注意方法,不要太急于求成”,而钱某不针对这个论题,而是用“侦破案子就要有询问证人的权利”的论题去转移王某的论题。须知这是两个不同的论题,即使证明了“侦破案子就要有询问证人的权利”这个论题,并不等于证明向证人取证时可以不注意方法,可以太急于求成。因而,钱某犯了偷换论题的错误。

又比如:老张批评老李说:“老李呀,你批评别人往往简单粗暴,以后可要多注意批评的方式方法。”

这里老李说:“人民都有批评的权利,难道说我没有批评的权利吗?难道你不赞成批评?”

老李的话犯了偷换论题的逻辑,老张认为老李“评别人往往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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