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垂直度、全高测量相关规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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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垂直度、全高测量相关规定及要求
(1)建筑物垂直度、全高测量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牵头,专职质量检查员详细记录,建设单位代表和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现场原始记录须经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签字、建设(监理)单位的参加人员签字后方有效并归存,作为整理资料的依据以备查。
(2)施工过程中的垂直度测量
①测量次数,原则上每加高1层测量1次,整个施工过程不得少于4次。
②轴线测量按基础及各层放线、测量与复测执行。
(3)竣工后的测量
①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选定应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和建筑物的凹凸部位。
单位工程每项测点数不应少于10点,其中前沿、背沿各4点,两个侧面各1点。
②标高测量应按层进行,高层建筑可两层为一测点,多层建筑可一层为一测点,可按测点的平均差值填写。
③建筑物的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是建筑物已竣工、观感质量检查完成后对建筑物进行的测量工作,由施工单位测量,量测时项目监理机构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督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