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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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清民律草案》。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民商法修订也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进⾏的⼀项⼯作。

具体的编纂⼯作,⾃1907年即正式着⼿,⼀⽅⾯聘请时为法律学堂教习的⽇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作;另⼀⽅⾯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作,修订法律馆于1910年12⽉编纂完成全部草案条⽂稿。

该《⼤清民律草案》条⽂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成,吸收了⼤量的西⽅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同年,修订法律⼤⾂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的思想格局。

在《⼤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亥⾰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迅速崩溃。

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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