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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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自然灾害及时应对、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工作。
第三条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上报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相关信息,向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二、自然灾害信息报告
第五条自然灾害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
(二)自然灾害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
(三)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人数、失踪人数、受灾人口、财产损失情况;
(四)自然灾害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影响和危害;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救援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渠道,明确报告路径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报告的畅通和高效。
三、自然灾害信息核实与评估
第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对自然灾害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
第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信息核实与评估结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报告的原则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然灾害信息。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应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自然灾害信息,并向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发布自然灾害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灾害信息。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息报告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