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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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国函[2003]1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3.01.29
【实施日期】2003.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2]84号)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汕头市升平区、金园区,设立汕头市金平区。以原升平区、金园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三街向南转向科技西路再转向科技北二街)、原达濠区岩石街道浔洄居委会、龙湖区龙溪路以北区域(即东起华山北路,西至龙湖沟西侧,南起龙溪路,北至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的行政区域为金平区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