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职业病危害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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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实行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统
一指导与检查、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告知落实的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等;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与岗位告知、公告栏、警示标识与警示说明、检测结果与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等。

一、劳动合同与岗位告知
(一)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除劳动合同统一范本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外,还应结合具体岗位,实行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二)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包括:岗位、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对劳动者健康危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岗位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等内容。

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负责。

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的补充,一式两份,由作业人员所在单位盖章和劳动者签字
确认,并分别保管。

(三)当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接触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时,单位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确认变更劳动合同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相关内容。

(四)为确保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连续性,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长期、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单位或作业人员本人)承担。

(五)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的派遣工和劳务工的职业病危害告知负有管理责任。

应与劳务公司要共同做好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劳务人员的岗位职业病危害告
知工作。

二、公告栏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
(一)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三)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说明书,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必须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或供货方索要中文说明书。

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四、检测结果告知:各单位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或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检测结果告知栏,及时更新检测结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检测结果告知。

五、各单位因生产工艺或原辅料(含货物种类)发生变化时,应对新增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时按照要求进行职业病
危害告知。

六、各单位设置的公告栏、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卡、检测结果告知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到格式统一,并进行定期检查;当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出现破损、毁坏时,要及时予以更换。

七、体检结果告知:各单位应对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检查、复查、医学观察等)的人员进行体检结果告知,由作业人员本人在体检结果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告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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