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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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适用区域】浙江省
【发布时间】2018-09-30【生效时间】2018-12-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控平台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
鼓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通过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自我管理水平。
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六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建立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从业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责任登记表纳入工程档案。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投标单位在承揽工程时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
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合理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招标文件还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施工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工程报价中单列,专款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经监理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确认后在报价范围内据实列支。
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根据实际工程量以及费用提取标准确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