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的中国农业保护与税收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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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中国农业保护与税收政策(一)
由于农业是具有弱质性、需要特殊保护的产业,因而对农业进行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我国是一个有近13亿人口,其中9亿在农村的农业大国,农业问题在我国始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是以农补工、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这种对农业的负保护,导致了我国农业积贫积弱。
我国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现已成为WTO 新成员。
如何在更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护低效率的农业,如何在自由贸易下保护处于比较劣势的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一、农产品市场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
按照WTO农业规则,我国农产品的边境保护实际上将失去其有效性。
与此同时,由多年负保护政策所形成的多数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竞争优势,将随着日益增高的农产品成本(如主要粮食成本以平均10%以上的速度增长),以及农业政策倾向转变而逐步消失,农产品价格水平出现了接近或超过世界价格水平的趋势。
因此,失去保护的我国农产品市场将面临着国外产品的严峻挑战和冲击。
二、农产品生产面临着巨大的冲击
加人WTO后,外国质优价廉的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将引起国内市场农产品价格下跌,销售市场缩小,势必对农业生产的结构和数量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农民收人的增加,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减少对农业的投人,进而影响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对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和保持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十分不利。
三、解决农村社会经济矛盾的难度加大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加人WTO以后,大量农产品的进口必然对国内农产品形成挤压态势,使我国农产品的销售雪上加霜,更加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由于农业生产的部分收缩,据估计大约有近千万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
由于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置成本太高,农民的再就业困难很大,亿万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也影响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制约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我国加强农业保护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农业政策扶持环境
农业问题不可能仅在农业本身的范围之内得到解决,必须首先建立起良好的政策扶持环境,即从根本上改变不利于农业的资源分配格局,变对农业的负保护为正保护,转入工业农业并行发展阶段。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已进人工业化中期阶段,在近期内宜把工农业发展速度比调整到3∶1,并逐步调整到2.5∶1.
除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外,还要采取其他措施。
一是必须控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攀升,规定其销售价上限,或者对低收入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给予直接补贴。
二是建议在制定新的农业税制时,调整课税对象,改
变养殖业不纳税,而农业税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适当降低税率,减轻农业税费负担,以此作为加入WTO后,政府保护农业的举措之一。
三是在农业信贷方面,要改变农业信贷占国家信贷总额比重下降,占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比重较低的状况。
同时要扭转农业贷款占农村贷款比重持续下降,即农村资金“非农化”的倾向。
二、搞好关税配额管理,争取最有利的上限约束关税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争取到对小麦、大米、棉花、豆油和食糖等农产品进行关税配额管理(限对进口确定一定的配额量,对配额内产品进口征收低关税,配额外进口征收高关税),配额准入量的确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最近三年的年平均进口量,或国内三年平均消费量的3%之间,选择较大的作为关税配额基期准人量,并承诺一定的增量,到实施期末必须达到国内消费量的5%。
国家计委前不久公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这是我国根据WTO的规则,在保护内为农业发展多争取一点提高竞争力的时间,以防止国外农产品过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按照国际惯例,在丧失非关税措施后,只能采取上限约束的办法自主提出约束关税,但上限约束关税必须与缔约成员谈判确定。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10年内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削减22.1%,虽然高于发达成员国,但却低于大部分发展中的成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贸易保护。
因此,用好配额量,争取对我国农业最有利的上限约束关税,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农业保护的至关重要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