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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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 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汇票样本-1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汇票样本-2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 本票样本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 支票样本
即属此类。 (4)交付--一项票据行为只要在完成上述行
为并将票据交付于相对人才属于完整的票据行 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 人身性质,民法中的代理适用票据行为, 但有其特殊规定:
• 代理形式的严格性:1)代理关系必须在 票据上载明;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 称;3)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1、支付手段作用; 2、结算手段作用; 3、信用手段作用; 4、融资手段作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四、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分类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指的本票时银行本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 • 是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的法律。 • 广义的票据法--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
据规定的总和。 • 狭义的票据法--只指称为“票据法”
的法律(在我国包括司法解释)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二、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 1、20世纪30年代前三大票据法系 •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 2、现行两大票据法系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统一汇票本票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 票据总论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的概念 (1)广义:有价证券,即体现一切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种类: 1)依权利和证券结合的方式,分为 • 完全有价证券(绝对有价证券):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
和行使三点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权利的发生(作成证 券)、转移(交付证券)、行使(持有证券)。 • 不完全有价证券:只有权利的转移和行使以证券为必要。 例如股票、债券和仓单等。
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 兑和保付6种。(我国票据法只规定有前4种) (2)广义:一切能够使票据行为发生、变更或消灭 的行为统称为票据行为,除狭义6种外,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行为。 ☆本节所称票据行为仅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2、票据行为的种类 • 基本票据行为(出票)与附属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2)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发生效力,一旦记载 发生效力)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则汇票不 得转让,转让的转让无效。
• 票据的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 再行转让的,转让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其后手 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记载无害事项(即使记载也不发生票据效力, 但不影响票据效力,却可能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2、票据的变造--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予以变更的行为。
(1)基于出票而发生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收款 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行为)
(2)基于汇票承兑而发生的持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关系; (汇票承兑行为)
(3)基于背书而发生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关系,被背书 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背书的前手与后手之间的关系;(背 书行为)
(4)基于汇票和本票的保证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的关 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关系。(保 证行为)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依证券所表示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分为 • 债权有价证券:以债权为权利内容。又有金钱证券(如支
票等)和物品证券(如仓单等)之分。 • 物权有价证券:以物权为权利内容。理论界认为海运提单
即是。 • 社员权有价证券:以社员权为权利内容。如股票。 3)依证券上权利主体的表示方法不同,分为 • 记名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为权利人。(证券不同转让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1、票据行为的主体 (1)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票
据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并不导致 票据无效)。 (2)法人和其他单位:依法获得票据行为能力 的团体可独立进行票据行为。 2、意思表示
原则上以文义为准,视为真实意思表示, 不允许撤销或使其无效。严格的外观主义。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票据的形式要件 (1)签章--在票据上签章者承担票据责
任,未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 (2)金额--所有票据必须有确定的金额,
否则票据无效。 • 金额应当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
且数额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 票据金额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否则票据
无效。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故称为设权证券; (2)票据权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须向债务人提示(出
示)证券,故称提示证券; (3)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故称为交付证券; (4)债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债务后,即行收回票据,故称缴
回证券。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 所谓“无因性”,指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只以持
(承兑、背书、保证); • 所有票据共通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
保证)与某种票据特有的票据行为(承 兑为汇票所独有)。
第一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二、票据行为的特性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具有法定形式,不
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具体表现在: • 签章:所有的票据行为,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
签字或盖章。否则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 书面: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上,否
(2)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其原 因关系。即使原因关系被证实无效、可撤销或不 成立,票据权利也不受影响。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同一票据,有数个票据 行为,每一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事项分别独 立发生效力。
(4)善意受让制度。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重 大过失,纵使转让人无权处分,持票人的票据权 利不受影响。
• 例如,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除记载确定金额外, 又记载给付若干股票,则给付股票的记载不生 票据效力,但却可能产生合同上的效力。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4)记载无益事项(记载的事项不生票据效力, 也不会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 如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因为 支票是见票即付。
5)记载有害事项(记载导致整个票据无效) • 如,记载附条件支付委托。“交货后方能付款”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5)限制人的抗辩。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 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 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6)公示催告程序。当正当持票人丧失票据后, 履行公示催告程序后,仍可行使票据权利。
(7)追索权制度。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 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 及其他法定款项,使持票人的权利有最后保障。
有证券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证券的原因、证 券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 有效与否,与证券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我国 票据法没有完全贯彻票据无因性原则,例如,第 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4、独立性--数个票据行为中,各票据行为独 立发生票据行为效力,一个票据行为无效并不 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5、连带性--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 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 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8)利益偿还请求制度。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 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 该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 兑人返还其与未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也称票据上的关系。主要有:
(3)其他记载事项 1)应当记载事项: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所有票据都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票据种类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但 未记载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汇票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未记 载付款地(出票地)的,付款人(出票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
• 若欠缺上述事项,则在票据上签章者承 担票据责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五、瑕疵的票据行为 1、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票据
行为。包括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冒他人名义 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中的 签章。 •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2)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而要负民事及刑 事责任) (3)票据的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则不发生票据效力; • 款式:各种票据行为均须符合法定款式。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即可生效,其原因关系如何在所不问,从而使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法律上发生分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文义为准,即 使文义与实质关系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根据 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对其加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 票据上的当事人分别处于债权人与债务 人的地位。
• 债权人一般是指持票人;债务人是付款 人,又分为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和 偿付义务人(第二债务人)
• 以汇票为例: (举例说明)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狭义和广义) (1)狭义: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
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 • 英美票据法系 3、1988年联大通过《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
公约》,尚待各国批准生效。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三、票据法的特点 1、强行性:票据种类法定;票据形式、行为要式; 2、技术性; 3、国际统一性。 四、票据法的理念 ☆助长流通--票据法的最高宗旨。(需要快捷和安全) 1、票据法关于快捷所采取的方法 (1)票据为要式证券。我国票据法第4、22、70、85条关于
票据签章及记载事项的规定,使票据之种类及其权利义务 关系易于辨认,节省票据流通时间。 (2)票据依背书而转让。其转让方式与一般民法债权转让 不同,无需通知债务人,转让手续更为简便快捷。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票据法关于安全所采取的方法
(1)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行为采取极端的表示主 义,票据权利的内容仅仅依照表面文字记载而定, 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方式不同) • 无记名证券:证券上不记载任何人为权利人。(交付即可
转让) • 指示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背书转让)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狭义:是指由出票人发行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 票据法上的票据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证券作成后才发生,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即出票时) 就已经存在的称为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发出以后通过各种 关系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的人。如背书人、 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 票据上的各种当事人,除票据法有特别规定的 外,自然人和法人都何以充当。
• 票据多数当事人之间,依其相互间的位置,分 为前手和后手,比如A→B→C→D→E。A是B 的前手,B是A的后手,而A又是BCDE的前手, E则是ABCD的后手。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汇票样本-1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汇票样本-2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 本票样本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 支票样本
即属此类。 (4)交付--一项票据行为只要在完成上述行
为并将票据交付于相对人才属于完整的票据行 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 人身性质,民法中的代理适用票据行为, 但有其特殊规定:
• 代理形式的严格性:1)代理关系必须在 票据上载明;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 称;3)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1、支付手段作用; 2、结算手段作用; 3、信用手段作用; 4、融资手段作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四、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分类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指的本票时银行本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 • 是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的法律。 • 广义的票据法--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
据规定的总和。 • 狭义的票据法--只指称为“票据法”
的法律(在我国包括司法解释)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二、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 1、20世纪30年代前三大票据法系 •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 2、现行两大票据法系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统一汇票本票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 票据总论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的概念 (1)广义:有价证券,即体现一切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种类: 1)依权利和证券结合的方式,分为 • 完全有价证券(绝对有价证券):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
和行使三点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权利的发生(作成证 券)、转移(交付证券)、行使(持有证券)。 • 不完全有价证券:只有权利的转移和行使以证券为必要。 例如股票、债券和仓单等。
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 兑和保付6种。(我国票据法只规定有前4种) (2)广义:一切能够使票据行为发生、变更或消灭 的行为统称为票据行为,除狭义6种外,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行为。 ☆本节所称票据行为仅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2、票据行为的种类 • 基本票据行为(出票)与附属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2)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发生效力,一旦记载 发生效力)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则汇票不 得转让,转让的转让无效。
• 票据的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 再行转让的,转让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其后手 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记载无害事项(即使记载也不发生票据效力, 但不影响票据效力,却可能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2、票据的变造--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予以变更的行为。
(1)基于出票而发生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收款 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行为)
(2)基于汇票承兑而发生的持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关系; (汇票承兑行为)
(3)基于背书而发生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关系,被背书 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背书的前手与后手之间的关系;(背 书行为)
(4)基于汇票和本票的保证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的关 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关系。(保 证行为)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依证券所表示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分为 • 债权有价证券:以债权为权利内容。又有金钱证券(如支
票等)和物品证券(如仓单等)之分。 • 物权有价证券:以物权为权利内容。理论界认为海运提单
即是。 • 社员权有价证券:以社员权为权利内容。如股票。 3)依证券上权利主体的表示方法不同,分为 • 记名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为权利人。(证券不同转让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1、票据行为的主体 (1)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票
据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并不导致 票据无效)。 (2)法人和其他单位:依法获得票据行为能力 的团体可独立进行票据行为。 2、意思表示
原则上以文义为准,视为真实意思表示, 不允许撤销或使其无效。严格的外观主义。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票据的形式要件 (1)签章--在票据上签章者承担票据责
任,未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 (2)金额--所有票据必须有确定的金额,
否则票据无效。 • 金额应当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
且数额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 票据金额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否则票据
无效。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故称为设权证券; (2)票据权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须向债务人提示(出
示)证券,故称提示证券; (3)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故称为交付证券; (4)债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债务后,即行收回票据,故称缴
回证券。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 所谓“无因性”,指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只以持
(承兑、背书、保证); • 所有票据共通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
保证)与某种票据特有的票据行为(承 兑为汇票所独有)。
第一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二、票据行为的特性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具有法定形式,不
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具体表现在: • 签章:所有的票据行为,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
签字或盖章。否则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 书面: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上,否
(2)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其原 因关系。即使原因关系被证实无效、可撤销或不 成立,票据权利也不受影响。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同一票据,有数个票据 行为,每一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事项分别独 立发生效力。
(4)善意受让制度。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重 大过失,纵使转让人无权处分,持票人的票据权 利不受影响。
• 例如,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除记载确定金额外, 又记载给付若干股票,则给付股票的记载不生 票据效力,但却可能产生合同上的效力。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4)记载无益事项(记载的事项不生票据效力, 也不会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 如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因为 支票是见票即付。
5)记载有害事项(记载导致整个票据无效) • 如,记载附条件支付委托。“交货后方能付款”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5)限制人的抗辩。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 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 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6)公示催告程序。当正当持票人丧失票据后, 履行公示催告程序后,仍可行使票据权利。
(7)追索权制度。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 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 及其他法定款项,使持票人的权利有最后保障。
有证券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证券的原因、证 券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 有效与否,与证券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我国 票据法没有完全贯彻票据无因性原则,例如,第 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4、独立性--数个票据行为中,各票据行为独 立发生票据行为效力,一个票据行为无效并不 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5、连带性--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 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 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8)利益偿还请求制度。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 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 该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 兑人返还其与未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也称票据上的关系。主要有:
(3)其他记载事项 1)应当记载事项: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所有票据都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票据种类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但 未记载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汇票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未记 载付款地(出票地)的,付款人(出票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
• 若欠缺上述事项,则在票据上签章者承 担票据责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五、瑕疵的票据行为 1、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票据
行为。包括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冒他人名义 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中的 签章。 •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2)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而要负民事及刑 事责任) (3)票据的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则不发生票据效力; • 款式:各种票据行为均须符合法定款式。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即可生效,其原因关系如何在所不问,从而使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法律上发生分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文义为准,即 使文义与实质关系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根据 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对其加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 票据上的当事人分别处于债权人与债务 人的地位。
• 债权人一般是指持票人;债务人是付款 人,又分为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和 偿付义务人(第二债务人)
• 以汇票为例: (举例说明)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狭义和广义) (1)狭义: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
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 • 英美票据法系 3、1988年联大通过《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
公约》,尚待各国批准生效。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三、票据法的特点 1、强行性:票据种类法定;票据形式、行为要式; 2、技术性; 3、国际统一性。 四、票据法的理念 ☆助长流通--票据法的最高宗旨。(需要快捷和安全) 1、票据法关于快捷所采取的方法 (1)票据为要式证券。我国票据法第4、22、70、85条关于
票据签章及记载事项的规定,使票据之种类及其权利义务 关系易于辨认,节省票据流通时间。 (2)票据依背书而转让。其转让方式与一般民法债权转让 不同,无需通知债务人,转让手续更为简便快捷。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票据法关于安全所采取的方法
(1)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行为采取极端的表示主 义,票据权利的内容仅仅依照表面文字记载而定, 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方式不同) • 无记名证券:证券上不记载任何人为权利人。(交付即可
转让) • 指示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背书转让)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狭义:是指由出票人发行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 票据法上的票据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证券作成后才发生,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即出票时) 就已经存在的称为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发出以后通过各种 关系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的人。如背书人、 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 票据上的各种当事人,除票据法有特别规定的 外,自然人和法人都何以充当。
• 票据多数当事人之间,依其相互间的位置,分 为前手和后手,比如A→B→C→D→E。A是B 的前手,B是A的后手,而A又是BCDE的前手, E则是ABCD的后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