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第二十章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
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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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3.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4.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5.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8.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9.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10.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11.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12.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1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1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15.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6.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17.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18.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19.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20.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2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22.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23.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24.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25.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26.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27.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28.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29.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30.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31.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3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34.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35.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36.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37.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38.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39.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40.预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4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42.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43.债权让与,是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44.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45.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46.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47.清偿,债务人按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48.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49.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50.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1.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5.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9.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0.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1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3.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5.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16.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21.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2.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及其过程;25.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6.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待业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31.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32.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34.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35.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36.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37.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法即为提存;38.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39.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提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1a9^,_4f9t5`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40.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41.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2.部分违约: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43.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44.违约归责原则: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45.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6.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47.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48.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做法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9.法律管辖竞合: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50.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5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53.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54.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易货交易:指当事人约定双方想到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5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5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5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58.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为供热力方,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59.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6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61.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6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6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64.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65.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66.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67.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68.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69.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0.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71.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7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73.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7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75.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76.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7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78.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79.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80.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8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82.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83.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8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债权法》课程大纲
《债权法学》课程大纲一. 适用对象适用于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学生二. 课程性质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民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由于单独开设有《合同法学》,因此本课程主要讲授债法总论部分。
民法作为私法,奉自治理念为圭臬。
最典型地体现了自治理念的,非债法莫属。
因此,常有学者认为,债法乃民法之核心。
又由于民法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居于中心地位,故又称“债法乃法律制度之核心”。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现代社会是由债的关系连接起来的社会。
“经济价值是从一个债权到另一个债权的永不休止的运动”(拉德布鲁赫)。
因此,此课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
前序课程:法理学、民法学三. 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债权法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掌握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合同责任等内容;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等相关内容,能够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对国内外有关债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动态有一定的了解。
本课程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侧重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此基础上培养应用能力,所以基本理论知识不宜过多过深。
基本理论的讲解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
本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因此,教学中多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形式。
四. 教材及学时安排教材: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
参考书:赵廉慧:《债法总论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学时安排:五. 教学要求(按章节详细阐述);第一章债与债权法的意义和性质教学要求:理解:债权法的意义。
了解:债的意义。
掌握:债的性质。
内容要点:1.1:债的意义1.2:债的性质1.3:债权法的意义、构成与性质第二章债的要素教学要求:了解:债权的特定性及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案例分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实践中,不当得利案例广泛存在,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
以下是一则典型的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公寓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为5000元。
合同到期后,李四没有续租,但因工作繁忙,忘记将房屋钥匙归还给张三。
张三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时收回房屋。
李四在未通知张三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王五,每月收取租金6000元,持续了三个月。
分析: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
然而,李四没有归还房屋钥匙,导致张三无法及时收回房屋,这是李四的违约行为。
2. 李四在未征得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五,并且收取了高于原租金的租金,这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因为李四没有合法根据,却因此获得了额外的租金收入。
3. 王五作为次承租人,如果其在租赁房屋时并不知道李四无权转租,那么王五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但如果王五知情或应当知情李四无权转租,那么王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张三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有权要求李四返还不当得利,即李四转租所得的超出原租金部分的收益。
同时,张三还可以要求李四赔偿因未能及时收回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5. 在此类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当得利的数额,并判决不当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不当得利者拒绝返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结论:不当得利案例中,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
在本案例中,李四没有合法根据转租房屋并收取高于原租金的收益,构成了不当得利。
张三作为房屋所有者,有权要求李四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此类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财产交易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债权法学教材
债权法学教材
《债权法学》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重要的专业课程之一。
以下是部分债权法学教材的简介:
1. 《债权法学》(第二版)刘心稳著,该书是“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该书共分15章,系统地论述了债权法的基
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了国内外债权法学的优秀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重点对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2. 《债权法学》(第三版)刘心稳著,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该书共分
13章,全面介绍了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并重点对债
的履行、债的消灭、债的转让、合同制度、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如需更多债权法学教材的详细信息,可以访问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孔夫子旧书网等网站查阅。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学完债权法总论,就像经历了一场奇妙又有点烧脑的冒险。
首先得说,债权这东西,感觉就像是生活里无处不在的小丝线,把人与人之间各种各样的关系给缠起来了。
以前觉得欠债还钱就是债权的全部,可学了总论才知道,这只是冰山一角啊。
在债权法的世界里,合同就像是一场场精心编排的舞台剧。
双方当事人你一言我一语,在各种条款里你来我往,就像演员在舞台上走位、对台词一样。
一个小小的约定,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说,我和朋友约定他帮我遛狗一周,我给他一百块钱。
这简单的约定背后,就有了他对我那一百元的债权,我对他遛狗服务的债权。
要是他没好好遛狗,或者我赖账不给钱,那就是违反了这场“舞台剧”的规则,债权法就要来当裁判,判定谁对谁错,该怎么赔偿或者补救。
还有那些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就像是生活里突然冒出来的小插曲。
无因管理就像是好心办好事,比如说我看到邻居家的花快干死了,我没跟邻居打招呼就去浇水了。
我付出了劳动,这时候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债权关系,我可以要求邻居补偿我浇花的合理费用。
这就像是生活给那些热心肠的人一个小小的回报机制,不让好人吃亏。
不当得利就更有趣了,就像天上掉馅饼,但是这个馅饼可能得还回去。
比如我去银行取钱,柜员多给了我一千块,这一千块我拿得就没道理,这就是不当得利,银行有权利要求我把这多出来的钱还回去,这也是债权法在维护一种公平的财产秩序。
学债权法总论的时候,感觉自己像是在一个大迷宫里探索。
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就像迷宫里的一道道墙,有时候真的会把人绕晕。
但是当你慢慢理解了其中的逻辑,就像是在迷宫里找到了地图,突然就豁然开朗了。
比如说债权的相对性这个概念,一开始觉得好抽象,但是一想到我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的债权债务只在我们两个之间有效,商家不能突然把对我的债权转让给一个我根本不认识的人,除非经过我的同意。
这样一理解,就觉得这个概念其实很实用,是在保护我们每个人在债权关系中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债权法讲义
债权法讲义好的,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债权法讲义:同学们,咱们今天来聊聊债权法。
债权法这东西啊,听起来好像有点高大上,有点神秘,但其实啊,它就在咱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说,你找同学借了一块橡皮,这就形成了一个小小的债权债务关系。
你有还橡皮的义务,同学有收回橡皮的权利。
这虽然简单,可也是债权法的一个小体现呢。
咱们先来说说债权的概念。
债权就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
就像你跟爸妈约定,如果考试考好了,他们就给你买新玩具,这也是一种债权。
你考好了,就有权要求爸妈兑现承诺。
再说说债权的发生原因。
常见的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很好理解,咱去商店买东西,和老板之间就有了合同关系,老板有给你合格商品的义务,你有付钱的义务。
侵权行为呢,比如说有人不小心把你的书包弄坏了,那他就得赔偿,这时候就产生了债权。
无因管理,举个例子,你邻居出门了,他家的花快干死了,你好心帮忙浇了水,这时候你就有权要求邻居支付你因为帮忙产生的合理费用。
不当得利,假如有人误把钱转到你的账户上,这多出来的钱可不是你的,你得还回去,不然就构成不当得利啦。
在债权法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债权的效力。
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等等。
我记得有一次,我在菜市场看到一个有趣的场景。
一个卖菜的阿姨和一个买菜的大叔因为价格起了争执。
大叔觉得阿姨的菜价太贵,阿姨则说自己的菜新鲜所以值这个价。
最后,他们达成了一个妥协的价格,这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的合同订立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阿姨有提供新鲜蔬菜的义务,大叔有按照约定价格付款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依据债权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债权的保全也很重要。
这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钱,但是王五又欠张三钱,而且张三一直不去找王五要,这时候李四就可以代替张三去要王五欠的钱,这就是代位权。
再比如说,张三为了不还钱,把自己的财产都无偿送给了别人,李四就可以请求撤销张三的这个行为。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 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
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
1、张某以放牧为生卜橙胀蝗环(11)肿约旱呐H豪锒嗔艘煌反蠡乒牛丁芪y娜艘参奕搜问牛。
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
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
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
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卜湓菔贝为保管卖牛肉款。
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丁寐襞K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
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
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L笥秩衔牛又不是他偷的丁膊皇羌竦莫T桥w约号芾吹莫L侠砗戏户懿环祷埂@车持缓盟叩椒彳邯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1拍陈襞H獾男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T拍尘懿环祷孤襞H饪畹男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3卜专车乃咚锨肭笫欠裼①敝C知参考答案1丁拍陈襞H獾男形属于无因管理。
本案中丁拍臣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T嫖放养丁谂K 仁乐后又将牛肉卖掉厂6.宰约旱牧诰铀灯浣暂时代为保管卖牛款丁约霸谂5闹魅说嚼粗时T将返还所得利益T 翘媾V魅舜管失物的无因管理行为。
2T拍尘懿环祷孤襞H饪畹男形是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在有的时候,⼤家有可能会发现,有的⼈捡的东西之后占为⼰有,⽽且其中不乏有价值很贵的物品,这样的⾏为就是属于不当得利,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届时《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第九百⼋⼗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被确认为是因致他⼈遭受损失⽽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有等。
《民法典》⽣效前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成⽴要件有四:⼀⽅取得财产利益;⼀⽅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它与⼀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
其⼀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上⾯的⽂字中,已经对于不当得利的概念有了⼀个⽐较清晰的认识,对于不当得利的⾏为的话,那么对⽅完全可以到⼈民法院起诉⾃⼰的,这样的⾏为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概论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虽然罗马法上并没有概括的不当得利概念。
《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以此来保护丢失东西而要求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在我国,不当得利成为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是由《民法通则》确立的。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首先是取得利益,即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
此利益以能用金钱价值衡量者为限[⑤].表现形式通常有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
其次是致人受损,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第三个要件是因果关系,即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之争。
我国《民法通则》所采意见应为非直接因果关系[⑥].最后一个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既缺乏取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但非指权利或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大陆法系对不当得利的划分始于奥地利人WILBURG.他将不当得利划分为给付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前者包括给付原因自始缺乏,给付目的未能达到和给付目的消灭等情况;非给付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包含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执行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失者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的不当得利和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法律冲突的表现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各国对不当得利的地位和性质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中以专门章节规定不当得利,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另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不当得利规定在“准契约”中,将其与其他请求权并列;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不当得利制度,但吸收了“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原则,对不当得利予以救济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国际私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㈠原因关系上的冲突。
不当得利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物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此外,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1)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乙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②乙擅自占用甲的屋顶做广告;③乙侵夺甲的占有;④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2)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乙的羊混人甲的羊群,甲当作己有饲养半年;②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甲经乙同意装修,后发现甲、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对合同无效无过错);③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3)求偿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求偿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甲、乙共同继承某遗产后,甲一人支付了全部遗产的税费;②甲取得执行根据后,强制执行债务人乙的一辆汽车(该汽车系乙向丙购买,约定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丙保留所有权),执行中丙提出执行异议,甲向丙支付20万元,以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4)给付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①甲误以为欠乙100元而向乙支付,事实上,甲对乙无债务;②甲向乙赠与汽车一辆并交付,后甲依照《合同法》第192条撤销赠与合同。
观“债法总论”有感
观“债法总论”有感----浅析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性质问题不当得利的性质我国法律无规定,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
我们认为,应当具体分析。
非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件比较恰当,如甲家鱼池的鱼跃入乙家的鱼池;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实行为,如银行因错误多付给取款人1万元。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但是养子女支付了赡养费后悔的,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②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如甲因提前履行债务而丧失的期限利益。
③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如甲因赌博向乙支付的赌债。
④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如甲因售货员的错误而少付了货款500元。
2、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因收益人的善意或恶意而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具体有三种情况:第一,受益人在获利时善意,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第二,受益人获利时恶意的,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利用不当得利所获得的收益,扣除劳务费后,予以收缴。
第三,受益人在获利时不知而后才知的,即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以知道的时间为界,以前以及此后分别按照上述两种情况决定其返还利益的范围。
3、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竞合①在得利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只要得利人受有利益,不管实际得利与否,均负有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是一种受到法律明确禁止和规制的行为。
它指的是一方通过违背公平原则、违法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利益,导致对方受损失的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法律对不当得利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制裁。
法律条文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予返还已收取的财产,恢复因合同设立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消除损害后果。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不当得利行为,我国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例如,对于垄断不当得利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垄断协议。
”对于职务不当得利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不当得利行为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可以为实践中的司法机关提供指导和依据。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地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裁判案件,保障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
只有遵守法律,尊重公平正义,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因债务承担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其请求履行债务。
13、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1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15、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拾⾦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种法定义务。
如果捡到他⼈财物,拒不归还的,在刑法上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
在民法上是⼀种不当得利,双⽅当事⼈是会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那么,不当得利民法通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向完善的标志。
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四个要件说,少数学者主张三个要件说。
所谓三件说是不当得利须⼀受有⼀利益,致他⽅受到损失,⽆法律上的原因,⽽四件说是:⼀⽅受有利益,致他⽅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原因。
笔者认为,四要件要细化,易于撑握与控制,能更好地调整不当得利的内部关系,并使不当得利获得严格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代替衡平,防⽌泛化与滥⽤的作⽤。
(⼀)⼀⽅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
⼀⽅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
⼀⽅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
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
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的利益本应该减少⽽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等。
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当事仅使他⼈的财产受到损害,但⾃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他⽅利益受损他⽅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定事实⽽使得财产总额减少。
如果仅仅⼀⽅获得利益,⽽未造成他⼈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债权法
第八章 买卖合同(2学时)。本章涉及买卖合同的几个重要问题,例如瑕疵担保责任、风险负担等。
讲授为主
由期中考试(30%)和期末考试(70%)构成。采用闭卷考试方式。
The Law of Obligations is one of the compulsory courses of civil law. This course covers basic rules and theory of contract, tort, unjust enrichment and negotiorum gestio, as well as the common rules of all types of obligations.
教材
债法,崔建远、韩世远、于敏,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第一版,978-7-302-23185-1;
教学大纲
本课程的目标是,让学生具备扎实的债权法基础,对于基本的理论框架、我国现行法上的基本规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熟练掌握针对具体案件寻找法律、解释与适用法律的能力,并初步接触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草拟合同条款的技巧。
第一章 债权法概述(4学时)。本章主要涉及债权法的结构、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债的相对性等基本问题。
第二章 债的发生(一):合同(共16学时)。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原因。本章将涉及合同法的基本问题、合同成立(要约、承诺等)、合同生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解释方法以及格式条款在成立、生效、解释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包括: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生效、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五节合同的解释、第六节格式条款。
不当得利读书笔记
《债法原理·不当得利》读书笔记一、选书原因在谈添附时,我们知道法律规定当动产附和与不动产时,动产的所有权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原动产所有人可向获得此动产所有权的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而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
但是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结果系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非无法律原因,这似乎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然为何原动产所有人仍能以不当得利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制度中的“无法律上的原因”究竟该如何解释,是基于公平、正义还是其他原则?带着这样的疑问我学习了王泽鉴老师关于不当得利的这本专著。
读后,受益匪浅,不仅解决了先前的疑问,也引发了我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二、本书的主要内容(一)梗概王老师的这本书一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第二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一):给付不当得利,第三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第四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第五章“得以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所受之利益”,第六章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第七章不当得利法的体系构成与请求权基础。
(二)主要章节内容介绍绪论主要介绍了不当得利的意义、机能及体系构成,衡平思想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统一说、非统一说。
不当得利法的两个基本职能: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移转;保护财货的归属。
这说明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返还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它不填补损害。
关于“无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的判断,法学界向来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
统一说认为一切不当得利的基础,应有其统一的概念,因而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亦应其统一的意义,得对任何情形的不当得利作统一说明。
非统一说则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基础,不能求其统一,因而区分了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依据不同的类型来解释“无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本书采非统一说,并在第二、第三章中详细介绍了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内容。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在民法中,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误取、误收、过错得到对方的财产或利益,从而使其获取了不应得到的利益。
而返还义务则是指对方有权要求受益方归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原则是经济公平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防止一方在交易过程中不当地获取利益。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民法明确规定了误取、误收或过错得利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无意中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利益,应当返还被误取、误收的财产或利益。
而在对方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受益人同样需要返还过错得利。
其次,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会使受益人受到严重损失或者给返还带来其他不合理的后果,受益人可以减少返还的金额。
但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了受益人不能因此获得不当利益,也不能使原来的被误取、误收或过错得利的一方遭受损失。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60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可以采取财产返还、金钱补偿或其他方式。
具体的返还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实现公平合理的结果。
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的存在,为保证交易双方的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受益人必须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对于防止不当得利的滥用,促进公平交易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保证了交易双方在经济交往中的公平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误取、误收或过错得利的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并且受益人有合理的返还减少限制条件。
合理运用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的原则,对于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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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有的取得。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现在 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 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 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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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增强。
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包括: (1)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
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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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1)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2)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 利。
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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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德国民法典 》规定的基于给付的几种 具体返还请求权 。
例如,居住他人的空房,若从损失方面看,所有人 本来就没有出租该房的意思,居住者未给所有人造 成损失,但是居住人的居住是对房屋的使用,而使用 收益的利益本应属于所有权人,其没有根据地接受 利益,所有人也就受到失去该利益的损失。
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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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 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法律责任及后果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1、两者的性质和法律评价不同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
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而非惩罚。 侵权行为损害之债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如债务人以其总财产 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消 除,对他而言,也是一种受有利益。
2021/2/18
14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
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契约为其提供劳 务,后劳动契约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 效,使得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
2021/2/18
19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 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即构成不当 得利。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 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在某些情况下, 尽管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受益与受损,但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构成不当 得利。所以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受益和 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解释为非直接因 果关系。
质。
2021/2/18
8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3、当事人获利不同 4、取得利益的方式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2021/2/18
9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一、一方受有利益 (一)一方受有利益的特征
1、 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 要的必要条件。
2、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 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 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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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 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 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 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 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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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这
(4)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 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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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他方受损失
1、他方受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 必要条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 产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 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 成立不当得利。
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 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 言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不当得利与合同 1、两者的联系 (1)都是债发生的原因 (2)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依
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 2、区别
合同有效或未被撤销,基于合同取得的财 产是正当合法,不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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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联系 都是债发生的原因 2、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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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 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 积累 。
4、如果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消 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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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财产利益的表现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 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 大财产范围。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 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 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 权依次上升。
(4)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
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 人也属一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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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 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客观上仍 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其具体表现形 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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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 的积极减少即积极损失或直接损失,也包 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即 消极损失或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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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 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应当作 更宽松的解释。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赔偿 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 利益来确定。
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 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 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 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 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 损失大于受益,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 形态也不必相同,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