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和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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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和委付
拄定全损和
口钱立胜
委付
委付(abandonment)的字面
意思是放弃,抛弃,从法律上来
说,它是附随于全损索赔的一种
法律制度.在全损的情况下,并
不是说就一定什么东西都没有
了,即使发生的是实际全损,也可
能会有一些残值存在,更何况在
本就是部分损失的推定全损的情
况下.因此,可以说,全损赔偿在
一
程度上是对赔偿原则的背离.
委付制度正是因这种背离而产
生,尤其是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发挥着重要的制约和平衡作用.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指在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构成推定
全损时,被保险人为获全损赔偿
而自愿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力,
将之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种法律制
度.其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委付的
事由,委付的通知,委付的接受,
委付的期限,委付的后果等.和
委付最为相关连的概念是委付通
知和委付行为,实践中人们往往把这三者都用"委付"一词来表述,导致这三者混为一谈,从而引起诸多争论.委付通知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构成了推定全损,从而要求按全部损失获得赔偿,同时欲将保险标的的权力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时,向保险人发出的一种通知.
它实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形式要件是必须具有委付通知书.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明确对委付通知作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中国海商法中没有将委付通知和委付区别开来,而是将其和委付混在一起做了规定.委付行为是指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力,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并经保险人接受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委付行为
是由被保险人的放弃和保险人的接受两个意思表示构成的.关于委付行为的性质,有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两种观点.笔者持的是双方法律行为说,因为单单有被保险人的委付意思表示并不能导致保险标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必须再有保险人明确接受
的意思表示才可产生法律上的预期效果.笔者以为持单方法律行为观点的人,是混淆了委付通知和委付行为,这和中国海商法中的模糊规定也不无关系.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
62条共分9款对委付通知作了规定.就委付通知所包含的内容而言,它由两个层次的含义构成: 第一个含义是指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得到赔偿;第二个含义则是指被保险人欲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 第一个含义从本质上来讲是被保险人行使选择权的行为,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因为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行使选择权而按照推定全损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只需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即可, 至于保险人是否接受则在所不问.虽然保险人可以拒绝按推定全损进行赔偿,但这并不影响被保险人权利的行使.当双方就此发生效力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解决.第二个含义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被保险人通过委付通知意欲将保险标的之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一旦接受, 则双方达成委付,也就形成了双
方的法律行为.委付通知不一定要保险人接受,法律也不强迫他去接受.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义务,但考虑到委付财产上还会带有义务或责任,却又赋予了保险人接受委付财产或不接受委付财产的选择权.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
62条第3款规定,"委付通知应
当于收到损害之可靠消息后合理时间内发出",这是英国法对委付通知的时间限制.其实,对委付
通知加以时问限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做法,只不过其具体规定不同而已,但是,中国海商法sAGHAllSA^E冗C日200629
对此却未作规定.法律对委付通知的时间限制是有道理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一个选择权,他可以选择按照推定全损或者部分损失来向保险人索赔.对此,被保险人往往会采取"待价而沽"(waitandsee)的策
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这样,对保险人
来说,很不公平,为了达到平衡和制约的目的,法律规定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推定全损赔偿
时,必须具备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有效委付通知的形式要件,因为一
旦被保险人做出向保险人请求
全损赔偿的决定,被保险人就应受到其抉择的约束,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标的的权益,委付通知的目的正是在于将被保险人的此种抉择立即通知保险人.再有,
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得以考虑和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措施.若委付通知经过法律所规定的时间限制还不发出,委付的权利即行消失,从这一点上来说,这个时间限制应是?肖灭时效. 委付通知是否应该采取某种
特殊的形式?委付通知不要求是书面的,只要能清楚地表达出被保险人无条件地转让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意思表示即可,也不要求在通知中使用"委付"字样. 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不得视为放弃委付.委付必须无条件才能构成有效通知,而何谓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呢?在RussianBank forForeignTradev.ExcessIn—suranceCo.(1919)一案中,一批
货物从黑海内的Novorossisk保到Falmouth,在达达尼尔海峡关
闭后,货主打电报给他的保险经纪人,说:"同意保险人终止责任, 如果保险人赔偿Novorossisk的市价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差额",保险经纪人把电报交给了保险人, 英国上诉法院判这个委付不是无条件的,因而无效.
注意的是,事故通知或损失
通知是不能代替委付通知的,因为委付通知表达的是被保险人做出了请求全损赔偿的选择,海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而有诸多区别,比如,保险赔偿的限度不同,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同,保险人对未修理的损害的责任不同等等.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
法第62条第9款规定,委付通知在三种情况下是不需要的:1)毫无利益会带给保险人;2)保险人弃权了;3)保险人再保险时.推
定全损与委付是一对密不可分的,用以相互平衡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特有制度,推定全损和委付之问的关系其实是颇为复杂的.
首先发出委付通知时推定
全损的事实必须存在.中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