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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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
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生效日期2003年9月27日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日期1988年12月31日
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生效日期2005年5月19日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
(a) 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
(b) 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缔约国管辖下营运的船舶。
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缔约国所拥有或营运的、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艇筏和固定或浮动平台。
本公约应在不少于15个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国家按第13条规定成
为本公约缔约国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对本公约某一条款的一项修正案,在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即应视为已被接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应备
有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日文的官方译本,译本与签署后的正本一起保存
附则I防止油污染
定义
油类: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处理以适合运输,
包括:
.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
.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重大改建:.1.1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
.1.2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
.1.3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目的在于实质上是为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
.1.4这种改建使得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其作为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
.2.1 但对第1.28.3条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专用压载舱)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
.2.2 但对第1.28.5条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污油水舱系指明确指定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油性混合物的舱柜。
清洁压载系指自上次装油后的舱内的压载,该舱已进行清洗,其清洁程度即使在晴好天气从一静态船舶中将该舱中的排出物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时,也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海岸线上产生可见的油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海岸线上。
如果该压载是通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排出的,而根据这一系统的测定查明该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 ppm,则尽管出现可见的油迹,仍应确定该压载是清洁的。
专用压载系指装入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或
用于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指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或货物。
周年日期系指与《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系指:
.1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油船;或
.2无建造合同,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油船;或
.3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或
.4经重大改建的油船:
.4.1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订改建合同;或
.4.2无改建合同,改建工程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开工;或
.4.3改建工程在1982年6月1日以后完成。
适用范围:适用所有船,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受本公约附则II规定约束的货物,如装载于油船的货物处所,则也应适用本公约附则II的相应要求
免除:对于专门从事续航时间为72 h或更少且距最近陆地e以内的航行的油船,如
果该油船仅在本公约一个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或装卸站之间从事营运, 主管机关可免除本附则第29(污油水舱)、31(排油监控)和32条(油水界面探测器)的要求。
任何这种免除应以下述要求为条件,即该油船应将所有油性混合物留存船上供随后排入接收设备,并且主管机关确认这些油性混合物的接收设备是足够的。
例外:本附则第15条和第34条应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2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
.2.1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
.2.2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是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或
.3 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含油物质排放入海,用以对抗特定污染事故,以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
但任何这种排放,均应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国政府批准。
等效: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与本附则所要求者至少同等有效。
主管机关的这种权力不应扩大到以操作方法达到控制排油并作为等效代替本附则各条所规定的那些设计和构造的特点。
检验发证要求:150GT及以上油船和400GT非油船及以上如下检验:初次/年度/中间/换证/附加/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6条的规定进行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均应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对于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不得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英法西班牙,如同时使用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则在有争议或分歧
时,应以该国官方语言为准。
有效期:5年/5个月签署/3个月单次展期/1个月短期展期/
展期: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该船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
所签发的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应中止有效:
.1 如果相关检验未在本附则第6.1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如果证书未按本附则第6.1.3或6.1.4条的规定予以签署;
.3 船舶变更船旗国。
只有当换发新证书的政府确信该船符合本附则第6.4.1和6.4.2条的要求时,才能签发新的证书。
港口国控制:1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有关操作要求的检查。
2在本条1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前,不得开航。
400GT:设置残油舱
可通过第1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或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从残油(油泥)舱直接处理残油(油泥)。
残油(油泥)舱:.
1 应设置能从残油(油泥)舱抽吸的用于指定的泵;和
.2 不应设置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柜、内底或含油水分离器的排放接头,但可设置通往含油舱底水储存柜或舱底水阱的泄水管(设有手工操作自闭阀和布置用于沉积水的后续视觉监控),或替代布置,但该布置应不直接连接舱底水管系。
进出残油(油泥)舱的管系,除第1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外,应无直接排向舷外的接头。
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残油(油泥)舱的设计和建造,应能便利其清洗和将残油排入接收设备。
燃油舱保护:
2010.8.1以后总燃油装载容量600m3以上的所有船。
单个燃油舱的容量应不大于2500m3 适用所有燃油舱,小燃油舱不超过30m3除外,但小燃油舱总容量不应超过600m3。
与船底的距离小于h(见6的定义),或与船舷的距离小于w(见7和8的定义)的燃油管道,应在燃油舱内或紧邻燃油舱安装阀门或类似关闭装置。
应能从一个随时可进入的围闭处所内将这些阀门投入使用。
燃油舱内的吸阱可伸入由距离h所定义的边界线以下的双层底内,但这种吸阱应尽实际可能小且阱底与船底壳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h。
滤油设备:
400GT-10000GT 设14.6条滤油设备:1.其设计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含油混合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2.满足107(49)决议(2005年1月1日后安放龙骨。
若是1994年4月30日后安放龙骨为mepc.60(33))
10000GT----以上设14.7条滤油设备:1. 其设计经过主管机关批准,不超过15ppm;2.装有超过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和报警的装置;3.满足107(49)决议。
任何可按第16.2条规定将留存在燃油舱内的压载水排放入海的此类船舶,均应符合本条2的规定
可以免除滤油设备的要求:
操作性排油控制(机器处所):
对400GT以上的船舶
除本附则第4条(免除)和本条2、3(特殊区域以内和以外)及6(小于400GT)的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A 特殊区域之外: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除外:
1. 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14条满足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货泵舱的舱底
5.如果是油船,油性混合物不含货油残余物
B 特殊区域之内: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
下列条件者除外:
1. 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满足14.7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货泵舱的舱底
5.如果是油船,油性混合物不含油货油残余物
C南极区域,禁止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的排放。
操作性排油控制:
对400GT以下的船舶:对小于400总吨的船舶, 应按下列规定将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留存船上以随后排放至接收设备或排放入海:
1. 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满足主管机关认可的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油性混合物不含货油残余物
5.如果是油船,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货泵舱的舱底
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艏尖舱内载油
1979.12.31以后交船的4000总吨以上非油船及150GT以上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如需载运大量燃油,致使必需在任何燃油舱中装载不是清洁压载的压载水时,该压载水应排入接收设备,或使用本附则第14.2条规定的设备,按本附则第15条规定排放入海,并将这一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
1982.1.1.以后订合同,或者1982.7.1以后安放龙骨的400GT以上船,艏尖舱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装载油类。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最后一项纪录后保存3年
150GT以上油船/400GT以上非油船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机器处所的作业时,均应逐舱填写《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1.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3.残油(油泥)的收集和处理;
4.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
5.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
6.其他特殊或者意外情况。
滤油设备的任何故障均应记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油类记录簿每项作业应由高级船员签字,且每一页船长签字。
第I部分中的记录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其中一种语言。
如同时使用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在有争议或分歧时,应以该国官方语言为准。
专用压载舱SBT:
1.198
2.6.1以后交船DWT》20,000原油和DWT》30,000成品油船
2. 1982.6.1以前交船DWT》40,000原油和DWT》40,000成品油船(成品油船有认可的油分计,以能对排放的压载水中的含油量进行监督。
每艘采用清洁压载舱的成品油油船均应备有一份详细说明该系统并列有操作程序的《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
可视为具有专用压载舱的油船:
1. 可以不依靠利用货油舱装载压载水而安全地进行压载航行
2. 特殊情况下货油舱装载压载水。
这种额外压载水应按本附则第3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并应记入本附则第36条中所指的《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内。
3但对船长小于150 m的油船,其专用压载条件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PL:
1982.6.1以后交船DWT》20,000原油和DWT》30,000成品油船,除特殊要求外,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容量位于货舱长度范围内的专用压载舱。
以提供一种在发生搁浅或碰撞时防止油类外流的保护措施。
1996.7.6或以后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
适用范围:DWT》600的油船1996.7.6或以后交船
DWT》5000油船:整个货油舱长度应由下述压载舱或非载运油类的舱室处所加以保护
边舱或处所
双层底舱或处所
DWT为5000以下油船:
1996.7.6以前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
适用范围:DWT》5000的油船1996.7.6以前交船
重级别货油:
适用于DWT为600及以上的油船。
重级别油系指下述任何油类:
.1在15℃时密度高于900 kg/m3的原油;
.2在15℃时密度高于900 kg/m3或在50℃时运动粘度高于180 mm2/s的原油以外的油类;或
.3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
泵舱底的保护
适用于2007.1.1及以后建造的DWT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
1.泵舱底板高出基线至少达上述2所要求的最小高度,泵舱处不需要双层底构造。
2压载水泵应予合适布置,确保有效地从双层底舱抽水。
3.泵舱进水后不会使压载水或货油的泵吸系统无法运行,则不必设置双层底。
污油水舱
150GT以上油船设置满足要求污油水舱,1979.12.31或以前交船的油船,可以指定一个货油舱作为污油水舱。
污油水舱容量:
1:一个或一组布置,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
2:喷射器作为驱动液,无需加水,2%即可。
3:设有专用压载舱或清洁压载舱,2%即可。
若还有喷射器作为驱动液,无需加水,1.5%即可。
4:兼用船,仅在平坦舱壁装货油,减至1%。
5:兼用船,设有喷射器作为驱动液,无需加水,减至0.8%。
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至少应设置两个污油水舱。
泵吸、管路、排放布置
1. 油船开敞甲板两舷设排放汇集管,排污压载水或污油水。
2. 150GT以上油船,满足要求污压载水或污油水排放管路应在开敞甲板或通至最深压载水线之上的舷侧
3.1979.12.31以后交船150GT以上船,除满足要求水线下排放,应在上甲板或以上处所设有停止从货物区排放装置,能观察到排放管路入海,如在观察处所和排放控制处所之间有可靠通信,如电话或无线电装置,观察处所不需要设停止排放的装置。
4.小直径管路布置。
5.2010.1.1以后交船150GT以上油船,如装有与货油管路系统相通的海水吸入箱,则应设有一个海水吸入箱阀和隔离阀,并防止装卸货油时,进入海水管路。
排油监控系统
150GT以上油船设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控制系统
1.满足108(49)决议(2005年1月1日后安放龙骨,若1986年10月2日后安放龙骨为
A.586(14))
2.记录器,提供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的连续记录
3.这种记录应能鉴别时间和日期,保存3年
4.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本附则第34条的规定时,即自动停止排放任何油性混合物。
排油监控系统遇到任何故障即应停止排放
5.如有故障,可用手动操作替代,但应尽快维修,允许故障后单航次压载航行。
6.操作手册应批准,操作说明应满足要求
油水界面探测器
除特殊规定外,150GT以上油船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满足MEPC.5(XIII)决议要求的油水界面探测仪。
其他舱柜如需进行油水分离并拟从其中将排出物直接排放入海者,也应有这种探测器。
原油洗舱
1.198
2.6.1以后交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应设置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
2.主管机关应确保系统在该船第一次载运原油航行以后一年内或载运适合原油洗舱的原油第三个航次结束后(较晚者)满足要求。
3.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应满足要求,批准认可。
至少应包括经本组织通过的《原油洗舱系统设计、操作和控制技术条件》(织A.497(XII)决议修正,再经A.897(21)决议修正)的全部规定。
如果对船舶没有如本条1规定的要求,但其设置了原油洗舱装置,则应符合上述技术条件的安全方面的要求
操作性排油控制(货物区域):
A 特殊区域之外:
1.油船不再特殊区域之内;
2.距离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3.油船在航行途中;
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 n mile;
5.排放总量,1979.12.31或以前,不超过1/15000, 1979.12.31以后前,不超过1/30000;6.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正在运转。
7.不适用清洁或者专用压载的排放
B 特殊区域之内:
1. 除特殊规定外,禁止排放
2.不适用清洁或者专用压载的排放
3.不禁止仅有部分航程在特殊区域内的船舶在特殊区域外按照A的要求排放
对150GT以下的船舶
1. 将油类留存船上,将污染的洗涤液排入接收设备。
2.用于冲洗和流回到储存柜中去的全部油和水应排入接收设备
3.除非有足够的装置对允许排放入海的流出物进行有效的监测以确保符合本条的规定
原油洗舱操作
每艘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均应备有一份详细说明该系统和设备并列有操作程序的《操作与设备手册》
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货油/压载的作业最后一项记录后保存三年。
150GT以上油船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货油/压载的作业
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货油/压载的作业时,均应逐舱填写《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
1.货油的装载;
2.航行中货油过驳;
3.货油的卸载;
4.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
5.货油舱清洗(包括原油洗舱);
6.压载的排放,除专用压载排放;
7.排放污油水舱的水;
8.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所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的关闭;
9.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
10.残油的处理。
11其余特殊情况
排油监控系统的任何故障均应记入《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
小于150GT的油船,《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中应有用于洗舱和流回到储存柜中的油和水的总量的记录。
每项完成的作业,应由高级船员或有关作业的负责人签字,且每填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中的记录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其中一种语言。
如同时使用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在有争议或分歧时,应以该国官方语言为准。
油污应急计划
1.150GT以上油船/400GT以上非油船,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以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计划包括:
1根据公约制定的指南,包括船长和其他负责人报告油污事故应遵循的程序;
2.发生油污事故时应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3.为减少排油的详细说明书;
4处理污染时与当地政府和地方当局协调船上行动的程序和联络点。
油污应急计划+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所有载重量为5,000吨或以上的油船均应备有快速接入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程序的装置。
All oil tankers of 5000 tonnes deadweight or more shall have prompt access to computerized shore-based damage stability and residual structural strength calculation programs.
MEPC.107 (49) 决议:2005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
设备包括以下部分:
防止生活污水
2003.9.27生效初次/换证/附加
1.定义生活污水集污舱
2.生活污水
厕所、小便池
医务室(药房、病房)的面盆、洗澡盆等处所排出物活禽处所排出物
上述混合物
3.适用范围
1.GT400以上新船
2.GT400以下,核准15人以上新船
3.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GT400以上现有船
4.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GT400以下核准15人以上的现有船
检验:
均应配备下列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①制定的标
准和试验方法(MEPC.159(55)决议,2010.1.1以后安装上船的设备需满足)
.2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配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
各项设施,用于船舶在离最近陆地不到3 n mile的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3 集污舱,该集污舱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能
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集污舱的构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
应设有能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
5.标准接头
生活污水排放
防止垃圾污染
适用范围:
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所有船。
1.垃圾船舶正常营运期间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生活和作业废弃物(不包括鲜鱼)
2.特殊区域外处理垃圾、
(a)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
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处理入海;
特殊区域内处理垃圾
例外:
3.告示12m船长以上设置告示牌
4. 400GT以上船和核准15人以上船,应有垃圾管理计划(工作语言)
5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其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府
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以及从事海底矿产勘探和开发的固定和浮动平台,均应备有一份《垃圾记录簿》,记录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其中一种语言。
如同时使用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在有争议或分歧时,应以该国官方语言为准。
(a) 每项排放作业或完成的焚烧作业均应记入《垃圾记录簿》,并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焚烧或排放当日签字。
《垃圾记录簿》每填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b)每次焚烧或排放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焚烧或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
(c) 《垃圾记录簿》在船上的存放位置应易于在任何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
该记录簿应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二年。
(d) 如发生本附则第6条所述的排放、泄漏或意外落失,应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入落失的情况和原因。
主管机关可对以下船舶免除《垃圾记录簿》的要求:
(a) 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航行持续时间为1 h或以下的船舶;或
(b) 从事海底矿产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
防止空气污染
2005.5.19生效初次/年度/中间/换证/附加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
1.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和移动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进行检验发证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x或SOx和颗粒物质或所有3种排放类型造成大气污染以及随之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
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运转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任何燃料,包括馏分燃油和
残余燃油。
装置系指与本附则第12条有关的在船上安装的系统、设备、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绝
缘体或其他材料,但不包括对以前安装的系统、设备、绝缘体或其他材料的修理或重新充注、或者对手提灭火器的重新充注。
消耗臭氧物质:Halon CFC HCFC(氢化氯氟烃)
例外和免除: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的排放;任何因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排放:为船舶减排和控排技术研究进行的试航;海底采矿活动产生的排放
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2.消耗臭氧物质
禁止消耗臭氧物质装置(氢化氯氟烃除外):
2005.5.19以后建造船;
若2005.5.19以前建造船,或设备交付船上日期为2005.5.19以后,或实际交付船上日期为2005.5.19以后。
禁止使用氢化氯氟烃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