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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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2022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假设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
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
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
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
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
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
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
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
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
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
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
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
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
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
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
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
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
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表达。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
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何某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
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
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
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鼓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枯槁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
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
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
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
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
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分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2.《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是要放开司法官的手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
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
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
许的缺乏,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缺乏。"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
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
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
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
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以来
确实有局部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
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
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缺乏。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
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
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
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
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
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
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
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
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疑心,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
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缺乏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
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
3.对记录者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办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办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
绝大局部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表达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那么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鼓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地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