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角度浅析西安地铁暴力执法事件王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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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角度浅析西安地铁暴力执法事件王宗宝
发布时间:2023-07-17T05:08:06.697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9期作者:王宗宝
[导读] 2021年8月30日,西安地铁三号线一位女士因为其他乘客发生矛盾产生激烈争吵与轻微身体冲突,导致地铁秩序混乱。

地铁保安对其劝阻后使用暴力将其拖拽出地铁,导致女士身体私密部位暴露。

此次事件一经媒体报道以及在网络上公开后,引来网友一片谩骂。

专家与法律从业者对此次事件纷纷开始分析。

对于保安和女士的行为从不同角度探讨。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增多。

在面对不同冲突事件时,如何合理正确的处理仍然是一件难事,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此次西安地铁保安事件进行分析,并且部分涉及行政法的知识。

以此来探讨与寻找在面对不同突发事件,立法者与行政管理者应如何合理的面对与解决。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2021年8月30日,西安地铁三号线一位女士因为其他乘客发生矛盾产生激烈争吵与轻微身体冲突,导致地铁秩序混乱。

地铁保安对其劝阻后使用暴力将其拖拽出地铁,导致女士身体私密部位暴露。

此次事件一经媒体报道以及在网络上公开后,引来网友一片谩骂。

专家与法律从业者对此次事件纷纷开始分析。

对于保安和女士的行为从不同角度探讨。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增多。

在面对不同冲突事件时,如何合理正确的处理仍然是一件难事,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此次西安地铁保安事件进行分析,并且部分涉及行政法的知识。

以此来探讨与寻找在面对不同突发事件,立法者与行政管理者应如何合理的面对与解决。

关键词:突发事件;合理性;行政管理者
一、引言
据“西安公安 ”微信号,陕西西安市公安局 9 月 2 日通报:8 月 30 日 16 时 55 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

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

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

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 18 时 05 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此次事件的视频由于在网络上被疯狂转载,引起了重大的热议。

并且网友对于保安的批评呈现一边倒的局势。

网友们认为,保安的行为过于粗暴,使女性的尊严受到极大的冲击,是完全不合理的行为。

由于网友对于某一事件的评论往往以内心的道德情感为基础,缺乏法律人对于事件进行评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故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应当从事情的多个维度与重点进行刨析,来探讨保安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合理。

二、法的价值
首先,地铁作为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其应有的秩序。

该女子在公共场所大声拨打电话,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且不听他人劝阻,显然扰乱了地铁中的公共秩序。

但是此种违反的程度是轻微的。

随后,该女子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紧接着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

此时,该女子的行为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的程度已经升级,便需要利用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

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对于妨碍他人乘车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城市交通管理机构可以实施罚款的处罚措施。

从法条上来看,对于该女子的行为,仅仅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但是当前应该做的是合理阻止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并非罚款,地铁才能恢复到稳定的秩序中。

那么,保安的行为是合理的措施吗?不论是适当性还是必要性与狭义比例性,该保安的行为都是不符合的。

因此,通过对秩序与人权价值冲突进行比对,该保安的暴力拖拽行为是不符合常理的,已然侵犯了该女子的人权。

此次事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将该名女子进行强制带走,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实施暴力拖拽行为的保安,是否有权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而相应地也就不得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进行授权。

所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少数行政机关,并非全部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因此,认定该保安是否有权利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从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入手。

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制定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和第三十条规定。

在行政法规中,虽然肯定了安保人员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但也对其方法和手段进行限制。

而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规定,其并非行政机关,定性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更为妥当。

并且,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以委托,只能由有权利实施的行政机关行使。

因此,地铁中的保安是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的。

既然没有相应的权利,其行为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还超过相应的限度。

行为曝光后,还引起了更大的秩序混乱。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其目的属于维护公共秩序就不顾及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适当。

三、法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

西安地铁事件中,女子在地铁中高声打电话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

道德更多的要求其对他人或者集体的义务,而法律则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在公共场所高声打电话的行为是符合个人利益的行为,但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又对他人和集体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这时,道德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意识,便开始发挥其作用。

地铁中的其他人开始对该女子的行为进行劝阻。

但是,该女子认为高声打电话是其应有的权利,便开始与其他地铁乘客发生口角与肢体冲突。

这时,已经触犯了法律对于乘坐地铁中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规。

那么,此时已经使该女子的行为达到道德的最低限度。

法律法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也即对其进行罚款。

也可以通过合适的行为,如报警由警察来对其实施强制措施,来维护混乱的公共秩序。

道德与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通过此次西安地铁事件,一方面是保安行为本身的不合理,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法律常识的普及度没有达到。

因此,道德素质的提高是整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所应该马不停蹄做的事情。

四、法律责任
根据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 3 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 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 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 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所以,对李郭某,陈某的训诫不属于法律处理范畴。

对保安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属于行政责任中的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

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所做出的处罚属于党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所给予的处分,不属于法律责任。

五、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也不断增多。

同时,国民的人均素质也在不断提高。

道德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

通过西安地铁事件,我们更应该重视自身道德素质的提升,避免与他人所不必要的冲突。

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更应该遵守法律。

立法者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要更全面的考虑各种因素。

制定一系列合理准确的法律法规,减少因为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行政管理者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也应依法办事,合理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把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共同促进社会稳定,国家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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