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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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第一节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者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如对相对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收养关系的确认等,确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不同于公民的证明或非行政主体的鉴定行为,它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1、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2、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范围、范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预防纠纷发生。
3、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确认的实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认可。
有了这种认可,个人和组织才能申请各种应有的利益,才能保护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使其他人所承认和尊重。
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处理案件。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
(一)种类
1、依相对人是否申请,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前者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
后者如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
2、依确认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的确认。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如颁发身份证、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等;
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如授予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医务、建筑设计、会计、律师、导游等职业的人经考核后颁发相应证书;
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认证等。
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对收养关系的鉴证、对劳动合同、经济合同的鉴证。
对权利归属的确认——颁发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以及专利证书、商标等。
行政确认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必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当事人对行政确认有异议的,享有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
第二节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广泛运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
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许多方面,通过行政许可,控制和调节各种社会活动,规范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的项目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相关,发育程度越高,行政许可的项目则越少。
行政许可通常以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等法律凭证作为其基本表现形式,这些法律凭证统称为许可证。
如: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持枪证等。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授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是以普遍禁止为前提的)
3、行政许可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
(因而是要式法律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1)确认与许可经常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如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首先要确认相对人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另如,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属于确认,注册并颁发执业证书则属于许可;
2)有时二者重合。
如颁发企业营业执照,驾驶证等。
•二者的区别:
1)内容不同。
行政确认是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而
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或权利。
2)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确认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行政许可的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只向后发生。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给予的许可,它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没有特别的限制。
如驾驶许可、颁发营业执照等。
绝大多数许可属于一般许可。
特别许可,是指除了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或申请事项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
特别许可中,行政机关有裁量权。
故又称特许。
特别许可不可诉。
2、以行政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排他性行政许可和非排他性行政许可。
排他性行政许可也称独占性行政许可,是指某一相对人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未能再获得该项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非排他性行政许可,也称共存行政许可,是指可能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相对人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
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行政许可,如经营许可、驾驶许可等。
3、以行政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可分为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权利性行政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一定作为的义务,相对人可以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捕鱼许可、资源开采许可等。
附义务行政许可又称有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必须承担作为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丧失被许可权利的许可,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4、以行政许可存续时间为标准,可分为永久的行政许可和附期限的行政许可。
永久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其本人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将持续并永久有效的许可,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永久性居住证等。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将失去效力的许可,包括长期许可、短期许可和临时许可三种,具体期限依有关规定而确定,如食品卫生许可、出入境许可等。
三、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定赔偿,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裁决。
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赔偿裁决。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2、补偿纠纷的裁决。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涉及到补偿的还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
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4、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
三、行政裁决的程序
依法行政包含着程序合法,要通过立法规定行政裁决的程序。
行政实体法更多的是赋予行政主体公权力,限制私权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对行政主体的活动设置一些约束性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相对人的私权利,通过程序法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
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
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立案。
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答辩。
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决。
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4、审查。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
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
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5、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
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