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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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节监管协调
第1条银监会作为集团层面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集团范围的有效监管问题,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
监管协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监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明确各相关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在集团监管中的职责,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确定联席工作会议、联系机制、重大紧急问题磋商机制、合作开展检查与联合采取监管措施等协调工作机制。
(二)银监会积极寻求同集团附属非金融法人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同该行业的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与信息共享。
(三)为避免重复监管,银监会对集团附属金融法人机构的了解和评估,在集团母公司提供的信息之外,主要依赖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如有必要,可委托相关监管机构收集附属法人机构的特定信息。
在监管协作的范围内,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可从银监会获得集团运营中有可能影响到附属法人机构的信息。
(四)如果发现附属法人机构的活动可能会给集团运营
带来实质性风险,银监会将与相关监管机构协调,联合开展检查或测试。
(五)银监会促进各相关监管机构就集团范围监管问题形成统一意见。
对于金融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协调,通过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如存在具体监管分歧,银监会通过与其他监管机构监管合作途径,及时协调解决。
(六)银监会和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及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集团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检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外部处罚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等信息。
第2条银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对集团跨境业务的监管和协调做出安排。
第二节监管检查
第3条银监会通过持续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不定期地对集团重要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压力测试及情景分析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集团的运营状况,判断集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监管要求。
第4条银监会持续监测和分析集团信息,评估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
集团母公司应当为银监会的持续监管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定期报送集团风险评估报告,适时报送集团重大事项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5条银监会和集团母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
应当就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沟通,确保监管检查取得实效,促进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银监会可对集团的监管检查结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或实施后续检查。
第三节监管罚则
第6条银监会依法对集团母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遵守审慎监管要求,确保集团稳健经营。
对附属法人机构达不到集团审慎监管要求的,银监会可责令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提出限期纠正的要求。
附属法人机构属于证券业或保险业机构的,银监会进行协调,由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第7条对于集团母公司未按照银监会监管要求进行整改,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