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各种休假期间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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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各种休假期间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在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关于职工各种休假期间福利待遇配套政策至今尚未出台。为了加强对职工休假管理和加强劳动纪律情况的考核,现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职工各种休假期间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一、对各种休假请假者,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述请假理由,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写明请假起止日期,按审批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及时销假。
二、对休病假者,出具由专业科主任签字的病假诊断证明书,经医务处审批盖章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报人事科审核备案。休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根据《XX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通知》执行。
1.休病假六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同时按天扣发病假期间的保健费、车补等补贴。
2.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加工资性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工资性补贴按
80%计发;同时按天扣发病假期间的职务津贴、保健费、车补等补贴。
三、对休婚(晚婚)假、女职工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事先由本人申请报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对需要休丧假、探亲假职工可直接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报人事科审核备案。对已经批准的休假职工,在休假规定时间内工资照发,但要按天扣除休假期间的保健费、车补等补贴。
四、对请事假的,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事假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时间长短分级审批,三天以内的由科主任审批,七天以内的报主管院长审批,七天以上的报院长审批,批准后到人事科审核备案。遇特殊情况延长休假时间应事先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对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放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各部门科主任对本科室考勤一定要认真负责,如实考勤,及时收集请假批条和有关部门证明,如实填写考勤表。
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休假或无故不按时销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时,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和责任,均属个人行为,医院不负任何责任。对不如实填报考勤的科室和个人,要追究科主
任及考勤员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