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站专职教师确定职称的意见-[83]教干字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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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站专职教师确定职称的意见
正文:
---------------------------------------------------------------------------------------------------------------------------------------------------- 教育部关于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站专职教师确定职称的意见
(1983年2月23日(83)教干字005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教办、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有关企、事业单位为高等学校建立的函授站中,按照高等学校函授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的专职教师,可根据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一九八二年《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具备了助教、讲师条件的,分别评定助教、讲师职称。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目前函授站的情况,就有关评定教师职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函授站评定教师职称,只限在经我部审定同意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站中进行。

二、鉴于函授站的情况较为复杂,建站单位和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在确定和提升函授站专职教师的职称时,必须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切实考查教学效果,严格按照国务院《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实施意见》的规定掌握条件,以保证质量。

三、从非高等学校调入函授站的专职教师,须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确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确定教师职称。

他们原有的其他职称,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的教师职称。

四、函授站专职教师评定助教、讲师职称,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

对不具备规定学
历的专职教师,建站单位除应对其业务水平和教学效果作出鉴定外,还应会同举力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组织他们进修提高,补上大学本科的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知识,经测验合格,证明其已经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并能胜任助教、讲师工作的,方可参加确定和提升助教、讲师职称。

五、函授站专职教师评定助教和讲师职称,须按以下评审程序进行:由建站单位和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本人得交担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方面的总结及有关材料,并作工作报告,然后由建站单位和函授部写出综合意见,经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评审组织(吸收函授部有关人员参加)审核,填写呈报表,报学校审批确定和提升讲师职称的,需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备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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