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汽车认证法规解读-操纵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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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试验测量的次数) 车辆翻倾的位置时,测量车辆每个轴轮胎的侧向变形(测Δ——质量中心的侧偏移量) 平台一侧的车轮分离时,记录α=f(t)、φf'=f(t)和φr'=f(t)。 簧上质量侧倾角φ:
试验过程
质量中心的簧上质量侧倾角平均值按以下公式计算:
l1——侧倾角测量处前截面至车辆质量中心的距离;
是沥青混凝土表面,用水喷淋,牵引系数达到0.3 ~ 0.6。
5.2.4试验过程中,任何方向的风速不应超过5 m/s。进行试验时环境空气温度应当为
-5°C ~ + 30°C,能见度不低于 1k m。
5.2.5进行试验行驶之前,检查轮胎压力,应当行驶不小于15 km 距离,使车辆轮胎和
组件预热。
5.3 求方向盘上的力 Fn
5.4 “稳定性”试验
5.4.1车辆内转向轮(指向圆心)沿半径50 m的圆弧运动,速度为(50 ±2)km/h(对于M1、 N1 类车辆),松开加在方向盘上的力时,车辆离开圆形轨道。车速应保持恒定,直到方 向盘转动极限时松开上面的力,但最长不超过6 s,此后为试验驾驶结束.6s 钟后,应当记 录剩下的角度,直到回到中间位置。向每一个方向转动方向盘时,应进行不少于三次行 驶。
法规要求
4.2 转向稳定性
4.2.1 本要求适用于M 类和N 类车辆。 4.2.2 松开方向盘后方向盘转向角不应增加。(必须自动回正) 4.2.3 转向轮和方向盘应当自动回到中间位置一侧。 4.2.4 松开方向盘后6 s 内未回到中间位置的方向盘转向角最小值不应超过车辆 沿50 m 半径圆运动时对应方向盘转向角的30%。 4.2.5 方向盘返回中间位置的过程不应当振动。允许方向盘在任何方向通过中间 位置一次。
法规要求
4.3.5簧上质量侧倾角φ: φ ≤φn ( φn——侧倾角最大允许值) 极值φn 取决于横向稳定性系数qs;
法规要求
4.4 “方向盘冲击”试验过程中的稳定性(转向瞬态响应试验)
4.4.1 本要求适用于M 类和N 类车辆。 4.4.2 行进稳定性通过转向能力和对车辆操纵灵敏度特性、角速度甩摆Δψ1和角速度90% 反应的时间来计算。 4.4.3 转向能力和对车辆操纵敏感度特性是方向盘转向角δn 和稳定侧向加速度ay 的关系 式。 4.4.4 M1、M2 和N1 类车辆的方向盘转向角δn应当在下表确定的范围内。
试验过程
5.4.2 试验过程中,应按时间测量和记录方向盘转向角δn。 试验结果:
方向盘剩余转向角的平均值; 方向盘是否存在振荡的结论。
5.5 “试验台上翻倾”试验
5.5.1。试验车辆安装到平台的支撑平面上时,其纵向轴应与平台转动轴平行。车辆转动 轮的安装位置应当与直线运动一致。这时,应拉起驻车制动器。为防止车辆滑动和翻 倾,应当安装专用装置. 5.5.2平台倾斜的角速度≤ 0.5 °/s ,直到单车一侧的所有车轮离开支撑平面,目视确定 分离的时间。 5.5.3 试验过程中,试验和记录以下参数: αi——静态稳定角(翻倾平台支撑平面相对于水平支撑平面的倾斜角); φ'ri, φ'fi ——车辆簧上质量相对于前悬/后悬区内水平支撑平面的倾斜角 ,
5.3.1对于静止车辆:
方向盘应当从中间位置慢慢向右转至停止并固定,车辆向前或向后移动 0.4~0.6 m;
然后由最右位置转向最左位置并固定,使车辆继续移0.4~0.6 m;然后使静止车辆的
方向盘返回中间位置。车辆沿半径Rd = 12 m 或最小半径(如果半径大于12 m)的圆
周运动时(转向有助力时发动机怠速下进行,转向无助力时不运行发动机。)根据
稳定侧向加速度从2 m/s2 到 4 m/s2 的90%反应时间: Δt90 ≤ 0.3 s (对于M1、M2、N1 类车辆)
(Δt90——车辆90%的反应时间,等于达到方向盘转向角稳定值50%的时间与达 到车辆角速度稳定值90%的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
4.5 “转向”和“变道”试验过程中的操纵和稳定性
5. 试验方法 5.1试验设备条件 5.2 试验车辆、道路、环境条件 5.3 求方向盘上的力 Fn 5.4 “稳定性”试验 5.5 “试验台上翻倾”试验 5.6 “方向盘冲击”试验 5.7 “转弯”和“变道”试验 5.8“行驶”试验---主观评价
试验过程
试验过程
5. 试验方法 5.1试验设备条件
4.3 “试验台翻倾”试验过程中的横向静态稳定性
4.3.1 本要求适用于M、N 和O 类车辆(除越野车辆及公路车队车辆) 4.3.2 车辆侧翻时静态稳定性参数:
静态稳定角αss——侧翻平台支撑平面相对于水平面的倾斜角,是一辆车一侧 所有车轮或一列铰接公路车队一侧所有车轮与支撑平面分离时的角度;
簧上质量侧倾角φ——翻倾平台支撑平面与穿过车辆质量中心的簧上质量横 轴(Y轴)之间的夹角(车辆在翻倾平台上倾斜时的角)。
4.6“行驶”试验过程中车辆的操纵与稳定性----主观评价
4.6.1 本要求适用所有类型的车辆。 4.6.2 车辆在各运行交通状态下的操纵与稳定性由试验专家按等级用下表中的五点等级表 确定。各参数的估计值不应低于推荐值。 4.6.3车辆操纵与稳定性等级表:
车辆操纵与稳定性建议值:
法规要求
4.6.4 任何参数的等级小于3.5 时,应再由两个研究人员重复试验。 4.6.5 如果试验过程中某个参数的等级低于推荐的值,可以允许车辆在其操纵速度限制的 条件下在通用道路上运行,以保证参数等级达到要求的水平。
法规要求
4.4.5 车辆的角速度甩摆根据下式计算:
Δψ1= f(ay)
超过稳定值的车辆角速度甩摆Δψ1 值( M1, M2, N1类车辆)不应超过下列所述值,
侧向加速度ay=2m/s2 时, Δψ1 ' ≤30% 侧向加速度ay=4 m/s2 时, Δψ1 ' ≤80% 4.4.6 车辆90%反应的时间特性Δt90=f(ay)
5.1.1测量系统的偏差应在下表范围内:
——
试验过程
5.1.2 翻倾平台相对于水平面的旋转角度≥60° ,平台应当配备链子和绳索及支柱等安 全装置,以防止车辆轮胎沿横向滑动。
5.2 试验车辆、道路、环境条件
5.2.1试验前车辆轮胎的磨损应当均匀,不超过整个花纹高度的40%。 5.2.2试验之前,车辆应装载制造商申报的有效载荷。
俄罗斯汽车认证法规解读--操纵稳定性
法规要求 试验过程 与国标区别
目录
1.法规文件号
法规要求
认证试验项目 操纵稳定性
法规号 GOST R 52302-2004
实施时间 2006.1.1
2.法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 GOST P 52051 第M、N 和O 类的道路车辆,以下车辆除 外: - 最大车速小于40 km/h; - 重型拖车和重型半拖车; - 设计于不在通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4.5.1 本要求适用于M、N 和O 类车辆 4.5.2 车辆操纵时的最大速度V'm是指在不超出道路标志边界行驶时或车轮与道路表面 分离时的最高速度下三次行驶的速度算术平均值。(操纵M1 类车辆时,车辆任意一侧 的全部车轮不应与路面分离。) 4.5.3 试验过程中得到的V'm 值不应低于下表中所示的Vm 标准值:
V'm ≥ Vm
法规要求
4.5.3.1进行“Rt=35 m 转弯”操纵的Vm 车速标准值:
4.5.3.2进行“Se= 20 m 变道试验”操纵时的Vm 车速标准值: 4.5.3.3进行“Se=16 m 变道试验”操纵时的Vm 车速标准值
法规要求
4.5.4 发动机排气量≤ 1.2 L的载客车辆和专用车辆,“转弯”和“变道”时操纵速度的 标准值减少5%。 4.5.5 进行“转弯”操纵时,各类车辆均不应产生无阻尼行进振荡。 4.5.6 当试验车辆的V'm值比标准Vm 值低10%以下时,根据按4.6进行的“行驶”试验结 果确定试验车辆在通用道路上行驶的可能性,以确定最大允许速度。 4.5.7 当试验车辆的V'm 值比标准Vm 值低10%以上时,禁止在通用道路上行驶。
轿车驾驶员和一名轿车乘客2× (68 ± 1) kg。 5.2.3进行试验的路段应当水平、干燥、均匀、清洁。(沥青混凝土表面) 任何方向的最大允许坡度≤ 1%.
试验过程
“直线”试验的路段应当高度和深度超过20 mm 的局部隆起和局部凹陷,局部隆起和
局部凹陷的面积不应超过20 cm2。
“行驶”试验的道路应当有干燥(牵引系数为0.75 + 0.05)和潮湿表面。潮湿表面应当
法规要求
hrt——在穿过质量中心的横截面内,侧倾轴在支撑平面以上的高度(mm),如果无法得到 精确数据,hrt 的值可取车轮的静态半径.; Δ——质量中心的侧偏移量,用测量轮胎侧面变形求得(mm)。 判定静态稳定角αss 的值:(αss ≥ αn )
法规要求
qs值 M1 类车辆(越野车除外)、O1 类拖挂车的qs 值参考范围。
(此处法规解读主要针对M1类车辆)
法规要求
3.名词定义
本标准根据 GOST 17697、GOST 16504 规定使用术语,同时使用以下定义的术语: 3.1 车速(V):车辆质量中心的线速度。 3.2 车辆角速度甩摆(Δψ1):车辆由直线运动改为圆周运动时车辆角速度超过其稳定值的 量。 3.3 方向盘力(Fn):方向盘转动或防止转动时轮缘上要求的力。 3.4 转向系稳定性:转向系特性,指在松开方向盘上的力后,转向轮与方向盘在离开中间位 置后,自动返回中间位置。 3.5 转向系减速比(is):方向盘转向角与转向轮平均转向角之比,可以在方向盘任何转向 角测定。
4.1 方向盘上的力
方向盘上的力不应超过下表中的值。
车辆类型
方向盘上的力,最大值(N)
静止车辆
运动车辆
无助力转向 带助力转向 带可操纵助 助力转向发 力转向 生故障时
M1
200
M2
250
60
150
300
M3
350
250
450
200
N1
300
300
180
N2
350
250
400
N3
250
200
450*
对于有两个或更多带转向轮的轴的卡车,允许500 N。
关系式δn=f(t)测得的转动方向盘的角角,度;
T——方向盘转动时间,s。
Fn——方向盘上的力,N;(测量结果是左转时方向盘上的力Fn.l 和向右转时的力
Fn.r 所有测量的平均值。)
试验过程
5.3.2对于运动车辆: 5.3.2.1车辆加速到(10 ± 2) km/h,然后以这个速度沿直线继续行驶, 进入试验路段,应 当以恒定的角速度将方向盘轮流转向一侧极限位置,然后向另一侧极限位置。 5.3.2.2有可操纵转向助力型的车辆,应确保(4.00 ± 0.25) s 内由直线 运行变为沿最小半径Rd(12.00 ± 0.05) m的圆做圆周运动时方向盘的转动速度。 5.3.2.3助力转向故障、失效的车辆,应当确保M1、M2、N1 和N2 型车辆在(4.00±0.25) s 内,沿半径为(20.00 ± 0.05) m 的圆做圆周运行时方向盘的转动速度。 (助力转向的故障可断开液压泵或电动助力转向的电动助力模仿。) 5.3.3试验过程中,试验和记录以下参数: δn——方向盘转向角,度; Fn——方向盘上的力,N; (Fn.r 和Fn.l 的平均值) V——车速,km/h; t——方向盘转动时间,s。
法规要求
4.法规基本要求 4.1 方向盘上的力 4.2 转向稳定性 4.3 “试验台翻倾”试验过程中的横向静态稳定性 4.4 “方向盘冲击”试验过程中的稳定性(转向瞬态响应试验) 4.5 “转向”和“变道”试验过程中的操纵和稳定性 4.6“行驶”试验过程中车辆的操纵与稳定性----主观评价
法规要求
l2——侧倾角测量处后截面至车辆质量中心的距离。
φfi=φf'i-αi
φri=φr'i-αi
5.5.4测量结果:
车辆一侧车轮离开平台时横向静态稳定角 αss 的平均值; -同一时间侧倾角的平均值φ。
5.6 “方向盘冲击”试验
法规要求
4.3.3 试验过程中车辆翻倾时的静态稳定角αss ≥标准值αn , (M1类参考值:αn ≥40) 静态稳定角标准值αn 取决于静态稳定系数qs:
b——折减到穿过车辆质量中心的平台上车辆横截面的轮距(图1)(mm); h——质量中心在支撑平面以上的高度(mm)。
4.3.4质量中心的高度h:
试验过程
质量中心的簧上质量侧倾角平均值按以下公式计算:
l1——侧倾角测量处前截面至车辆质量中心的距离;
是沥青混凝土表面,用水喷淋,牵引系数达到0.3 ~ 0.6。
5.2.4试验过程中,任何方向的风速不应超过5 m/s。进行试验时环境空气温度应当为
-5°C ~ + 30°C,能见度不低于 1k m。
5.2.5进行试验行驶之前,检查轮胎压力,应当行驶不小于15 km 距离,使车辆轮胎和
组件预热。
5.3 求方向盘上的力 Fn
5.4 “稳定性”试验
5.4.1车辆内转向轮(指向圆心)沿半径50 m的圆弧运动,速度为(50 ±2)km/h(对于M1、 N1 类车辆),松开加在方向盘上的力时,车辆离开圆形轨道。车速应保持恒定,直到方 向盘转动极限时松开上面的力,但最长不超过6 s,此后为试验驾驶结束.6s 钟后,应当记 录剩下的角度,直到回到中间位置。向每一个方向转动方向盘时,应进行不少于三次行 驶。
法规要求
4.2 转向稳定性
4.2.1 本要求适用于M 类和N 类车辆。 4.2.2 松开方向盘后方向盘转向角不应增加。(必须自动回正) 4.2.3 转向轮和方向盘应当自动回到中间位置一侧。 4.2.4 松开方向盘后6 s 内未回到中间位置的方向盘转向角最小值不应超过车辆 沿50 m 半径圆运动时对应方向盘转向角的30%。 4.2.5 方向盘返回中间位置的过程不应当振动。允许方向盘在任何方向通过中间 位置一次。
法规要求
4.3.5簧上质量侧倾角φ: φ ≤φn ( φn——侧倾角最大允许值) 极值φn 取决于横向稳定性系数qs;
法规要求
4.4 “方向盘冲击”试验过程中的稳定性(转向瞬态响应试验)
4.4.1 本要求适用于M 类和N 类车辆。 4.4.2 行进稳定性通过转向能力和对车辆操纵灵敏度特性、角速度甩摆Δψ1和角速度90% 反应的时间来计算。 4.4.3 转向能力和对车辆操纵敏感度特性是方向盘转向角δn 和稳定侧向加速度ay 的关系 式。 4.4.4 M1、M2 和N1 类车辆的方向盘转向角δn应当在下表确定的范围内。
试验过程
5.4.2 试验过程中,应按时间测量和记录方向盘转向角δn。 试验结果:
方向盘剩余转向角的平均值; 方向盘是否存在振荡的结论。
5.5 “试验台上翻倾”试验
5.5.1。试验车辆安装到平台的支撑平面上时,其纵向轴应与平台转动轴平行。车辆转动 轮的安装位置应当与直线运动一致。这时,应拉起驻车制动器。为防止车辆滑动和翻 倾,应当安装专用装置. 5.5.2平台倾斜的角速度≤ 0.5 °/s ,直到单车一侧的所有车轮离开支撑平面,目视确定 分离的时间。 5.5.3 试验过程中,试验和记录以下参数: αi——静态稳定角(翻倾平台支撑平面相对于水平支撑平面的倾斜角); φ'ri, φ'fi ——车辆簧上质量相对于前悬/后悬区内水平支撑平面的倾斜角 ,
5.3.1对于静止车辆:
方向盘应当从中间位置慢慢向右转至停止并固定,车辆向前或向后移动 0.4~0.6 m;
然后由最右位置转向最左位置并固定,使车辆继续移0.4~0.6 m;然后使静止车辆的
方向盘返回中间位置。车辆沿半径Rd = 12 m 或最小半径(如果半径大于12 m)的圆
周运动时(转向有助力时发动机怠速下进行,转向无助力时不运行发动机。)根据
稳定侧向加速度从2 m/s2 到 4 m/s2 的90%反应时间: Δt90 ≤ 0.3 s (对于M1、M2、N1 类车辆)
(Δt90——车辆90%的反应时间,等于达到方向盘转向角稳定值50%的时间与达 到车辆角速度稳定值90%的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
4.5 “转向”和“变道”试验过程中的操纵和稳定性
5. 试验方法 5.1试验设备条件 5.2 试验车辆、道路、环境条件 5.3 求方向盘上的力 Fn 5.4 “稳定性”试验 5.5 “试验台上翻倾”试验 5.6 “方向盘冲击”试验 5.7 “转弯”和“变道”试验 5.8“行驶”试验---主观评价
试验过程
试验过程
5. 试验方法 5.1试验设备条件
4.3 “试验台翻倾”试验过程中的横向静态稳定性
4.3.1 本要求适用于M、N 和O 类车辆(除越野车辆及公路车队车辆) 4.3.2 车辆侧翻时静态稳定性参数:
静态稳定角αss——侧翻平台支撑平面相对于水平面的倾斜角,是一辆车一侧 所有车轮或一列铰接公路车队一侧所有车轮与支撑平面分离时的角度;
簧上质量侧倾角φ——翻倾平台支撑平面与穿过车辆质量中心的簧上质量横 轴(Y轴)之间的夹角(车辆在翻倾平台上倾斜时的角)。
4.6“行驶”试验过程中车辆的操纵与稳定性----主观评价
4.6.1 本要求适用所有类型的车辆。 4.6.2 车辆在各运行交通状态下的操纵与稳定性由试验专家按等级用下表中的五点等级表 确定。各参数的估计值不应低于推荐值。 4.6.3车辆操纵与稳定性等级表:
车辆操纵与稳定性建议值:
法规要求
4.6.4 任何参数的等级小于3.5 时,应再由两个研究人员重复试验。 4.6.5 如果试验过程中某个参数的等级低于推荐的值,可以允许车辆在其操纵速度限制的 条件下在通用道路上运行,以保证参数等级达到要求的水平。
法规要求
4.4.5 车辆的角速度甩摆根据下式计算:
Δψ1= f(ay)
超过稳定值的车辆角速度甩摆Δψ1 值( M1, M2, N1类车辆)不应超过下列所述值,
侧向加速度ay=2m/s2 时, Δψ1 ' ≤30% 侧向加速度ay=4 m/s2 时, Δψ1 ' ≤80% 4.4.6 车辆90%反应的时间特性Δt90=f(ay)
5.1.1测量系统的偏差应在下表范围内:
——
试验过程
5.1.2 翻倾平台相对于水平面的旋转角度≥60° ,平台应当配备链子和绳索及支柱等安 全装置,以防止车辆轮胎沿横向滑动。
5.2 试验车辆、道路、环境条件
5.2.1试验前车辆轮胎的磨损应当均匀,不超过整个花纹高度的40%。 5.2.2试验之前,车辆应装载制造商申报的有效载荷。
俄罗斯汽车认证法规解读--操纵稳定性
法规要求 试验过程 与国标区别
目录
1.法规文件号
法规要求
认证试验项目 操纵稳定性
法规号 GOST R 52302-2004
实施时间 2006.1.1
2.法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 GOST P 52051 第M、N 和O 类的道路车辆,以下车辆除 外: - 最大车速小于40 km/h; - 重型拖车和重型半拖车; - 设计于不在通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4.5.1 本要求适用于M、N 和O 类车辆 4.5.2 车辆操纵时的最大速度V'm是指在不超出道路标志边界行驶时或车轮与道路表面 分离时的最高速度下三次行驶的速度算术平均值。(操纵M1 类车辆时,车辆任意一侧 的全部车轮不应与路面分离。) 4.5.3 试验过程中得到的V'm 值不应低于下表中所示的Vm 标准值:
V'm ≥ Vm
法规要求
4.5.3.1进行“Rt=35 m 转弯”操纵的Vm 车速标准值:
4.5.3.2进行“Se= 20 m 变道试验”操纵时的Vm 车速标准值: 4.5.3.3进行“Se=16 m 变道试验”操纵时的Vm 车速标准值
法规要求
4.5.4 发动机排气量≤ 1.2 L的载客车辆和专用车辆,“转弯”和“变道”时操纵速度的 标准值减少5%。 4.5.5 进行“转弯”操纵时,各类车辆均不应产生无阻尼行进振荡。 4.5.6 当试验车辆的V'm值比标准Vm 值低10%以下时,根据按4.6进行的“行驶”试验结 果确定试验车辆在通用道路上行驶的可能性,以确定最大允许速度。 4.5.7 当试验车辆的V'm 值比标准Vm 值低10%以上时,禁止在通用道路上行驶。
轿车驾驶员和一名轿车乘客2× (68 ± 1) kg。 5.2.3进行试验的路段应当水平、干燥、均匀、清洁。(沥青混凝土表面) 任何方向的最大允许坡度≤ 1%.
试验过程
“直线”试验的路段应当高度和深度超过20 mm 的局部隆起和局部凹陷,局部隆起和
局部凹陷的面积不应超过20 cm2。
“行驶”试验的道路应当有干燥(牵引系数为0.75 + 0.05)和潮湿表面。潮湿表面应当
法规要求
hrt——在穿过质量中心的横截面内,侧倾轴在支撑平面以上的高度(mm),如果无法得到 精确数据,hrt 的值可取车轮的静态半径.; Δ——质量中心的侧偏移量,用测量轮胎侧面变形求得(mm)。 判定静态稳定角αss 的值:(αss ≥ αn )
法规要求
qs值 M1 类车辆(越野车除外)、O1 类拖挂车的qs 值参考范围。
(此处法规解读主要针对M1类车辆)
法规要求
3.名词定义
本标准根据 GOST 17697、GOST 16504 规定使用术语,同时使用以下定义的术语: 3.1 车速(V):车辆质量中心的线速度。 3.2 车辆角速度甩摆(Δψ1):车辆由直线运动改为圆周运动时车辆角速度超过其稳定值的 量。 3.3 方向盘力(Fn):方向盘转动或防止转动时轮缘上要求的力。 3.4 转向系稳定性:转向系特性,指在松开方向盘上的力后,转向轮与方向盘在离开中间位 置后,自动返回中间位置。 3.5 转向系减速比(is):方向盘转向角与转向轮平均转向角之比,可以在方向盘任何转向 角测定。
4.1 方向盘上的力
方向盘上的力不应超过下表中的值。
车辆类型
方向盘上的力,最大值(N)
静止车辆
运动车辆
无助力转向 带助力转向 带可操纵助 助力转向发 力转向 生故障时
M1
200
M2
250
60
150
300
M3
350
250
450
200
N1
300
300
180
N2
350
250
400
N3
250
200
450*
对于有两个或更多带转向轮的轴的卡车,允许500 N。
关系式δn=f(t)测得的转动方向盘的角角,度;
T——方向盘转动时间,s。
Fn——方向盘上的力,N;(测量结果是左转时方向盘上的力Fn.l 和向右转时的力
Fn.r 所有测量的平均值。)
试验过程
5.3.2对于运动车辆: 5.3.2.1车辆加速到(10 ± 2) km/h,然后以这个速度沿直线继续行驶, 进入试验路段,应 当以恒定的角速度将方向盘轮流转向一侧极限位置,然后向另一侧极限位置。 5.3.2.2有可操纵转向助力型的车辆,应确保(4.00 ± 0.25) s 内由直线 运行变为沿最小半径Rd(12.00 ± 0.05) m的圆做圆周运动时方向盘的转动速度。 5.3.2.3助力转向故障、失效的车辆,应当确保M1、M2、N1 和N2 型车辆在(4.00±0.25) s 内,沿半径为(20.00 ± 0.05) m 的圆做圆周运行时方向盘的转动速度。 (助力转向的故障可断开液压泵或电动助力转向的电动助力模仿。) 5.3.3试验过程中,试验和记录以下参数: δn——方向盘转向角,度; Fn——方向盘上的力,N; (Fn.r 和Fn.l 的平均值) V——车速,km/h; t——方向盘转动时间,s。
法规要求
4.法规基本要求 4.1 方向盘上的力 4.2 转向稳定性 4.3 “试验台翻倾”试验过程中的横向静态稳定性 4.4 “方向盘冲击”试验过程中的稳定性(转向瞬态响应试验) 4.5 “转向”和“变道”试验过程中的操纵和稳定性 4.6“行驶”试验过程中车辆的操纵与稳定性----主观评价
法规要求
l2——侧倾角测量处后截面至车辆质量中心的距离。
φfi=φf'i-αi
φri=φr'i-αi
5.5.4测量结果:
车辆一侧车轮离开平台时横向静态稳定角 αss 的平均值; -同一时间侧倾角的平均值φ。
5.6 “方向盘冲击”试验
法规要求
4.3.3 试验过程中车辆翻倾时的静态稳定角αss ≥标准值αn , (M1类参考值:αn ≥40) 静态稳定角标准值αn 取决于静态稳定系数qs:
b——折减到穿过车辆质量中心的平台上车辆横截面的轮距(图1)(mm); h——质量中心在支撑平面以上的高度(mm)。
4.3.4质量中心的高度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