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公文文稿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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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文文稿的审核
第一篇:谈谈公文文稿的审核
公文文稿的审核是文稿送交领导人签发前的关键性程序。
它前承拟稿环节,后启签发环节,在整个公文处理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着公文的质量。
公文文稿的审核工作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经验丰富、水平较高的文字秘书负责,主要对文稿内容、政策界限、事实数据、实施举措、决策意图、条理结构、文字表达、行文程序、公文格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
结合公文处理的实践,本文就机关单位的公文审核,从以下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审核重点和审核标准,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审政策界限准确与否
就具体的机关单位而言,公文是机关单位各种决策及其实施措施的载体,其内容既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又要对下级单位负责。
对上级机关负责,就是说其公文承载的任何决策必须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其上级机关的指示相一致,必须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符合,任何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都必须坚决予以修正,否则,即使已经分发出去的公文也是难以生效的。
对下级单位负责,就是说其公文内容必须与下级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协调,其决策及其实施措施必须对下级单位的工作有具体而实在的指导意义。
在具体的公文实践中,我们发现下级机关单位的公文,能够很好地维护上级机关的权威性,公文的内容与国家政策、法律及其上级机关的指示相一致,无矛盾之处。
但自己机关单位制定的政策和实施意见,有时却出现政策界限模糊、政策规定过死或过宽泛、政策前后矛盾等错误,给下级机关的执行带来不少困难。
所以,公文的政策界限,必须从与国家大政方针的一致性和对下级机关单位的政策清晰度这两个方面去审核,惟此,方能全面地吃准各种政策。
二审事实数据真实与否
公文是政策的载体,事实数据是决策的依据,那么事实数据的真
实性就关系着政策的真实性与可行性。
可见,符合实际的事实数据即真实可*的事实数据才是公文的真正生命。
凡公文涉及到的对具体人的评价,对工作的全面分析,都要运用辩证的观点去审核,既看到长处也看到短处,既看到成绩也看到不足,力求客观准确。
凡公文涉及到具体事情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保证真实地叙说整个过程,不护短,不溢美,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坚决杜绝情感偏差,克服主观倾向,还事实以真面目。
凡公文涉及到的具体数据,一定要来之有据,查之有凭,不可以想当然地预计,也不可以主观地估摸。
即使是细微的浮夸也会给机关单位,甚至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审实施举措可行与否
实施措施是公文的主体所在,在公文中占有较大的篇幅,当然是公文审核的着力点之一。
实施措施的审核应当从三个方面把握:公文所列措施内容是否切实可行,各种措施的依据是否真实充分;各种措施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各种概念是否恰当周延;各种措施或具体事项由哪个部门执行,谁是负责人,怎样执行,有怎样的期限和要求,这些情况交代得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有了周详恰当、切实可行、具体明确的实施举措,就便于公文的运行,便于实施措施的贯彻执行。
四审决策意图明确与否
决策既是集思广益的结果,又是领导集体智慧的体现。
从行政决策方面和行政执行方面看,领导意图就是今后单位发展的大政方针。
那么,公文文稿所承载的决策内容,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是领导的意图,或者说公文承载的内容与领导意图是完全一致的。
因而,领导意图体现的明确与否,也是公文文稿审核的主要方面。
决策意图的审核应当把握两个方面:要结合决策会议的记录或者会后纪要,结合领导人的表述,力求使领导决策精神在公文文稿中得以充分展现;要审核公文的引文和引言部分,保证领导的决策表述原
汁原味、不差分毫。
一定条件下,可以说符合了领导的意图,也就保证了公文观点的正确,保证了决策意图的鲜明体现。
五审结构条理清楚与否
公文的实用性相当强,所以,公文必须能收到这样一个效果:人们阅读完公文以后,就知道干什么,怎么干,什么标准。
这就要求公文的表述一定要特别地清晰。
这样,结构与条理在公文中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公文的结构必须严谨,条理必须清楚。
公文一般采用“凭——析——断”的结构,“凭”是公文的目的,常用“为了”、“依据”、“遵照”等词语,表述清楚行文的根据和目的;“析”是公文的主体,具体安排任务,部署工作,是公文的核心部分,占有比较大的篇幅;“断”是在公文最后提出的希望和要求,起强调作用。
这样的结构布局已经成为了固定的式样,较为周密严谨。
公文主体部分的容量较大,篇幅较长,很容易理不出头绪,造成模糊不清的现象,影响公文内容的表达。
因此,这一部分审核的重点就是公文主体的条理性问题,我们提倡用结构层次序数的办法,做到条理清晰,结构严谨。
条理清晰的公文,会给我们领会公文精神,实践公文内容带来许多的便利。
六审文字表达得体与否
审核公文文字表达的工作量很大,常从义的表达和形的表达两个方面去审核。
审核义的表达,主要包括四个层面:措辞是否准确,表达是否周密,文字是否流畅,文件中的观点、思想、意见和主张是否得以完整体现。
文从字顺,准确简练,通俗易懂,语言得体是这一层面的审核标准;文句段落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文句段落之间是否具有张力,这是公文真实性的保证。
一般不使用积极修辞,若有必要使用,则必须恰当,以能有力地表现主旨、服务于文稿内容为标准。
审核形式的表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看使用的标点符号是否合适,有无滥用和省略,要避免通篇一逗到底的现象,做到使用标点符号正确、规范;必须消灭文稿中的错字、白字、生僻字等现象,尤其
避免在关键地方出现错别字;相关法规对公文的文面书写有一些具体规定,一定要得到贯彻。
七审行文程序恰当与否
确保行文程序的合法性,保证行文手续符合要求,是公文审核的又一重要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就“行文规则”和“发文办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也自然成为审核行文程序的两大标准,具体审核可以参照办理。
这里扼其要而述之:
要从实际效用的角度出发,审核行文的必要性,确有必要方可行文。
要从机关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审核行文关系。
要从公文制发的过程(公文制发过程为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审核行文的程序。
要从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审核行文方式。
八审公文格式规范与否
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施行已经5年多了,但基层机关单位真正能做到格式与新规定完全符合的公文的确不多,在公文格式的运用方面存在着一些疏漏,因而,公文格式的审核将是当前公文审核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第二篇:公文文稿格式
标题(二号华文中宋)
单位报告人姓名(3号楷体)
年月日(阿拉伯数字 3号楷体)
一、文中大标题(3号黑体)
1、文中小标题(3号楷体)
(1)如有小标题(3号仿宋加粗)
正文(3号仿宋体)
注:页面:A4纸,上空3.3cm,下空3.2cm,左空3cm,右
2.8cm,页眉1.5cm,页脚2.3cm,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第三篇:公文审核
公文审核
公文的审核,是公文稿付印之前的全面审核、把关,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综合部门的核稿人员对承办处、科(室)草拟的文稿和部门代拟稿的审查、核对、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或写明审核情况,最后呈领导人审签的全过程。
公文的审核,是公文制作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它不仅仅是对文字、格式校核的把关,更重要的是确保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以及领导意图的准确体现,直接为领导决策服务。
因此,公文的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非常细致而又严谨的工作。
它要求公文核稿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文稿从内容、文种、格式到会签手续等方面严格衡量,逐字逐句审核,严格把关, 杜绝不准确、不规范的文件印发。
审核的总的要求是:全面审核,认真负责,仔细推敲,反对粗枝大叶,反对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努力使文稿准确、全面、完整。
公文审核应注意的六个方面(一)是否需要发文。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必要的发文。
1、为应付上级而发文。
对某些工作,上级已发文,下级只需贯彻执行即可。
但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把是否行文纳入了目标管理,就逼得下级发“应付文件”。
2、为搪塞下级而发文。
一些地方和部门为向上级表明重视,便对上级下发的文件依样画葫芦,再发一个内容雷同、全无新意的文件,以便对上对下都有交代。
3、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专业会议纪要、不成熟的文件以及可以口头或用电话等其它方式处理的事项,可以不另行文。
(三)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一些文件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其贯彻实施需要得到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办文机关不主动与涉文地区或部门协商、会签,也不送有关领导审批,便草草发文,造成认识不统一、意见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落实。
因此,凡未经协商的,应退回来文单位重新会签。
如协调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由主办处、科(室)在拟办中提出建议和意见,一并报请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四)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对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者脱离实际、过于繁琐之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五)引文是否无误,引文方法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简练,标点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凡需提请一定会议审定的文件,应提出交何种会议审定的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审阅后,列入议程。
公文审核应把好“四关”具体来说,公文审核应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
(一)政策关。
公文作为传达政令的工具,它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要求公文处理部门在公文的审核把关中要讲政治。
要求公文的审核人员要强化政治观念、政策意识,把好政策关。
1、审核公文所反映和体现的基本立场、观点,所提出的意见、措施、办法和要求,以及所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2、对于因情况变化而需要对原有政策作出变更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就其必要性、可行性作出文字说明,同时在表述上注意前后之间的衔接,并要求有关部门附上原有政策规定的文件材料,供审签领导把关。
3、文稿中的内容有无政策界限不清,或把政策界限规定得过死、过宽的情况。
有没有党政不分、内外不分的问题。
4、文稿中的观点、提法是否正确,提的意见、办法是否符合实际,有无主观武断、片面的或者绝对化的问题。
5、文稿中所下的结论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足,收文机关是否能接受,文稿中下的结论涉及到其它部门是否经过充分的研究商讨,意见是否统一等等。
如果公文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审核人员就应提请起草单位弄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修改。
(二)文字关。
公文是一种通过文字来传达政令的重要工具,它依赖于文字的准确、简洁和明白的表述。
同时,公文又是一种特殊的文体,
有它的常用字句和固定的书写方式。
因此,公文的审核中,对文字的要求是严谨而细致的,要求审核人员以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字斟句酌,锤炼文字,力求使文稿准确运用公文语体,达到以记述为特征,以实用为目的,把准确性、简洁性作为最基本的要求,使每一个字都有每一个字的作用,每一句话都有每一句话的力度。
1、语言表述应准确、简洁和明白。
准确。
就是要求文稿准确传达政令,如实反映情况,确切体现公文的内容和基本精神,观点明确。
简洁。
要求文稿的用语要精炼。
要用较短的文字简明扼要、准确地表达丰富而深广的内容,力戒穿靴戴帽。
要提倡写短文,反对空话、套话。
明白。
由于公文是用来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布臵、商洽工作以及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因此,要求文稿在表述上必须明白易懂,直达其意,不渲染,清楚明白。
2、篇章结构。
要求文稿的层次清晰、条理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
必要时,要忍痛割爱,对文稿材料进行增删和改换,即删掉多余的段落,增补新的材料,增加某些引文。
要从大处着手,统观全篇,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统盘考虑和处理文稿,防止顾此失彼,破坏公文结构的整体性。
3、逻辑。
要求概念准确、判断恰当、推理严密、合乎逻辑。
4、语法修辞。
用词要合乎语法规范,句子通顺、完整;无错别字、生僻字、怪字;无错用数码、标点符号;无滥用省略和简称。
(三)格式关。
由于公文是一种具有特定体式的文章,因此,起草公文和审核公文都要注意体式,使其合乎公文体式的要求。
对公文体式的把关是一项重要的、规范性很强的工作。
要求审核人员在工作中发扬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对每篇文稿都要从标题、发送范围、正文、附件到成文日期和落款,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规范文件不出手。
审核人员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规范文稿的体例格式。
1、行文名义是否得当,在行文名义上,一些部门或起草单位为提高文件的规格往往不需要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文的,却要求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文,影响了政府公文的权威性,审核时需要注意把关。
2、公文使用是否合适。
在行文中,“请示”、“报告”不分,或“请示报告”连用的情况常常发生。
审稿时需要认真阅读文稿内容,审核文种使用是否恰当。
3、标题有无毛病。
按照规定,标题必须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
但是在行文中,往往容易忽视“发文机关”、使标题不完整,需要审核人员及时补充完善。
4、发文字号是否准确。
5、发文机关是否准确。
6、会签中部门印章、领导签字是否齐全。
7、有无附件,附件名称前后是否一致。
8、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紧急程度或密级的标定是否恰当。
一些办文的同志往往把需要印刷部门尽快印出来的文件标注为“急件”。
这种随意性的标注“急件”往往造成公文运转中急与不急的混淆,反而会误大事。
因此,“急件”的标准应根据文件内容的紧急程度来定,而不应随意标注。
9、人名、地名的引用是否准确。
人名、地名的引用应准确无误。
在审核文稿中,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的问题核稿时往往是比较谨慎的。
而对于人名、地名等却往往容易忽视。
如从人名来说,如果是众所周知的名人、领导,一般不容易出错;而对不熟悉的人名及其单位,如不认真核对,很难保证不出差错。
这就需要我们在核稿时,要再次核对,甚至找起草单位核对,尽量避免出错。
10、数字的审核。
一是要求准确;二是要规范。
按照有关规定,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审稿人员在核稿时,应按规定进行规范。
11、公文的引用。
引用公文应当是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公文的引用,首先的要求是准确;其次是要规范。
如果仅引用标题,或者仅引用文号,或者以公文的发文时间代替发文字号都是错误的。
核稿人员对文稿部门要提出“补齐”的要求。
在具体审核中,要认真核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要及时增补或更换,必须完整、准确后才能正式发文。
(四)程序关。
政府部门担负的公文处理工作,任务繁重,要求高,责任大。
办文部门的同志在公文的形成过程中,文稿必须经审核人员的把关,然后按规定程序送分管领导签发。
部门内部文件送审程序:
起草人员——本处(科)长——部门负责文书处理工作的处(室)——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厅(室)对部门上报批转文件的送审程序:经办人员——本处(科)长——办公厅(室)文书综合部门——分管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在文件送审过程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职领导人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职领导人审查后送主管副职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文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或分管副职领导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于政府授权以办公厅(室)名义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安排布臵工作和转发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公文的文件,由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在领导审核中,领导人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日期。
公文体式的准确规范,单靠核稿人员的把关是不够的,还要强化拟办同志的责任,严格按制度规范公文的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对把关中发现的文稿体式不合规范的错误及时通报拟办同志,提出纠正建议,
促进大家共同养成注重质量、讲究规范的良好习惯,从而减少差错,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公文中的常见病例
(一)公文格式中的发文字号不规范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和该的发文序号组成,位于文件版头下方居中处,发文字号是为文件的登记、分管、交办、引用、检索提供方便,便于收文机关与发文机关进行联系。
发文机关代字要选用能反映机关特征的两三字,如中共成都市委用“成委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用“成府发”。
目前,行政机关行文中,“发文机关代字”还有个约定俗成的特殊用法,即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加进了函这一文种名称。
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公函,通常都编“国办函﹝1999﹞xx号”或“川办函﹝1999﹞xx号”。
严格说来,函只是法定公文文种之一,但习惯上都把“批复”也作为函件对待,也编公函的发文字号。
如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批复,其发文字号也编“川办函﹝1999﹞xx号”或“成办函﹝1999﹞xx号”。
年号用阿拉伯数字并应写全,年号外须用六角形括号,如﹝1999﹞,不得写为﹝99﹞。
年号的位臵,应在机关代字与发文序号之间,不能放在机关代字之前或之间,如“成爱卫字﹝1999﹞40号”不得写为“﹝1999﹞成爱卫字40号”或“成爱卫﹝1997﹞字40号”。
(二)公文标题的书写不规范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综合概括,位于文件版头间隔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
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
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发文机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是事由,“通知”是文种。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应当齐全,以使读者一看就能对公文的制发机关、公文的内容和公文的性质与作用有个概括了解,给公文处理工作提供方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但我们在实际文
书处理工作中常看到这样不规范的标题,“关于请示转发国发﹝1997﹞14号文件的报告”,这是一个不完整的标题。
一是没有发文机关;二是公文内容不准确,让人看了不知道国发﹝1997﹞14号文件是什么。
将文件字号代替内容提要。
又如“xxx局关于xxx的请示报告”或“xxx局关于xxx的报告的请示”,此类标题的文种不清,让人看了不知道此文是请示还是报告。
对三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由于发文单位多,标题可能很冗长,可采用两个办法使标题简炼一些:一是使用各发文单位的规范化简称,如《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可简写为《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二是使用概括法,将标题改写为《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
公文标题必须简明、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切忌冗长累赘、晦涩费解。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类的公文名称加书名号外,应尽量不用标点符号。
(三)主送机关的写作不规范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收受机关,即需对本单位发出文件负责办理、答复或遵照执行的对方机关,它位于标题左下方,正文之上。
请示一般只应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多头主送。
公文只主送组织,不主送个人,也不得将主送机关写为“市委并xxx书记”或“市政府xxx市长”。
如果同时主送几个单位,就容易造成处理上的混乱和困难。
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的并列形式,如“市委、市政府”。
“请示”的主送机关应就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主送机关应写机关的全称。
如主送机关的名称较长,可使用通用的规范化简称,如“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可简称“市体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