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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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辨识、评估、管控安全风险,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和集团公司安全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恒宝源煤业有限公司,按“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要求,开展的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分类分级、风险管控、风险警示、信息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矿长(董事长)为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组织机构,确定管理部门;明确机构中所有人员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程序;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制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明确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确定检查与考核的具体办法;
(三)组织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四)组织煤矿月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全覆盖检查,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下月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五)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分析,亲自组织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安全副矿长(副经理)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分管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风险辨识评估标准制定、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开展、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分类分级、、风险警示、信息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管理和促进风险辨识评估、分类分级、管控警示、
第六条安检站负责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风险辨识
第六条风险辨识分系统风险辨识、专项风险辨识、岗位风险辨识三类。

煤矿必须建立安全风险辨识长效机制,通过采取安全绩效等有效奖惩措施,激励专业部门认真开展系统风险辨识,推动煤矿扎实进行专项风险辨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岗位风险辨识.
第七条系统风险辨识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应当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原则,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因素。

辨识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部门为单元,岗位为基础,全员参与,对原辅材料、设备性能、运行状况、工艺流程、生产环境以及发生过的险兆和生产安
全事故进行分析,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企业标准等,编制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
(二)对照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逐一辨识出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列出风险清单。

(三)针对风险清单,从有关法规、标准等安全技术文件中,逐一找出对应安全要求及应达到的安全指标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部门、区队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行业、企业标准等,制定风险分级标准,按照风险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进行分级,原则上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B级: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C级: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发生多人伤亡事故的;
D级: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群死群伤的。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
4。

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1、指定组织内的一名管理人员促进和管理评估活动;
2、征询相关人员的意见,讨论应计划做什么并得到其建议和承诺;
3、确定危害识别的方法;
4、选择评价方法,确定风险可容许的标准;
5、风险评价应包括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影响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6、评价人员应接受风险评价培训;
7、制定控制措施将风险降到可容许程度;
8、将风险管理活动的过程形成文件。

4.2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步骤;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步骤如下:
1、划分作业活动(或称单元,下同):编制作业活动表,内容包括厂址、总图运输、建构筑物、工艺流程、设备运行、人员、作业环境和安全管理,并收集有关信息;
2、辨识危害:辨识与作业活动有关的所有危害;
3、评价风险:对与各项危害有关的风险做出评价;
4、依据风险可容许标准,确定出不可容许的风险;
5、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针对不可容许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计划;
6、评审措施计划:评审措施计划的合理性、充分性、适宜性,确认是否足以把危害控制在可容许范围。

注意: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产生新的危害。

4。

3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记录
组织宜设计一种简单的、能记录评价发现的表格。

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作业活动;
2、危害因素;
3、潜在的事故类别及后果;
4、风险等级;
5、现有控制措施;
6、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措施;
7、评价人员、审核人员、日期等。

第七条各部门、区队应当根据本本部门的安全管理体制,对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岗位职工应当根据风险分级标准,对本岗位的风险进行分级,并将风险分级情况上报班组;同时,对本岗位的风险实施管控;
(二)班组根据各岗位上报的风险分级情况,对岗位实施风险再分级,并将本班组风险分级情况上报部门;同时,对高风险岗位实施管控;
(三)部门根据各班组上报的风险分级情况,对班组实施风险再分级,并将分级情况上报部门领导;同时,对高风险班组实施管控;
(四)部门领导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风险分级情况,对部门进行风险再分级,并将分级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同时,对高风险区域实施管控;
(五)分管领导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的风险情况,对高风险的部门实施管控。

第八条各部门、区队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专业(领域)实施风险分级,原则上划分为三级:Ⅰ级为一般风险;Ⅱ级为较高风险;Ⅲ级为高风险。

分级时应当结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综合考虑部门规模、人员密集程度、安全生产基础条件、风险分级等情况,具体的分级标准由各专业(领域)分管领导自行制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区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

第十条各部门、区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责任制;
(二)建立风险管控档案,制定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培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区队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全体职工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每个工作面、岗位、生产环节进行风险辨识,也可以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风险辨识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区队应当自行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结合法律法规、标准及实际,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

第十三条各部门、区队应当制定风险巡查制度,明确各部门、班
组、岗位等风险巡查责任人,对存在风险的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建立巡查档案。

对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工作程序进行处置。

(一)岗位风险巡查责任人对本岗位存在的风险进行巡查,每日不得少于1次;
(二)班组风险巡查负责人对本班组所属的岗位进行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
(三)部门风险巡查负责人对本部门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巡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参与巡查,每年巡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

第十四条各部门、区队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岗位风险培训,使其了解风险的危险特性,熟悉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各部门、区队应当在存在风险的位置、区域,设置明显的告知标志,将风险基本情况、危害特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单位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十六条各部门、区队应当参照风险管控制度,明确各岗位风险管控的责任人、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各部门、区队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

对发生致人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D级,因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原因,致使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的,应根据情况重新评
估并确定风险级别。

第十八条各部门、区队应当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主要职责:
(一)总结、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条件、总体状况和安全生产形势;
(二)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档案,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风险防控计划;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四)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知识相关培训;
(五)加强和推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化建设;
(六)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报告;
(七)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
(八)负责构建与风险分级管控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支撑、资源保障能力;
第十九条各分管领导应严格执行各部门风险提级管理,有下列情形的,各部门、区队风险等级提高一级直至Ⅲ级:
(一)年度内发生1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内受到严重处罚的;
(三)对产生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四)受天气、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需要提级管理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各部门、区队有下列情形的,直接列入Ⅲ风险单位进行管理:
(一)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年度内受到两次次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区队应当在每年1月份、11月份分别将本部门(领域)风险防控计划、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报告报安检站.
第二十二条安检站应当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区队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安检站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区队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安检站监督辖各部门、区队履行风险分级管控职责,对不履职尽责、工作不力或不及时的单位及负责人,由安检站提出追责建议。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区队有下列行为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
名单”进行管理.
(一)未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
(二)未依法进行风险告知的;
(三)未建立风险巡查制度、档案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知识相关培训的;
(五)未将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和防控方案报分管领导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辨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从人、物、环境和管理等要素进行辨识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劳动作业相关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对员工的人身造成危害、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种因素总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为恒宝源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试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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