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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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05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施行日期】2024.01.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等级的”修改为“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3.将第八条修改为: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检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
因故需要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5.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报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6.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予以废除”修改为“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废除”。
7.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条标为“法律责任”,条文为: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履行有关报告制度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9.将办法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均修改为“计量行政部门”。
(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修改为: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陆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确定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商铺、饭店”修改为“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宾馆、沿街商户”,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修改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第五款中的“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修改为“行政辖区”;第二十条中的“水域环境卫生”修改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
5.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药品监管”;将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旅游”修改为“文化旅游”;将本
办法中的“区(县)”均修改为“区”。
(三)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1.将第十条条标修改为“设置手续”,在第一款中的“户外招牌设置”后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删去“区绿化市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但下列情形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2.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条标修改为“行政处罚”,条文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4.在第五条中的“技术规范”后增加“设置导则”;将第十条原第三款中的“设置许可”修改为“设置许可和备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修复”修改为“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四)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五)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1.删去第二条、第九条。
2.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
禁止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3.将第八条条标修改为“指引性规定”,条文修改为: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4.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五条中的“宣传品或者标语”修改为“宣传品”,第六条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二条中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5.将本规定中的“城管执法部门”均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区(县)”均修改为“区”。
(六)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根据所在地功能区特性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实行分等级清扫保洁;清扫保洁的等级和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删去第十七条中的“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作业服务协议予以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4.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九条第四款中的“建设交通”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将本办法中的“区(县)”均修改为“区”。
(七)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
1.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广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3.将第一条中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为“《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第二款中的“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4.将本规定中的“工商(市场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管”,“农业管理”修改为“农业农村”。
《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关于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1987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三)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
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四)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
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五)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六)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199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七)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1988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八)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2010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九)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1995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十)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2004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十一)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
正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十二)上海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1987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十三)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1989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十四)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十五)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十六)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8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十七)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十八)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十九)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二十)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2014年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二十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二十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本决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