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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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依据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分(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管理室。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分层次、分专业排查,分级治理,体现全面性、系统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围包括采掘工作面,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压风系统,井上下各类库房,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应急救援系统,各种设备管理,岗位人员状况及培训效果,各类规章制度、规范、规程、标准、措施落实情况及有效性等,凡不能达到安全有效控制的状况,都构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及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两次全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安全管理、生产技术及设备管理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共分三级,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
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主要包括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状况或因素:
(1)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2)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严重不足的。

(4)在有突透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采空区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6)擅自开采各种矿柱、防隔水矿柱的。

(7)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8)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电气设备、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9)提升人员的卷扬机、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10)采场不能保证二个畅通安全出口的。

(11)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组织施工的。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将工程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包括存在可能导致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状况或因素:
(1)采矿工作面之间出现上下重叠关系,影响安全开采。

(2)工作面可能受水害威胁,不能保证安全生产。

(3)主要巷道失修,影响运输、通风、行人安全。

(4)提升运输的设备及保护、控制装置不完备。

(5)供电能力不足,不能保障安全运转。

(6)矿井排水能力不足。

(7)主要作业岗点通讯不畅通。

(8)设备超时限运转,且处于不完好状态。

(9)提升钢丝绳断丝、锈蚀、损坏达到更换要求,未及时更换。

(10)地质构造、岩石条件发生变化,采矿方法不适合,未及时变更。

(11)地质构造条件发生变化,支护方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

(12)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紊乱,造成采区风量不足。

(13)地面矿石、废石堆场存在阻塞洪水通道或滑坡的可能。

(14)地面库房、变电站、绞车房、维修车间等存在危房,影响安全生产。

(15)特种作业岗点定员不足,不能满足安全运行。

(16)其它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状况。

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难度不大,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或采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后不用停产停业短期内能治理的。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管理职责
1、各区队、部室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应以项目部为单位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各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3、安全环保质量室、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分别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区队长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5、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报告
1、项目部各层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
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2、项目部安全环保质量室必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在隐患整改五定表上,必须由责任人和安全环保质量室共同协商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间,不准单方面制定整改时限和措施。

3、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安全管理室负责监督检查和验证,验
证合格后,报项目部主管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未及时按照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的,考核责任人200元/项;安全环
保质量室分管区队的安全员未对责任区队进行验证的,考核责任人100元/项;弄虚作假的,考核责任人300元/次。

4、安全环保质量室每月3日前,将项目部上月较大以上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九条未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制度》、分(子)公司《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项目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项目部安全管理室。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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