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景区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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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xxxx景区考勤及假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职工权利,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印发〈xxxxxxxx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通知》,结合xxxx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xxxx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xx景区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并监督本细则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因旅游景区工作的特殊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景区实际情况,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采取轮休调休的工作与休息方式。
每天工作时间为:8:30-18:00,其中2个小时为轮休时间和中午饭时间,实际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制;每周一至周五轮休2天,周末正常上班,每周实际工作5天;每月轮休8天。
出差期间或公司安排的培训和参加活动期间的,计为正常上班。
第五条职工不能到岗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xxxx景区请假审批表》、《xxxx景区补假审批表》、《xxxx景区未打卡补签申请表》和《xxxx景区出差申请表》(附件1),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交行政人事部报备。
所有职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填写请假、补假、出差、未打卡等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经领导签字批准,将申请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档,方可离开。
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请假和销假审批制度。
(一)职工请假应按照公司规定事前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后,由主管领导批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二)职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
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
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续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
第七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公司副总经理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部门经理(主任)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景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天以上的,经景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部门副经理(副主任)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主任)审批;请假2-3天的,由景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3天以上的,经景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部门主管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副经理(副主任)审批;请假2-3天的,由部门经理(主任)审批;请假3-4天的,经部门经理(主任)同意后,报景区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超过5天的,经景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部门组长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请假2-3天的,由部门副经理(副主任)或部门经理(主任)审批;请假3-5天的,经部门经理(主任)同意后,报景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经景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部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组长审批;请假2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副
经理(副主任)审批;请假3-4天的,由部门经理(主任)审批;请假5天的,经部门经理(主任)同意后,报景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经景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七)所有请假必须向行政人事部报备,如遇特殊情况由行政人事部报景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公司以部门为考勤单位,每个考勤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
考勤员在每个工作日均应及时、准确地登记考勤情况,各部门经理负责对本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职工请假等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批材料,至少应保存1年备查。
第三章加班管理
第九条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采取轮休调休的工作和休息方式,职工因工作职责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完成本职工作的,须提前申请《xxxx景区加班申请表》(附件2),经景区分管领导审核和总经理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计为加班,否则为自愿加班,公司不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公司要求职工加班的,各部门负责人统计加班人员名单及加班工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实行调休或用正常上班抵消加班工时,需要抵消加班时间的,到行政人事部进行登记报备,否则质检部查岗查到未在岗者,计为旷工。
第十一条职工在法定节日的加班由所在部门安排补休,需要补休的需要填写《xxxx景区补假审批表》。
对于确实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各类假期相关规定及待遇
第十二条本章中的假期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
请假时间最少按半天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1天计算。
第十三条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诊疗不适宜工作、建议治疗或休息的,核给病假。
(一)短期病假期
1.请假手续:职工请病假超过3天以上的,一律凭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无就诊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2.待遇:职工一年内累计病假在3个月以内的(含3个月),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月岗位工资:工龄不满10年者,每休1天扣减3%;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休1天扣减2%;工龄满20年以上者,每休1天扣减1%。
月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二)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请假手续:医疗期内,均应按规定审核并上交病假证明,迟交证明或无证明者,均不得享受病假待遇。
2.医疗期限: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职工连续病休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连续工龄10年以下,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为3个月;
连续工龄10年以下,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连续工龄10年以上,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为6个月;
连续工龄10年以上,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9个月;
连续工龄15年以上,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连续工龄15年以上,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18个月;
连续工龄20年以上,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为21个月;
连续工龄20年以上,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计算办法:医疗期计算应从职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在规定的时间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自2014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21个月的,按27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待遇:职工累计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执行医疗期工资标准,停发绩效工资。
岗位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按50%发放;
已满5年不满10年者,按60%发放;
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按70%发放;
满15年及以上者,按80%发放。
按以上标准最终实际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其他:职工长期病休后,进入医疗期由人力资源部下达《医疗期通知书》。
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者,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仍继续请病假者,公司可视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事假。
职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
事假仅限于职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职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
除特殊情况外,职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20天。
1.请假手续。
职工因个人事由请假,须提前上交请假单,办理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待遇。
当月请事假1-4天,扣发(当月应发工资÷21.75天)×天数;当月请事假5-7天,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当月请事假8天以上,停发当月绩效工资,且基本工资减半发放。
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除按以上规定扣减工资外,并按事假实际天数顺延试用期。
第十五条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一)探亲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核给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注: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员工连休8天,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二)待遇
1.假期间,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岗位工资照发,月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单位报销其境内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上限为火车硬卧。
第十六条年休假。
各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均衡休假。
职工应结合实际工作,上报休假计划并主动向所在单位申请休假。
(一)年休假相关规定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新进入各单位的
职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休假天数按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扣除在原单位已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
职工应提供原单位开具的休假证明。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职工因长期培训喝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2、3、4项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4.职工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按疗休养实际天数冲减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不作跨年度冲减。
职工参加荣誉性疗养(如献血、劳动模范),不冲减年休假。
5.年休假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尽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延至次年3月份前安排。
6.新职工需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年休假。
7.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职工休假,职工应根据个人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休假,若因各种原因而造成应休未休或未休完的情况,视同职工自动放弃休假。
8.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二)待遇
休假期间,各项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核给婚假;职工符合晚婚年龄条件的,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延长婚假;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得转存;请假须持结婚证。
(一)婚假期限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2天路程假,路费自理。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3天的婚假。
(二)待遇
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月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第十八条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丧假3天;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享受2天路程假。
路费自理。
待遇: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月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第十九条产假。
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可增加产假15天。
职工符合晚育年龄条件的,可增加30天的晚育奖励假。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其他相关规定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每天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2.由于计划生育措施不落实,再次人流,作病假处理;
3.未经批准超生者,按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待遇
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月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第二十条陪产假。
男职工配偶休产假时,晚育不超过15天。
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月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假。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需要休息的,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凭医院证明核给计划生育假。
(一)相关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3.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4.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二)待遇
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月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第二十二条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医疗单位和劳动部门鉴定,核给工伤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五章假期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应做相应扣减;职工在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规定期内,工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超过应休假期的按事假处理,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单位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列支工资总额。
各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
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六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月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六章迟到、早退、旷工、无故离岗、上下班签到及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非工作原因,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工作地点的为迟到;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工作地点的为早退。
超过1-30分钟视为迟到、早退。
处理办法:每月迟到、早退1次、2次,扣发50元×次数;每月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的,扣发100元×次数。
第二十八条职工未请假或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擅自不到公司上班者为旷工。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旷工超过30分钟、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1天计算。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
3.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后仍不上岗工作或不接受工作任务。
4.请假期满,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5.因打架斗殴致伤休息。
(二)处理办法
每月旷工半天,(应发当月工资÷21.75)×次数。
每月旷工1天、2天,(应发当月工资÷21.75)×天数×2倍。
每月旷工3天及3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固定工资按当地社会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且做除名处理。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在上班期间非工作原因,未按规定和程序到行政人事部报备,擅自离岗者。
经质检部查明情况,发现未在岗位1-4小时视为无故离岗,当天未在岗位5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处理办法:无故离岗1-3小时,每月扣发(应发月工资÷21.75)×次数÷2;无故离岗4小时,含4小时,每月扣发(应发月工资÷21.75)×次数。
第三十条职工在上下班签到时间因非工作原因未签到或忘记签到者,应如实填写《xxxx景区未打卡补签申请表》,每
月每人只有1次机会,未及时填写申请表的视为旷工1天。
如遇指纹识别不了的,到行政人事部进行登记并更改指纹,无登记者视为旷工。
处理办法:
1.未签到或忘记签到超过1次,每月扣发50元×次数。
2.所有职工上下班均需亲自签到,用其他手段签到者,一经发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罚款300元/次的处分,由质检部开罚单,以罚单为据,由薪酬专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出差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公出差
经理以下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总经理批准。
到达出差地点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
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行政人事部备案。
1.涉及到出差费的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2.未涉及到出差费的职工须到行政人事部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离开,当天无登记者视为旷工1天。
第八章节假日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因景区工作的特殊性,景区所有职工节假日不放假,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实行周一至周五选择性轮休调休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xxxx景区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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