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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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
当原申请需要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原申请案未放弃之前,可以申请部分连续案, 与原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为新的连续案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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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制度
01 申请途径
03 申请资助 05 申请特点
目录
02 所需资料 04 官费减免
基本信息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 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年。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十五年,且不收取年费。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这是美国专利 新颖性判断上和中国专利的一个重大差别)。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申请资助 Nhomakorabea 申请资助
向美国申请专利资助费用比较高,但中国很多政府部门对此有补贴、资助、甚至奖励。例如,如果通过PCT 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获得国家财政部的补贴,而如果通过其它途径向美国申请专利,通常也可以 获得从省到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
官费减免
官费减免
1、自然人;2、公司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此概念包括其具有控股关系或持有表决权股数超过50%的公 司的相关人数;3、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与政府相关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官费减免50%。
申请特点
申请特点
1、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认为丧失新颖性。
2、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美国专利局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 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 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用于临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7.01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是专利战略实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

美国学者对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

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么样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

专利制度通过对发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

美国专利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局制定。

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

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专利制度强调把专利颁给第一个专利发明人,而不是给第一个专利申请人,也就是说即使你专利抢注的时间在先,也不能保证你能得到专利权,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美国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宽。

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与地区还在就基因技术能否申请专利进行激烈争论的情况下,美国已进入了怎样才能授予专利权的阶段,提出对网络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给予充分的专利保护。

美国专利诉讼费昂贵,但对专利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也非常大。

严格的法律规定与严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是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

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

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

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 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3)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 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 照片各一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 两份。
美国
两个以上的申
请人分别就同样 的发明创造申请
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 请的人。
中国
专利的,专利权
授予最先做出发
2015/8/30
明创造的人。
4.专利保护期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10年
中国 美国
发明专利:20年 外观设计:3.5年、 7年、14年
2015/8/30
5.专利说明书披露
三、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①.专利申请制度比较
1 .专利种类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
植物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
专利。美国是将实用新型 的申请案都并入发明案中。 在外观设计方面,美国的
美国
中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 利申请和授权实行先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也具有很高
的专利性,而中国的外观 设计专利存在比较多的 “垃圾专利”。
二、美国专利制度
1. 美国专利制度的简介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2.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认为丧失新颖性。
(2)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3)连续申请案(技术方案不变,保护范围修改) (4)部分申请案(类似于国内的部分优先权规定)
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 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收 回或销毁侵权产品 ②.专利权人必须在产品或者 包装上有明确的专利权利标 记,或者在发现侵权后向被 告发出过侵权警告,否则专 利权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 的赔偿。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凸显,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而美国作为一个创新强国,其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

本文将就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进行探讨。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密且完善,法律框架充分保障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综合而成的法律体系确保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该法律框架对我国的启示是,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需要深入研究、借鉴和吸收美国的经验,制定更加完善和强有力的法律,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二、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在美国,对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将受到严厉制裁。

美国各级法院不仅对侵权行为进行快速审理,而且对违法行为进行高额罚款,以起到震慑作用。

我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以更好地保护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三、鼓励创新与技术进步美国鼓励创新的政策和措施给予了创新者更大的激励和保护。

无论是在专利申请方面,还是在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许可方面,美国政府都为创新者提供了便利和优惠。

我国应当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强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和合作,以激发创新活力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最终得以成功运作,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广大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遵守。

美国政府在各个领域进行了大量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我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并尊重知识产权。

总结起来,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对我国的启示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鼓励创新与技术进步,以及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美国专利制度介绍及申请流程解析

美国专利制度介绍及申请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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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简介及申请流程
权利要求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 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与独立权利要求同属一个方面。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总权利要求超过20个,均需交附加费。 举例: What is claimed is: 1. A method for manufacturing a semiconductor package structure comprising: providing a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comprising a conductive pad, wherein the 4. 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conductive pad is coupled with a circuitry of the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forming a patterned passivation layer to expose a portion of the conductive pad. 2. The method of claim 1, wherein forming the uneven surface of the conductive pad comprises forming a plurality of recesses in the conductive pad.
2. 专利特点 2.1 发明专利 a. 只有发明人才可获得专利,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 表示自己是专利的发明人,同时对申请文件负责。 b. 授予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在通过申请前没有在本国被别人知悉和使用,也没有在其他国 家被授予专利权或出版;在本国或国外,发明被授予专利或出版,或者 发明在本国被公开使用或销售,不超过一年。 4.--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不显而易见性 虽然本发明不与其他人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从整体上说 ,本专利权的主题对于该主题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 见的,则不能被授予专利。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

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

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

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

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

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

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

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

《美国专利法
(Patent Law)》适合作为大学教材,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和发展时间不同,中国的专利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两国专利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专利保护的类型不同。

中国的专利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的类型中没有实用新型,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同时还有植物专利。

尤其是,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保护的期限不同。

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

而美国专利,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

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

例如: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

(3)专利年费的缴纳要求不同。

中国的专利,要求每年交纳一次专利年费,而美国专利则在专利保护期内分三次交纳年费。

(4)临时专利申请美国的专利制度设计有临时专利申请,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

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而中国则没有此项规定。

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专利提醒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希望自己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国外获得保护,但是,各国的专利制度与中国基本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国外专利,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以避免因各国专利制度的不同造成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之一,其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这些特点不仅对美国自身的创新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其他国家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首先,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十分完善。

从专利、商标、版权等各个方面,美国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种保护机制能够有效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发明,提高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注重法律保障和司法保护。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健全,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纠纷进行及时的司法审理。

这种法律保障和司法保护能够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创新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创新成果的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的运作和转让。

再次,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注重市场保护和自由竞争。

美国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创新者的市场地位和商业利益。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从而有足够的回报来继续进行创新和研发。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确保了合法市场上的公平竞争,防止抄袭和假冒现象,促进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

此外,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注重国际合作和交流。

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多边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和交流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和公共资源。

通过国际合作,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推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我国来说,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

首先,我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逐步增强,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侵权行为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仍需要加强。

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快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我国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市场保护和自由竞争。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

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for design)。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

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

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

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

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

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application)。

国际专利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际专利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际专利制度的比较研究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愈加重要。

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专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分析各国在专利保护方面的差异和优劣势,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际专利保护。

一、国际专利制度的核心原则1. 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在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美国为例,其专利制度广泛地包括了各种技术创新,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

而中国的专利保护范围则相对较窄,更注重对具体产品的保护。

2. 专利的授予条件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的授予条件也有所不同。

在美国,专利的授予要求是满足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

而在欧洲专利公约下,专利的授予要求是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3.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国家在专利的保护期限上存在差异。

以美国为例,一般情况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而在欧洲专利公约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最早有效的申请日后的20年。

二、国际专利制度的比较分析1. 美国专利制度美国的专利制度以其广泛的保护范围和灵活的授予条件著称。

该制度注重创新和技术进步,并鼓励创新者保护其独特的技术成果。

然而,该制度的审查过程相对较长,申请者需要耐心等待专利的批准。

2.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的专利制度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实现了欧洲范围内的专利保护。

该制度强调在欧洲经济区内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并提供了统一的专利申请和审查流程。

但是,欧洲专利制度在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限制,仅能通过国家级专利来保护专利权。

3. 中国专利制度中国的专利制度在近几十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其专利审查速度得到了明显提升,成为全球范围内审查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此外,中国专利制度注重保护本国技术创新,并逐渐在国际专利保护体系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国际专利保护的措施1. 完善国际专利协议各国可以通过制定更加一致和有效的国际专利协议,促进专利制度的互认和互惠。

在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加强专利保护的协调与合作,从而提高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变革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变革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变革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版权、专利、商标等多个方面。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积极构建和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护创新和知识的产权。

美国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者,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不断变革的趋势。

本文将探讨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近年来的变革。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1. 强调创新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强调对创新的保护。

美国的专利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强大的保护力度,鼓励他们进行研发和创新。

专利权的授予使得创新者能够享有独家权益,从而获得经济回报,这也是推动美国在科技和经济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因素之一。

2. 法律保护力度强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强,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在版权、商标等领域,美国的法律体系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得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为创新和创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 法律体系灵活性高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和市场环境。

在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法律的灵活性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

美国的法律体系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使得法律能够及时适应新兴技术的挑战,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三、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变革1. 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法律面临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变革中,以应对这些挑战。

例如,美国通过《数字千年版权法》等法律,加强了对数字内容的保护,规定了数字版权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

2. 对专利制度的改革近年来,美国对专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提高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这些改革旨在解决专利申请数量激增和专利侵权诉讼频发等问题。

美国通过《美国发明法》等法律,加强了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查质量的监管,防止低质量专利的授予。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其成熟和高度发达而闻名于世界。

它的特点主要包括严格的法律保护、维护创新激励机制、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此外,该制度还面临一些发展趋势,如加强对数字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全球化挑战以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首先,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其法律保护的严格性而著称。

美国拥有一系列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

这些法律保护了创新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其创造成果所带来的利益。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以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这些法律和机构的存在,为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鼓励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行为。

其次,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维护创新激励机制。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强调发明创造的奖励机制,为创新提供了积极的激励。

例如,专利制度赋予了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家权利,以鼓励他们进行创新。

这种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三,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并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

这种合作有助于美国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保护,也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统一和提高。

最后,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技术创新的推动下不断发展。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数字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美国通过引入新的技术和措施来应对这一挑战,例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等。

此外,美国还加强与互联网和科技公司的合作,共同探索解决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方法。

未来,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将面临一些发展趋势。

首先,全球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纠纷呈现增长趋势,这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

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

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

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

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包海波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创新能力最强并且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也根据本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因此,系统分析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成、特点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对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 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体制的特点1.1 联邦法和州法并存的两级立法体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知识产权立法权。

1789年《宪法》第一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

这一条款是专利和版权立法的宪法授权条款。

依此,179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专利法和版权法。

尽管187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商标法,但直到1879年才根据宪法中的“贸易条款”,获得相应的宪法基础。

而商业秘密只有各州的法律保护,没有统一的联邦法。

在两级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联邦有一部商标法,全美50个州也都有自己的商标法,所以美国共有51个商标法;1976年以前,美国联邦版权法对未发表的作品不提供版权保护,而各州普通法却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普通法权利的保护。

直到1976年美国版权法才废除了二元保护制,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建立统一的版权保护。

1.2 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结构美国属于普通法制度的国家。

联邦法主要是成文法,辅之以普通法;各州的普通法,一般由判例形成。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判例有解释和创制知识产权法律作用。

如近年来美国Netcom、Napster 等案的判决对解释和创制版权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的确定以相关判决为依据;Festo案的判决直接影响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美国知识产权判例有效地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扩展和创造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及时高效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专利法律制度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各国在专利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在保护力度上更高,有的国家在技术审查上更加严格。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专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旨在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一、国外专利法律制度的特点国外专利法律制度在各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下面就几个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要比较。

1. 美国专利法律制度美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以鼓励创新为主要目标,对发明的保护力度较高。

美国专利办公室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相对宽松,审查周期相对较短,但是对于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较为严格,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发明说明书和技术资料。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利法庭,负责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

2. 欧盟专利法律制度欧盟的专利法律制度主要通过欧洲专利局来管理和保护专利权。

欧盟的专利制度涉及多个成员国,其中有些国家对于专利保护较为严格,而有些国家则较为宽松。

为了统一专利保护标准和流程,欧盟正在推进欧洲专利法庭的建设,旨在提高专利保护的效率和一致性。

3. 日本专利法律制度日本的专利法律制度在技术审查和保护力度上较为严格,重视专利的技术实质审查。

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相对较长,但是审查的质量较高。

日本还设立了知识产权诉讼审判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和审理。

二、国内外专利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国内外专利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各国在保护力度、审查标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国内专利法律制度在保护力度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我国专利保护的力度相对较弱,尤其是在对发明的保护上较为薄弱。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加强对发明的保护,提高专利的价值和竞争力。

其次,我国专利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亟待改善。

与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审查周期较长,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待提高。

借鉴日本的专利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对技术实质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并适时简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全球知识产权制度专利

全球知识产权制度专利

全球知识产权制度专利一、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运用知识过程中创造出的各种法律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工业设计等等。

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专利制度,其对创新、技术发展、产业竞争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欧美专利制度欧美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国家开始发现科学技术对于工业生产的重要性,并为此制定出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目前,欧美地区的专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把专利定义为在法定期间内,授予专利持有人排他性利用专利技术的权利,以保护那些在技术上有所突破的人或机构的利益。

2. 对专利的审查十分严格,只有那些经过审核,证明具备创新和独创性的专利才能够获得授权。

3. 将专利内容分为三个基本要素:标题、描述和索引,以方便大众阅读和理解该专利的内容。

4. 专利权持续期限为20年。

三、日本专利制度与欧美相比,日本的专利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1. 日本专利局只审查申请程序中的格式问题,而不审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作性。

然而,在其他国家中,专利的新颖性和创作性都是审核的重点。

2. 日本专利制度重视保护工业发展和社会福利。

因此,在申请时,对于那些对于人民有益的发明和技术,会给予一定的优惠。

在专利获得后,专利人如果需要将发明投入商业运作,还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支持和帮助。

3. 日本的注册成本很低,使得许多中小型企业有机会参与专利制度。

四、中国专利制度中国的专利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大力推广,且由于中国的地域特殊性,其专利制度也有自己的特点:1. 在 1985 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了5种不同的专利形式: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从而能够更全面地满足各行各业的专利需求。

2. 中国专利局对于专利的审核比较严格,对于新颖性和创新性的要求也很高,并且主要使用自主研究的审查工具来保证专利的质量。

3. 国家重视在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防御上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在政策上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并为此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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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

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for design)。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

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

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

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

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

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application)。

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

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

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

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

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

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提出不公开请求。

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

因此,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

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

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

美国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

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

2.欧洲专利的特点:(1)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

(3)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州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4)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3.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1)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保护客体以及创造性高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较为相似,保护客体限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二者的结合”,创造性高度低于发明创造性高度;另外日本现行实用新型制度也采用形式审查与检索报告制度。

然而具有特点的是,日本具有实用新型转录申请与发明专利申请相互转化的制度。

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

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2) 日本外观设计申请与授权制度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包括工业上可利用、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我国创新主题而言,需要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进行分析。

另外,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亦存在关联设计制度和部分外观设计制度。

日本的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

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3) 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4) 日本发明专利制度有关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申请文件的构成,审查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较为相似。

然而具有特点的是,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具有优先审查、早起审查和超早期审查等加快审查程序。

①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条件:*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②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最快可在6个月获得授权,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费,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是否能加快有风险。

条件:*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或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4.韩国专利审查制度韩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请求审查原则;授权后异议制。

申请及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

请求实质审查:申请人必须在从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如果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答复审查意见: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到接收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大概需要18至24个月时间。

申请人必须在接收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答复。

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每次可延长一个月,延期次数没有限制。

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及前三年的年费。

授权后异议制:申请人交付费用后,工业产权局即在专利注册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

异议期后,审查员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的最终驳回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上诉到工业产权法庭,对工业产权法庭决定的诉讼由专利法院审理,如果对专利法院的决定不服,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经过实质性审查,并且考虑到实用新型技术生命周期较短、实用新型保护期短于专利权,且实用新型申请人大多为个人,KIPO计划扩大适用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申请范围,大幅放宽请求优先申请的条件,使更多个人用户更便捷地利用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

按照KIPO现有制度,普通实用新型申请获权周期为自申请日起10个月。

尽管优先审查程序可将获权周期缩短至3个月,但由于现有优先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公认的、确有快速获权需要的申请(例如申请涉及技术已经或即将投入商业运作;或急需获权以防止侵权),且申请人须单独提交优先审查的证明文件。

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优先审查制度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实用新型申请,并规定如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申请时申请普通审查,可于2个月内重新申请优先审查,且无须提交其他任何附加文件。

此外,为帮助申请人节约开支,KIPO已于2006年5月1日在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中引入固定最低费率,取消原先请求优先审查须缴纳的附加费,将费用固定为16.7万韩元(约合177美元)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分为审查注册制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非审查注册制并行的方法。

审查注册制的外观设计: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

包括以下审查步骤:申请及公布:首先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公布其申请,之后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答复审查意见:经实质审查发现驳回理由时,审查员将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必须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修改。

申请人可以请求延长答复期限,延期次数限于二次,每次可延长一个月;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及前三年的年费。

非审查注册制的外观设计: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然后做出注册授权决定,交纳登记费后,就授予专利权;在授权公告后有三个月的异议期。

非审查注册制外观设计只适用:B1(衣物),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F3(办公用纸、印刷品),F4(包装纸、包装容器)M1(纺织物等),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manufactured foods)和餐饰(table luxuries)两种流行性和仿制性较强的外观设计申请将正式列入非实审制范围。

在非实质审查制中,从申请到授权约为四个月时间,且还可以享受诸如:多项申请等新的申请程序待遇,即对大分类相同的物品允许2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以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方式提出,即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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