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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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放射源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放射源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
1. 成立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1. 放射源储存
(1)放射源储存室应配备防盗、防火、防爆、防辐射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储存室钥匙由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3)储存室内放射源分类存放,标签清晰,定期检查,确保放射源安全。
2. 放射源使用
(1)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使用放射源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放射源安全。
(3)使用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3. 放射源运输
(1)运输放射源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容器,并配备专业运输人员。
(2)运输途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放射源泄露、丢失。
(3)运输车辆应配备警示标志,确保运输安全。
4. 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
(1)发生放射源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
1. 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放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