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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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制度

第一篇: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制度

案件指派制度

一、法援中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二、法援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确需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援助的,尽可能以轮流的方式指派,确保辖内有义务提供法援服务的人员,合理承担援助义务

三、刑事法援案件应当指派法援专职律师或社会执业律师承办

四、经审查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法援中心应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指派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五、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法援中心应在收到指定函之日起三日内安排援助人员并函告人民法院

六、同一法律案件的同一受援当事人,可酌情指派l—2名援助人员提供帮助

七、指派通知可直接送达受指派人员,也可送达受指派人员所在单位

八、拒绝援助或未按指派要求履行援助义务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

指派通知书

编号:皖(安宿)援民审字[]第号: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本中心决定对关于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所承办该案。该承办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持本通知来本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年月日

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06号(司法局楼内)

联系人:电话:温馨提示:承办人在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应登录综合管理系统点击“接受”;该承办人在接到指派通知书后立即与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并在24小时内承办该案;有承办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为承办人出具办理案件的相关手续;4 承办人员应尽职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后,应征询受援人对案件的办理意见,并请受援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承办人应填写结案报告表;承办人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申请结案,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8 承办人将案件整理归档送县法援中心审查,领取办案补贴。

第三篇: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定

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向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四区注册,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为A-K顺序的律师事务所指派。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四区县向名称的汉语拼音字首字母为L-Z 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其他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向在本区县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指派。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人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行机构选任与受援人自主选择相结合。

第四条为便于受援人自主选择法律援助人员,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任适当的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名录应当载明法律援助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执业时间、业务专长。

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包括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名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指派工作和便民需要,设立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名录的分支名录。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时,受援人应当从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名录中自主选择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1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选择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放弃选择,或者案件属于先行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案情从名录内的律师事务所中轮流指派,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指派范围从名录外的律师事务所中轮流指派。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刑事案件时,应当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任律师。

未纳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录的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提供咨询、代书、代理案件。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和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录。

市和区县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应当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指派范围内形成。

本辖区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较少不足以满足本地法律援助需求的区县,可以将法律援助事项指派给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二个月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上一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情况。

第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设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录予以指导。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为名录的建立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在本市执业的律师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申请分别加入市和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名录。

执业律师申请加入名录,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免除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义务。

第十条申请加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录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三)执业两年以上,于申请当年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且未受

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的;

(四)具有诉讼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人员申请表;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曾承办的案件卷宗样卷。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予以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人员申请,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本地律师协会、申请人所在单位查证。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第四季度接受法律援助人员申请,形成次年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已经加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录的律师无需重新提出加入申请。

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形成后,应当公示,并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每位律师一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超过5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受援人自主选择、机构选任法律援助人员与本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冲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查明情况,依据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指派案件。

本地区律师人数较少不能满足指派工作需要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民事、行政案件受援人自主选择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承办案件的,受援人可以另行自主选择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选任法律援助人员。

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名录内另行选任辩护人。

第十五条机构选任或者受援人自主选择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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