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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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江苏省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
工伤的认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赔偿标准及补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本人工资和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具体支付标准由各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规定。

工伤职工在就医时需提供工伤认定证明和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同时,工伤保险基金还承担职工因工负伤所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

如果符合规定,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如果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那么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费用,各地处理方式不一,但大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所需的费用应符合规定,如果是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但是,辅助器具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必需品,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如果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则由个人自付。

如果工伤职工出现工伤复发,需要治疗,则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则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
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
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每年这些标准都会有所变化。

以下是对工伤保险的解释:
工伤医疗待遇:最长为24个月,期满需要治疗,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12个月以上经设区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单位和职工先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医疗期间伙食补助、转院费用、鉴定费用、辅助器材等费用也可报销。

伤残津贴:按照伤残评级分为一至十级,每级对应一定的津贴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职业病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
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每月
伤残津贴按照伤残评级和本人工资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评级分为一至六级,每级对应一定的补助金标准。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发。

护理费:伤残评级三级及以上,需要护理的,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护理费。

伤残评级之前的护理费应由单位承担。

生活不能自理津贴:伤残评级一至四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生活不能自理津贴;伤残评级五至十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生活不能自理津贴。

死亡保险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伤残一至四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可享受。

死亡保险金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

当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时,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不
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但是,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则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满足两个条件的职工(伤残等级为5-10级,员工本人提
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医疗终结后,五至六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至七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至十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企业难以安排工作,需要发放每月伤残津贴。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齐。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配偶可获得6个月的丧葬费,供养亲属可获得20年的抚恤,其他亲属
可获得本人工资的10%。

对于1至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按月发放。

支付标准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和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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