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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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体现研究生指导教师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确认
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确认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下一年度招生资格时,须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确认表》,由所在研究生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确认。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二条年龄条件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2周岁(7月1日后出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57周岁(7月1日后出生)。

第三条资格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

在资格确认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正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可支配在研究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1万元(人文社科类)和5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

在资格确认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正主持省厅级课题(含校级课题)1项以上,可支配在研究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3千元(人文社科类)和3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

第四条招生名额
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只能在两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招生,且每年招收的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硕士生导师每年最多只能在两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招生,且每年招收的硕士生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人文社科类)和2人(自然科学类)。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2、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3、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

4、因个人原因连续三年未能招收研究生,视为自动停止招生资格。

如需恢复资格需重新经过遴选。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6、被认定为应该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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