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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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 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
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
根据《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一)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元,其中0.3元学院团委留用,0.7元上缴学校团委。
教工团总支团员和带薪学习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其中30%由所在团委或团总支留用)交纳团费: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
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5元;
3.月总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8元。
(二)学校团委每一学年将收取团费总数的30%上缴团省委。
(三)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学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五)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六)团费以支部为单位交到学院团委,再由学院团委直接交到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每半年交纳一次,一般在4月份和10月份交纳。
(七)新生团员团费从当年9月份起开始收缴,毕业生团员团费收缴至当年6月份。
(八)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团费管理
(一)团费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与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各学院团委必须设立团费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审批手续。
学院团委在收到团支部上缴的团费时,必须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二)严格执行团费上缴制度。
下级团组织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交纳部分团费,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也是一条政治纪律。
对未按时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单位,要责成检查原因并采取切实办法做好团费收缴工作。
(三)实行团费检查制度。
学校团委在每年3月份对各学院团委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对学院团委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
学校团委每年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一次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学院团委每年召开学院全体团支部书记会议,报告一次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学院团委须在每年4月15前向学校团委书面报告上一学年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三、团费使用
(一)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团费。
严禁将团费用于团员和团干部个人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团费的主要用途:
1.购买团务用品(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章》等);
2.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
3.订阅《中国共青团》、《中国青年报》等团报团刊;
4.举办团日活动;
5.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四、原有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同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共青团广东工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