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2年度漳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任务的通知-漳政综[201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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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2年度漳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任务的
通知
正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2年度漳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任务的通知
(漳政综〔2012〕154号)
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闽政文〔2012〕22号)、《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的通知》(闽海管办〔2012〕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任务的通知》(漳政综〔2012〕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2012年度我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下达,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2012年龙海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闽政文〔2012〕22号)、《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的通知》(闽海管办〔2012〕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任务的通知》
(漳政综〔2012〕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制定下达2012年龙海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一)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海域面积达到66.5%以上。
(二)海水水质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达88.8%以上。
(三)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分别达82.8%。
(四)九龙江入海口河流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3%。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一)完成辖区内海洋污染和赤潮等应急监视任务。
认真落实辖区内各类海洋环境污染等事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和海洋环境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完成辖区内各类直排海排污口的普查和登记造册,并且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以上。
(二)2012年水产养殖的饲料总使用量、药物总使用量和肥料总使用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总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
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三)继续开展重点渔村、渔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海岸带环境和海漂垃圾整治工作,巩固和保持2010年以来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整治项目成果,总结经验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五)开展养殖区环境整治、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一)做好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经费投入、科研、科普宣传和管理执法等工作。
(二)做好九龙江口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按计划完成省下达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和任务。
(三)按照《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海域采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临时用海管理工作,开展三次以上巡航执法,打击海域采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行为。
(四)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闽政发明电〔2012〕4号)精神,实施1-2个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工作,并形成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五)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2〕3号)
和发布的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等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工作。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海洋环保职能科(股)和专职人员,财政年度应安排海洋环保(含执法)专项经费和落实上级项目的配套经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保协调机制,至少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和组织实施二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沿海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成立由龙海市编委批准的海洋环境监测站。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九龙江入海口区域及海岸带环境整治项目应按时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
2012年漳浦县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闽政文〔2012〕22号)、《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的通知》(闽海管办〔2012〕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任务的通知》(漳政综〔2012〕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制定下达2012年漳浦县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一)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海域面积达到66.5%以上。
(二)海水水质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达88.8%以上。
(三)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分别达82.8%。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一)完成辖区内海洋污染和赤潮等应急监视任务。
认真落实辖区内各类海洋环境污染等事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和海洋环境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完成辖区内各类直排海排污口的普查和登记造册,并且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以上。
(二)启动重点养殖区的水质环境监测与预警报系统建设,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2012年水产养殖的饲料总使用量、药物总使用量和肥料总使用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总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
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四)继续开展重点渔村、渔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海岸带环境和海漂垃圾整治工作,巩固和保持2010年以来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整治项目成果,总结经验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六)开展养殖区环境整治、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一)做好漳浦南碇岛、菜屿列岛海岛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经费投入、科研、科普宣传和管理执法等工作。
(二)做好东山湾近岸海域资源环境与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项目工作,按计划完成国家、省下达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和任务。
(三)按照《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海域采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临时用海管理工作,开展三次以上巡航执法,打击海域采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行为。
(四)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闽政发明电[2012]4号)精神,实施1-2个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工作,并形成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五)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2]3号)和发布的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等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工作。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海洋环保职能科(股)和专职人员,财政年度应安排海洋环保(含执法)专项经费和落实上级项目的配套经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保协调机制,至少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和组织实施二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沿海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成立由漳浦县编委批准的海洋环境监测站。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漳浦县东山湾滨海湿地互花米草治理及红树林种植恢复海洋环保重点项目应按时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
2012年云霄县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闽政文〔2012〕22号)、《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的通知》(闽海管办〔2012〕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任务的通知》(漳政综〔2012〕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制定下达2012年云霄县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一)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海域面积达到66.5%以上。
(二)海水水质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达88.8%以上。
(三)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分别达82.8%。
(四)漳江入海口河流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3%。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一)完成辖区内海洋污染和赤潮等应急监视任务。
认真落实辖区内各类海洋环境污染等事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和海洋环境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完成辖区内各类直排海排污口的普查和登记造册,并且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以上。
(二)启动重点养殖区的水质环境监测与预警报系统建设,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2012年水产养殖的饲料总使用量、药物总使用量和肥料总使用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总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
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四)继续开展重点渔村、渔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海岸带环境和海漂垃圾整治工作,巩固和保持2010年以来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整治项目成果,总结经验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六)在东山湾开展养殖区环境整治、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东山湾不符合规划的养殖面积要比2011年削减10%以上。
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制定八尺门海堤两侧养殖网箱整治工作计划,明确和细化网箱清理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确保在2012年底前100%完成八尺门海域养殖网箱清退目标任务。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一)做好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石矾塔海岛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经费投入、科研、科普宣传和管理执法等工作。
(二)做好漳江口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按计划完成国家、省下达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和任务。
(三)按照《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海域采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临时用海管理工作,开展三次以上巡航执法,打击海域采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行为。
(四)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闽政发明电〔2012〕4号)精神,实施1-2个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工作,并形成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五)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2〕3号)
和发布的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等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工作。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海洋环保职能科(股)和专职人员,财政年度应安排海洋环保(含执法)专项经费和落实上级项目的配套经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保协调机制,至少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和组织实施二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沿海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成立由云霄县编委批准的海洋环境监测站。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八尺门退堤还海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任务。
(二)漳江口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海洋环保重点项目应按时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
2012年东山县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闽政文〔2012〕22号)、《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的通知》(闽海管办〔2012〕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任务的通知》(漳政综〔2012〕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制定下达2012年东山县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一)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海域面积达到66.5%以上。
(二)海水水质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达88.8%以上。
(三)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分别达82.8%。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一)完成辖区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海洋污染和赤潮等应急监视监测任务。
认真落实辖区各类海洋环境污染等事件应急监测监视、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和海洋环境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完成辖区内各类直排海排污口的普查和登记造册,并且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以上。
(二)启动重点养殖区的水质环境监测与预警报系统建设,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2012年水产养殖的饲料总使用量、药物总使用量和肥料总使用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总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
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四)继续开展重点渔村、渔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海岸带环境和海漂垃圾整治工作,巩固和保持2010
年以来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整治项目成果,总结经验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六)在东山湾、诏安湾等地开展养殖区环境整治、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东山、诏安湾不符合规划的养殖面积要比2011年削减10%以上。
制定八尺门海堤两侧养殖网箱整治工作计划,明确和细化网箱清理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确保在2012年底前100%完成八尺门海域养殖网箱清退目标任务。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一)做好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兄屿、弟屿海岛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经费投入、科研、科普宣传和管理执法等工作,编制完成国家级海洋公园的建设规划方案。
(二)做好东山湾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按计划完成国家、省下达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和任务。
(三)按照《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海域采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临时用海管理工作,开展三次以上巡航执法,打击海域采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行为。
(四)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2〕3号)和发布的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等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
(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闽政发明电〔2012〕4号)精神,实施1-2个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工作,并形成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海洋环保职能科(股)和专职人员,财政年度应安排海洋环保(含执法)专项经费和落实上级项目的配套经费。
(二)有关部门应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保协调机制,至少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和组织实施二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沿海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成立由东山县编委批准的海洋环境监测站。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八尺门退堤还海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任务。
(二)东山县三湾整治和东山县沙滩整治重点项目应按时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
2012年诏安县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闽政文〔2012〕22号)、《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的通知》(闽海管办〔2012〕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任务的通知》
(漳政综〔2012〕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制定下达2012年诏安县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一)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海域面积达到66.5%以上。
(二)海水水质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达88.8%以上。
(三)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比例分别达82.8%。
(四)东溪入海口河流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3%。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一)完成辖区内海洋污染和赤潮等应急监视任务。
认真落实辖区内各类海洋环境污染等事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和海洋环境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完成辖区内各类直排海排污口的普查和登记造册,并且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以上。
(二)启动重点养殖区的水质环境监测与预警报系统建设,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2012年水产养殖的饲料总使用量、药物总使用量和肥料总使用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总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0.3%以上。
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四)继续开展重点渔村、渔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海岸带环境和海漂垃圾整治工作,巩固和保持2010年以来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整治项目成果,总结经验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六)在诏安湾开展养殖区环境整治、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东山、诏安湾不符合规划的养殖面积要比2011年削减10%以上。
制定八尺门海域养殖网箱整治工作计划,明确和细化网箱清理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确保在2012年底前100%完成八尺门海域养殖网箱清退目标任务。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一)做好诏安城洲岛海岛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经费投入、科研、科普宣传和管理执法等工作,编制完成国家级海洋公园的建设规划方案。
(二)按计划完成国家、省下达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及海洋牧场示范项目和任务。
(三)按照《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海域采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临时用海管理工作,开展三次以上巡航执法,打击海域采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行为。
(四)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2〕3号)和发布的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等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工作。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海洋环保职能科(股)和专职人员,财政年度应安排海洋环保(含执法)专项经费和落实上级项目的配套经费。
(二)有关部门应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保协调机制,至少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和组织实施二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沿海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成立由诏安县编委批准的海洋环境监测站。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诏安县城洲岛生态修复及保护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任务。
诏安湾田厝及林厝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重点项目应按时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
2012年沿海各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闽政文〔2012〕22号)、《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的通知》(闽海管办〔2012〕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任务的通知》(漳政综〔2012〕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制定下达2012年沿海各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一)市政府批准和实施《漳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将贯彻实施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二)完成辖区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海洋污染和赤潮等应急监视监测任务。
认真落实辖区各类海洋环境污染等事件应急监测监视、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和海洋环境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完成辖区内各类直排海排污口的普查和登记造册,并且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以上。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严格并依法做好新建及改、扩建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听证与核准工作。
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在建工程实施环境跟踪监视监测率达100%。
(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发布并实施重点海域养殖规划。
启动重点养殖区的水质环境监测与预警报系统建设。
按时完成2010年以来承担省厅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项目并通过验收。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