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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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员能成为利⽤影响⼒受贿罪的共犯吗?⽂⼁赵素祯图⼁源⾃⽹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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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犯罪嫌疑⼈甲系某⾼级领导⼲部A的警卫,在某⼯程建设过程中,甲找到A表达其有⼀个同学想
承揽该⼯程,请求A帮忙,A同意并利⽤其职务便利为甲的同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后甲的同学
送给甲⼈民币500万元以表感谢,甲将⾃⼰事后收受500万元的事情告知了A,A默许。
甲该500
万元⽤于个⼈房产购买。
问:甲和A的⾏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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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涉及受贿罪和利⽤影响⼒受贿两个罪名,且考虑是否构成共犯问题,在得出结论前,
先来梳理⼀下受贿共犯和利⽤影响⼒受贿共犯问题,莫着急,答案⾃然浮出⽔⾯,般若波罗
蜜!
受贿共犯
受贿罪共犯,要求国家⼯作⼈员和⾮国家⼯作⼈员双⽅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为,⾮国家⼯
作⼈员参与谋利⾏为和收受⾏为之中。
根据0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和07
两⾼《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规定,我们做⼀下区分:
1、特定关系⼈参与受贿⾏为。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授意请托⼈
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的,以受贿论处。
因特定关系⼈与国家⼯作⼈员系共同利益⼈,所
以特定关系⼈收钱等于国家⼯作⼈员收钱。
特定关系⼈与国家⼯作⼈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为的,对特定关系⼈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构成受贿共犯的问题,⼩主原来专门梳理过,可点击⽂章后⾯链接,再次不再赘
述)
2、特定关系⼈以外的⼈参与受贿⾏为。
特定关系⼈以外的其他⼈与国家⼯作⼈员通谋,由国家
⼯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财物后双⽅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
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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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受贿共犯
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
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
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构成利⽤影响⼒
受贿罪。
国家⼯作⼈员⼀⽅办事、“⾝边⼈”⼀⽅收钱⾏为,能否认定国家⼯作⼈员构成犯罪,本着主客观
相⼀致的定罪原则,关键看其对关系密切⼈收钱⼀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后的态度。
(⼀) 国家⼯作⼈员对关系密切⼈收钱不知情
国家⼯作⼈员对关系密切的⼈受贿⾏为不知情的处理。
国家⼯作⼈员虽然按照关系密切的⼈的
要求,利⽤职权为请托⼈谋取利益,但对关系密切的⼈收受请托⼈财物毫不知情的,对关系密切的⼈以利⽤影响⼒受贿罪论处,对该国家⼯作⼈员既不构成利⽤影响⼒受贿罪的共犯,也不单独构成受贿罪。
(⼆)国家⼯作⼈员对关系密切⼈收钱知情
在考虑共犯问题时,因特定关系⼈和其他关系密切⼈在与国家⼯作⼈员占有利益上区别较⼤,故要区别情况,分别讨论:
1、特定关系⼈情况
(1)直接利⽤影响⼒受贿——受贿罪
特定关系⼈直接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财物之⾏为。
国家⼯作⼈员对特定关系⼈收钱事先知情的,应认定为国家⼯作⼈员构成受贿罪。
国家⼯作⼈员事后知情的,参照16年两⾼《解释》规定,特定关系⼈索取、收受他⼈财物,国家⼯作⼈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作⼈员具有受贿故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影响⼒受贿罪以国家⼯作⼈员不构成受贿罪为前提,在认定国家⼯作⼈员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相关⾏受贿犯罪的罪名适⽤应当保持协调⼀致,对特定关系⼈不得另以利⽤影响⼒受贿罪处理。
(2)间接利⽤影响⼒受贿
特定关系⼈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财物⾏为。
⼀是特定关系⼈将请托事项通过国家⼯作⼈员进⾏了转达,则国家⼯作⼈员事前、事后对特定关系⼈收钱知情,该国家⼯作⼈员均应认定为受贿罪。
⼆是特定关系⼈没有通过国家⼯作⼈员转达请托,国家⼯作⼈员并未受到特定关系⼈转达的请托事项,也没有利⽤职权便利条件找其他⼈打招呼,对特定关系⼈收受他⼈贿赂知情因缺少⾏为要件,故该国家⼯作⼈员不构成受贿罪。
2、其他关系密切⼈情况(国家⼯作⼈员未占有财物)
(1)事先知情——承继共犯
其他关系密切⼈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国家⼯作⼈员知情后仍同意、默许或者不反对的:
该国家⼯作⼈员利⽤职务之便,在事中参与进关系密切⼈影响⼒贿赂犯罪过程中,符合共同犯罪中承继共犯理论,国家⼯作⼈员应构成利⽤影响⼒受贿罪的共犯。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作⼈员并未受到关系密切⼈转达请托事项,也没有利⽤职权便利条件找其他⼈打招呼,仅对关系密切⼈收受他⼈贿赂知情,则不应认定该国家⼯作⼈员构成犯罪。
(2)事后知情——⽆罪
国家⼯作⼈员如果事先不知道其关系密切的⼈利⽤⾃⼰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知道但并未占有财物,因关系密切⼈利⽤影响⼒受贿犯罪已经既遂,故国家⼯作⼈员事后知情的⾏为不构成犯罪,其关系密切的⼈应认定为利⽤影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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