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源辐射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活动的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器具和放射性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另有规定。

第三条放射源管理应遵循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即合法使用、最低合理剂量、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安全和放射性危险防控。

第二章放射源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放射源的放射性危险等级确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确保放射源在运输、存储、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危害和风险。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人员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委派专职或兼职的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并持有放射源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一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放射源的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能够独立和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章放射源的申请、审批和登记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之前,应向所在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放射源的使用许可,在获得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对放射源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放射源的名称、编号、类型、用途、产地、进货、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核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放射源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等。

第五章放射源的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源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为放射源的存储设备提供适当的环境条件,确保放射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源使用的操作规程,并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放射源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和维护放射源的紧急救援设施和装备,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章放射源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放射源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措施,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时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应急处理设备和器材,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进行放射源事故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核安全监管机构应定期进行放射源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核安全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放射源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核安全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核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放射源的放射性危险等级划分标准
1. 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危险等级划分为1级至4级,其中1级为最低,4级为最高。

2. 放射性物质:按放射性危险等级划分为1级至4级,其中1级为最低,4级为最高。

3. 放射性器具:按放射性危险等级划分为1级至4级,其中1级为最低,4级为最高。

4. 放射性设备:按放射源的辐射强度划分为1级至4级,其中1级为最低,4级为最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